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院:国有企业利益受损不能简单认定为国家利益受损


甘国明


 
【法宝引证码】CLI.A.4107580
【学科类别】民商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小甘读判例(作者授权发表)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最高院;国有企业;国家利益
【全文】




       案例名称:《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与中报报刊图书发行(郑州)有限公司、王听栋合作协议纠纷案
 
  案例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案号:(2017)最高法民申4336号
 
  合议庭成员:杨立初、刘雪梅、 刘崇理
 
  裁判日期:二O一七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案涉《合作协议书》是否侵犯国家利益,首先要明确国有企业利益是否属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国家利益。合同法是调整平等主体间财产流转关系的法律,各类市场主体间法律地位平等,其合法利益受法律保护。虽然国有企业是我国重要的市场主体之一,但根据平等原则,合同法并未对国有企业利益进行有别于其他市场主体的特别保护。
 
  其次,如果将国有企业利益视为国家利益从而主张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一旦发生国有企业利益受损均可基于该条法律规定主张合同无效,将会严重影响市场交易安全与稳定,破坏交易秩序,这与合同法第一条规定的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立法宗旨相违背。
 
  最后,合同法第五十二条中的“国家利益”应是指以我国全体公民利益为前提的,国家在整体上所具有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国防利益。这一利益应具有至上性、不可辩驳性,而国有企业的利益在合同法层面也仅是代表其自身的利益和作为独立市场主体的利益,不应与国家利益混同。
 
  综上,无论从合同法的立法宗旨、立法原则、法律适用的后果还是国家利益内涵的阐释来看,认为国家利益包含国有企业利益都是不妥的。本案中,中学生学习报虽然系国有企业,但其利益不能被简单认定为国家利益,不能适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的规定。

 

【作者简介】
甘国明,单位为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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