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之实务探析


黄斌

 
【法宝引证码】CLI.A.4109425
【学科类别】公司法
【出处】无讼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限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条件;滥用股东权利行为
【全文】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指在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时,清偿公司债务后存在剩余财产,股东就该剩余财产所享有的请求分配的财产性权利。司法实践中经常对限制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条件、公司剩余财产如何分配、滥用股东权利行为之认定等发生混淆,为此有必要对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析。
 
  一、相关法律规定
 
  《公司法》第三十四条 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有权优先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认缴出资。但是,全体股东约定不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或者不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的除外。
 
  第四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 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该股东请求认定该限制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上述股东权利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行使。”的认定
 
  在亿中制衣厂有限公司与惠州市乐生实业发展总公司南澳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2)汕中法民四初字第10号)中,法院认为:享有股东权利的前提是承担股东义务,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是与出资义务相对应的,上述股东权利应按实缴的出资比例来行使。本案中,乐生南澳公司没有履行出资义务的事实清楚,其股东权利的行使应当受到限制。因此,乐生南澳公司抗辩提出亿湖公司作出限权通知的程序和内容违法,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亿中公司请求法院确认乐生南澳公司对亿湖公司不享有股东的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
 
  2、“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拒不移交清算材料,该行为损害了另一股东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认定
 
  在周旭光与卢晓云损害股东利益责任纠纷案((2017)浙02民终1621号)中,法院认为:周旭光作为兴泰公司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2015)甬象商清字第1号公司清算一案中拒不移交清算材料,导致该案因无法全面清算而终结强制清算程序。周旭光该行为损害了兴泰公司另一股东卢晓云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且周旭光在该案中表示兴泰公司当时从账面上看还有盈利,故卢晓云有权要求周旭光对其在正常清算情况下应当分得的财产数额承担赔偿责任。由于兴泰公司因账册不全而无法清算,因此剩余财产数额也无法通过评估予以确定。一审法院在周旭光无法证明兴泰公司已资不抵债没有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或者不能返还出资,或者虽有剩余财产可供分配但数额低于卢晓云主张的损失数额的情况下,对卢晓云要求周旭光以双方投入兴泰公司的出资额及迟延出资的利息,按出资比例偿付损失70.72万元予以支持,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确认。
 
  3、“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的认定
 
  在昆明台兴精密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云南云荣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企业出资人权益确认案((2017)云01民终7143号)中,法院认为: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并且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存在剩余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才能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对剩余财产进行分配。本案中云荣公司目前经营正常,尚未形成公司解散事由或是进入清算程序,对原告主张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4、“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的认定
 
  在郑州中禾文化发展有限公司与河南讯唯网络发展有限公司、登封民丰永泰生态农场发展有限公司股东出资纠纷案((2018)豫0185民初5370号)中,法院认为:限制股东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应当根据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作出限制。本案中,讯唯网络、民丰永泰虽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但一方面天地之中的章程中并未明确规定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将被限制股东权利,另一方面中禾文化也没有提交限制讯唯网络、民丰永泰股东权利的股东会决议,因此中禾文化的该项诉讼请求,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5、“首先应通过诉讼确认清算程序及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再由相应股东通过重新清算。”的认定
 
  在原告周会斌与被告郑广廉清算责任纠纷案((2014)陇民二初字第01号)中,法院认为:宝礼公司因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经股东扩大会议一致同意解散公司,并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清算组作为负责公司清算事务的组织,是在公司清算过程中依法成立的执行清算事务,并对外代表被清算中公司的机构。本案中,宝礼公司清算组负责人郑某未给周某分配剩余资金,是依据股东大会决议而作出的,股东周某如认为未给其分配公司剩余资金而侵害了其权益,其首先应通过诉讼确认清算程序及股东大会决议违法,再由相应股东通过重新清算,另行解决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问题。且清算组成员承担责任的前提是清算组成员的行为给公司(或公司股东)造成了损失。但本案现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因清算组长郑某的行为给周某造成了损失。
 
  6、“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庆华公司利益和立中公司作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认定
 
  在十堰立中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与宝鸡华山工程车辆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案((2013)鄂民二终字第00032号)中,法院认为:王泽洋、光社公司、华睿公司及宝华公司利用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会的控制,不顾立中公司反对,强行通过庆华公司第一届第三次董事会和股东会决议,决定对王泽洋、光社公司、华睿公司从庆华公司取得的9900万元资金的年利率降低为1%,免除滞纳金,推迟还款期限、设定计息截止日,造成应归还的公司财产未能归还,公司不能取得应得利息,王泽洋、光社公司、华睿公司的上述行为是滥用股东权利的行为,损害了庆华公司利益和立中公司作为股东在公司解散时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及三十六条股东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抽逃出资的规定,其行为构成抽逃出资,有关变更借款合同还款期限、利息的董事会、股东会决议的相应内容均不产生变更借款合同的效力。
 
  三、实务思考
 
  1、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法律基础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是股东的一项财产性权利,该权利的法律基础在于:在公司设立之前,股东对该财产享有对世权;股东将该财产投入公司,将对该财产的权利转换成公司的股权;在公司存续期间,公司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而在公司破产清算之后,公司的法人人格归于消亡,股东股权亦不复存在,股东取回各自的实际投资款项。
 
  2、限制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条件
 
  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六条之规定,限制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应当同时具备以下两个条件:一是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二是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已经对此作出了限制,该两个条件缺一不可。
 
  3、瑕疵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行使范围
 
  股东资格的取得与其是否出资、抽逃出资无关,但根据民法中公平原则、权利与义务相统一原则,股东权利之行使与其是否履行出资义务或完整履行出资义务紧密相关。《公司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分取红利”,而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均为财产性权利,其权能基础都是股东向公司所缴纳的实际出资,因此瑕疵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的行使范围应当与其实际出资占公司财产之比例成正比。
 
  4、公司清算时瑕疵股东可否补足出资,并进而按照认缴比例进行公司剩余财产之分配。
 
  保障公司资本充实义务是每一个股东之法定义务,公司之正常运行均依赖股东之实际出资,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与利润分配请求权之行使均建立在股东出资义务基础之上。同时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之规定,瑕疵出资股东应当依法补足应缴出资保障公司的偿债能力,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本身就应当作为清算财产,故股东只能按照实缴出资比例来进行公司剩余财产之分配。
 
  5、小股东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行使之实务困境
 
  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成立的前提是公司已经进入清算程序,并且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及清偿公司债务后存在剩余部分。如果大股东侵害小股东权利,但公司就是迟迟不进入清算程序,小股东就不能行使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只能根据《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以滥用股东权利之理由,提起请求确认董事会、股东会决议无效或撤销之诉。另外,在强制清算程序中也可能出现大股东拒不移交清算材料的情形,此时小股东有权要求大股东对其在正常清算情况下应当分得的财产数额承担赔偿责任。

 

【作者简介】

黄斌,江西求正沃德律所公司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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