怎样的财力才够得上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实力?


孙裕广

 
【法宝引证码】CLI.A.0108264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刑事辩护咨询平台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实力
【全文】



       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这是黑社会性质组织“经济特征”的要求(注: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非法控制特征”)。不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按照《刑法》的规定,就不能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织。
 
  但是,怎样的财力才能够得上“一定的经济实力”呢?
 
  2015年《全国部分法院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的标准是20-50万元,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自行划定最低数额标准。
 
  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对此进行了修正,认为不适宜列一个刚性的标准,这就使认定趋于模糊化。
 
  但是,“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终究是《刑法》明确规定的认定要件,即便当前司法认定标准趋于模糊,这个要件仍需予以认真审查。
 
  孙律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参考》第1160号案例中阐明的认定标准较为合理,即要求所获得的经济利益“足以支持该组织的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否则经济实力薄弱的情况下,就不具备经济特征,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在第1160号案例中就“牛子贤案”的经济实力问题进行了说明:“认定被告人牛子贤犯罪团伙具备经济特征的证据不充分。根据刑法规定和两个座谈会纪要的精神,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是指有组织地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者其他手段获取经济利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以支持该组织的活动。‘一定的经济实力’,是指黑社会性质组织在形成、发展过程中获取的,足以支持该组织运行、发展以及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经济利益……牛子贤在3年多时间内从赌场获利几十万元,经济实力相对薄弱……因此,现有证据不能认定牛子贤犯罪团伙具备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以上最高人民法院的参考案例对司法实践有较大的指导作用,尽管2018年《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以地区差异、行业差异为由将认定标准模糊化,但在认定“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时,应将涉案组织的财力与其成员人数、聚敛财力的时间、财物的使用对象等要素综合分析判断。
 
  如一起被指控涉黑的案件中,在案证据反映涉案组织在8年的时间内,10名涉案人员获利的财力累计也不过30万元,那么平均每人一天才能分到10元,这样的财力根本就不能支撑组织的运作,应认定经济实力薄弱,不符合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经济特征”。

 

【作者简介】
孙裕广,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专注于刑事诉讼,擅长精细化剖析案件,主要承办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经济犯罪、职务犯罪等疑难复杂案件,曾办理的全国性大要案包括广州、茂名、邯郸、黔西南涉黑案,私募基金、P2P非法集资案,副市长、局长受贿案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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