在知识产权保护上,中国企业呼吁国民待遇原则


刘东海

 
【法宝引证码】CLI.A.4108048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知识产权;商标;国民待遇原则;民族自信心
【全文】



       在电影《平原游击队》里,李向阳对日本中队长说:“放下你的武器,在中国的地面儿上,绝不能让你们横行霸道。”。每当看到这里,我都心潮澎湃,热血沸腾。
 
  每年的4月26日,是世界知识产权日。中国对426的重视,一年超过一年。知识产权问题,是世界问题,但在中国的地面儿上,其空前程度,似乎又只是中国问题。
 
  2019年4月25日举行的“2019中国知识产权保护高层论坛”上,西电捷通的曹军先生发表了演讲,主题是“专利保护与技术国际化”。演讲提到了中国企业在国外申请专利遭遇的不公正待遇,也抨击了苹果公司在与西电捷通专利侵权诉讼中所表现出来的专利流氓行为。曹总最后呼吁“对国内外企业一视同仁”。
 
  对于曹总的呼吁,很多人可能根本就没有明白,也不能理解。在中国的地面儿上,中国的公司怎么提出这种诉求?中国的行政执法和司法,还能不公正的对待中国公司?
 
  答案是肯定的。
 
  平等保护的诉求,本应该是外国公司提出,这在国际法上叫国民待遇原则。简单来说就是,一个国家,给予自己国民什么待遇,就要给予外国人什么待遇。但就目前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往往会给予外国主体超国民待遇。
 
  举一个最简单的例子。《商标法》规定自然人可以申请商标。外国人只要有护照,就可以在中国申请商标,但中国人拿着身份证却不能申请。针对中国主体,如果要以自然人名义申请商标,必须先登记一个个体工商户的营业执照。另外,外国人在中国申请商标的范围不受限制,但中国人申请商标的范围只能以个体工商户登记的经营范围为限。从这个简单的对比来看,就可以看到,我们中国的商标行政主管部门,违背《商标法》的规定,无理的限制中国人的权利。
 
  在诉讼中,中国公司和外国公司之间的纠纷,中国公司往往也占不到什么便宜。通俗的讲,中国的司法机关更容易对自己人下狠手。
 
  中国目前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到底有多高,很难量化,也很难与其他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进行对比。通常情况下,一个国家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应该和这个国家的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经济越发达,知识产权保护水平就越高。 就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来说,已经超过了中国的经济发展水平。
 
  为什么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水平这么高,为什么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敢于对自己人亮剑,我个人认为有三个方面的因素。
 
  第一方面,是政治上的需求。中国要树立负责任的大国形象,要向外界传递知识产权强保护的形象,就需要得到外国的认可。这样的政治需求本身没错,但就怕在执行过程中走样。得到外国的认可和好评,必然要更侧重对外国主体的保护。说简单一些,就是满足外国主体的诉求。只有满足了他们的需求,他们才会说你好,就这么简单。天平一旦偏向外国主体一端,中国主体必然会受到不平等的待遇。
 
  当前的中国,自上而下,都在强调知识产权的保护。知识产权保护没有错,但如果火力过猛,就很容易偏离法治的轨道。以这次商标法的修改来说,行政色彩越来越浓厚,行政色彩穿插于法律之中,让商标法显得不伦不类。注册制和使用制不明不白,商标法失去了原有的体系性。而从商标法修改的实际需求来说,远没有必要性可言。法律是禁不起折腾的,官员将法律的修改作为自己的政绩,绝对是法律的不幸。
 
  加强知识产权保护,要避免运动式的行政执法和行政干预,加强司法保护的主导作用。如果以政治正确的标准替代法律正确,既是对政治的错误执行,也是对法律的破坏。
 
  第二方面,道德观念的影响。中国人的道德观念里,大义灭亲,深入人心。自己家的孩子与别人家的孩子发生冲突,先要找自己家孩子的问题。行政执法者和司法裁判者总是痛恨,为什么要模仿人家?为什么不自主创新?过度的道德感有时候就会把法律审判变成道德审判,用道德标准代替法律标准。
 
  举例来说,石家庄的双环汽车,的确有本田汽车的影子。本田汽车对双环汽车发动了法律战,主张双环汽车侵犯其外观设计专利。本田的道德攻势,是其诉讼策略,双环的道德劣势,也是其诉讼劣势。连续多年的连环诉讼案,让双环汽车错过了最好的发展时期。经过多年的诉讼,虽然法院最终判决双环汽车胜诉,并获赔1600万元,但双环汽车已经被诉讼拖死了。
 
  不可否认,双环汽车的确有模仿的痕迹,但对于中国法律而言,尚在法律允许的范围之内,这时候,就应该把握法律的界限,进行法律评价,而不能把道德标准掺杂进来。
 
  与该案相似的案例,是路虎与陆风之间的诉讼。路虎的外观设计专利已经无效,陆风自然不存在专利侵权。但法院却另辟蹊径,主张陆风构成不正当竞争,这很难说不是道德审判。
 
  知识产权的发展和进步,都是在前人的基础上进行。知识产权的创新,也不可避免的要借助于既有的权利。对于知识产权的模仿,应该采取相对宽容的态度,只需要进行法律上的评判即可。模仿并不是贬义词,如果模仿是在法律的允许范围之内,就是合法的,就不可进行道德的二次评价。
 
  第三方面,缺乏民族自信心。欧洲人在对外殖民的过程中,对世界的文明等级进行了划分,通常划分三个等级。文明人、半开化人、野蛮人。欧洲人认为他们是文明人,清政府代表的中国被划分为半开化人。去年发生的意大利D&G品牌辱华事件,实际上就有意大利人的等级观念、优越感的影响。清政府的中国,从等级划分来看,只有权利被奴役。这个标准,是欧洲人定的。但中国,受别人制定的标准影响很大。
 
  知识产权规则的建立,是以欧美为代表的强国主导建立的,中国只是后来加入。中国知识产权法律的建立,也不可避免的要借鉴外国的法律。知识产权本质上是一种垄断性权利,知识产权保护规则的制定,如果由强者主导,当然会更注重对垄断权的保护。
 
  中国作为经济发展上的后来者,必然会受到强者所制定的规则的约束。并且,我们往往也会认为就应该按照这些规则来行事,而很少去考虑这些规则是不是公平。如果完全遵照强国所制定的标准,是否就会抑制我们自己的发展。
 
  中国与世界的融合,必然要遵守国际规则,否则无法立足。但就中国自身的发展而言,尤其是中国知识产权的行政保护和司法保护,更应该立足于中国法律本身。中国的法律是如何规定的,行政执法者、司法裁判者遵照法律规定进行裁决即可,不可为了讨好其他国家而歪曲本国的法律、牺牲本国企业的利益。
 
  民族自信心的缺乏,让我们中国人自然而然的把中国人看的低人一等。
 
  总结:呼吁国民待遇原则的声音,在当前加强知识产权保护的大潮中,会显得非常的微弱,甚至会被湮灭。但如果不平等的保护中国的企业,可能就会不断的扼杀将来像华为一样伟大的企业。美国对华为的打压,就可见知识产权强国不希望中国知识产权的崛起。在法律的框架内进行保护,摒弃道德审判,增强民族自信心,才有益于中国的知识产权进步,知识产权强国。

 

【作者简介】
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本文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