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域危机应对:亟须法治调节


陈红霞

 
【法宝引证码】CLI.A.0107936
【学科类别】其他
【出处】光明学术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私域危机;法治调节;法律解读
【全文】



       舆论经常关注的问题
 
  对处于危机中的公民进行救援被视为政府的本职所在,政府也常因此而得到各界民众的赞扬。但近年“野黄山”事件之后,舆论对政府部分救援行动的态度却有所改变。当面对一些紧急事件时,舆论在对当事人表达关心的同时,也在质疑当事人的行为是否合理,甚至质问政府的救援行动是否存在公共资源错用和滥用的嫌疑,认为有些事件并不属于公共危机,一切后果应该由当事人自行承担,而不应该由公众买单。舆论之所以会发生如此转变,是因为很多人认为这些问题不是公共危机或公共问题,不应纳入政府职责范畴。我们在此称之为“私域危机”。
 
  何谓“私域危机”
 
  私域危机可以视作是与公共危机相对应的概念,是人的行动领域分化后的必然产物,与公共危机一起构成了危机分析的两个基本领域。我们可以将私域危机界定为个人或组织因其自主行动而造成的自身目标或生存受到威胁的状态,但这种状态影响范围十分有限,不具有外部性,即不对其他人及环境产生明显或直接的影响,不会威胁社会多数成员价值观、利益或生存条件,甚至不被其他人所知晓。应该强调的是,私域危机的主体,可以是“个人”,也可以是正式或非正式组织起来的一群人,具有正常精神状态、普通知识和经验及处事能力,能够承担责任,但不包括政府及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标的组织。
 
  私域危机的特征
 
  与公共危机相比,私域危机的特征十分突出:发生的非结构性,即私域危机的发生与社会结构或社会环境变迁并没有直接的联系或联系并不紧密,具有内生、属私的特征;影响的有限性,与公共危机相比,私域危机的影响不具备社会性或群体性,其影响要远小于公共危机和恶性犯罪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传播的类型扩散性,私域危机容易在特定类型的人群或环境中扩散;发展的可预测性,由于能够及时、容易地获得较为充分、准确的私域危机信息,因而其发展的过程和结果具有较强的可预测性和可控性;当事人的无助性,在私域危机中,当事人往往会独自承受各种压力,这种无助性不仅是物质上的,更是精神上的;主体的同一性,公共危机往往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利益主体,而私域危机则不同,其中的利益主体仅为一个人、一个群体或一个组织,其中引发危机的是这群人,受危机影响的也是这群人,二者是同一的。当然,尽管私域危机特征明显,但在一定的条件下,还是可以转化为公共危机的。
 
  私域危机发生的原因
 
  私域危机发生的直接原因在于正常的、理性人的错误决策,而这种错误决策的根源又在于决策主体认知偏差:对环境认知的偏差和对自我认知的偏差。导致这种偏差产生有其具体的、深层次的诱因。这些诱因有些是显性的,有些是隐性的;有时单独起作用,有时又是诸多因素共同起作用。
 
  综合来看,目前对私域危机诱因的认识共有四种角度:生理角度,认为私域危机的发生主要和行为者的性别、健康以及成长阶段有关;心理角度,认为私域危机根源于行为者内在的消极的心理因素,使行为者更容易接受外界不良因素的影响,加快私域危机的爆发;社会角度,认为行为者的行为是受社会因素影响的,私域危机是社会结构变迁、社会冲突等社会因素导致行为者行为变化的结果;环境角度,认为行为者的行为受活动环境、地域、季节、气候甚至时间变化的社会环境和自然环境影响。
 
  对于政府应该采取何种态度对待私域危机,一部分学者认为政府应该积极救援,且当事人不应该承担成本,而另一部分学者则认为公共资源十分有限,私域发生的危机应该依靠私力或市场的力量加以解决。笔者认为,虽然公共资源十分有限,但政府的行为除了具有经济属性外,还有政治、社会、法律和伦理的属性,放弃救援有生命危险的公民,不仅会极大地影响公民对国家和社会的信心,而且会影响良好社会价值的形成,如对生命价值、冒险精神的态度等。当然,政府是否救援与是否承担救援成本、是否对当事人的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等应该分开认识,特别是关于救援成本分担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解决一些技术难题,使其可以操作,一方面避免因此导致当事人生活难以为继甚至因惧怕负担高额成本而拒绝被救援,另一方面更要避免“公地悲剧”,不能在鼓励不理性行为、浪费公共资源的同时加重社会的不满。

 

【作者简介】
陈红霞,四川省社会科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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