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路昭昭 ——谈庭审直播在司法公开中的作用与意义


成尉冰

 
【法宝引证码】CLI.A.0108224
【学科类别】诉讼制度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一、谁有权进行庭审直播?二、哪些案件须庭审直播?三、庭审直播那些内容?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庭审直播?五、庭审直播有何现实作用?六、庭审直播现存什么问题?七、庭审直播有什么局限?
【中文关键字】司法公开;审判公开;庭审公开;公开审理;判决公开
【全文】




       (本文根据2019年6月1日律媒观察法治论坛《庭审直播与阳关司法——兼论刑事案件控辩审与当事方之四维关系》微信语音研讨会的发言整理、修改而成)
 
  2018年的8月,光明网转发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改办副主任 熊秋红发表在《人民法院报》的一篇篇幅小内涵大的文章《庭审公开的制度与技术》,我的发言也从这篇短文涉及的话题讲起。
 
  我们先关注一下这几个互相关联的关键词:司法公开,审判公开,庭审公开,公开审理,判决公开。司法公开,包括开庭公告,庭审过程,判决结果等一系列司法行为的公开。
 
  关于审判公开,这是一项基本的司法原则,在《宪法》、《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里都有明文规定,不需累述。以公开促公正,以公开保公正,这已经是老生常谈的问题。这些公开,目的就是为了能实现司法公正。比如顾雏军案的一审,顾雏军以死抗争,才获得半天的真正公开审理,以求通过司法公开获得相对公正的判决。法定要公开审理的案件,其公开应当是无选择的、面向不特定的社会公众的公开。
 
  庭审直播,就是庭审公开的一种形式,是科学技术发展到今天的产物。过去受技术条件所限,庭审公开,只限于经申请并得到法庭同意的公民到庭旁听。现在是通过网络技术,将开庭审理的全过程,向全社会公开,让没有到法庭的人,也能观看和聆听整个审理过程,这就是庭审直播。因此,庭审直播的表层目的是为了更大程度更大范围地实现庭审公开,进一步的目的,是为了防止司法腐败,防止黑箱操作,防止司法专断,最终目的是为了实现司法公正,让司法公正以看得见的方式实现。套用一句时髦的话语,这就是“可视化正义”。
 
  判决书上网,是判决公开的一种方式,是将审判结果向全社会公开,是司法公开的最后环节。而庭审直播,是开庭审理过程的公开,是司法公开的中间环节。将审理过程和判决结果同时通过网络向全社会公开,无疑将会极大地推动中国大陆的司法进步,向司法公正的最终目标迈进。庭审直播是新生事物,关于庭审直播的基本问题,还需要进一步深入分析、探讨。
 
  一、谁有权进行庭审直播?
 
  这个问题,看起来似乎不是问题。很多人都不约而同地认为是法院才有权进行庭审直播。但我认为,庭审直播是法院行使司法权而伴随的义务,是法定职责,不是权力。
 
  庭审直播,当事人有权进行,代理人有权进行,媒体有权进行,到庭旁听的公民也有权进行。这其实是公民知情权、旁听权的扩展。既然可以到庭旁听,当然可以把现场听到的和看到的转告给他人,凭记忆的口头转述当然不如通过视频记录的播放。过去的法庭纪律里有一项规定未经允许不得记录,我认为是担心旁听人员的记录与书记员的记录有出入,引起不必要的纷争。但是,如果是实时视视频记录,就不存在有出人的问题。只是由于直播庭审,需要所有庭审参与人知悉,需要法院提供便利,所以当事人、代理人、媒体、公民,要进行庭审直播,需要事先征得法院同意,并且不得因直播干扰庭审。
 
  当事人、代理人可以直播庭审,但不得对直播进行剪辑,不得另外对案件进行评论,因为当事人和代理人的所有意见,都应当在法庭上发表,不宜在法庭之外对案件评头论足。至于当事人、代理人在开庭的同时,有没有条件和能力进行直播,那是另外一个问题。媒体、公民在现场直播庭审的时候,不得发表评论。
 
  如果法庭充分地进行了庭审实时同步直播,那么当事人、代理人、媒体、公民就可以不必重复劳动,也不会产生影响法庭秩序的问题。但是,当事人、代理人、媒体、公民的进行庭审直播的权利不能否定,并且需要得到保障。
 
  二、哪些案件须庭审直播?
 
  《宪法》第125条、《刑事诉讼法》第11条、《民事诉讼法》第10条、《行政诉讼法》第2条对案件的公开审理度都做了明确规定。凡是法律规定公开审理的案件,都应当直播庭审。换句话说,法律明确规定的涉及国家秘密、未成年犯罪、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几类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不直播庭审,除此之外的案件,一律直播庭审。法定公开审理的案件,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不直播庭审,须经法院征询另一方当事人同意,或者双方都要求不直播庭审,最后经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不直播庭审。以直播庭审为原则,以不直播为例外。
 
  三、庭审直播那些内容?
 
  我认为,直播应当是从法官敲法槌宣布开庭时开始,到最后当事人陈述完毕至法官宣布闭庭为止。中间的举证、质证、辩论过程等关键节点,更应直播。直播应当涵盖法庭审理的全过程。如果开庭宣判的,还应直播宣判过程。
 
  四、通过什么方式进行庭审直播?
 
  应当通过视屏不间断地对庭审现场的情况进行同步实时直播,包括现场展示的图片、证据、影像和声音等等,不能出现遗漏或偏差。如果声音不清楚,可以以文字补充。文字补充必须忠实于现场的实际请款,不能出现遗漏或偏差。
 
  仅仅微博文字直播,并不能及时、全面、客观地反映庭审现场情况。薄熙来案,以微博文字“直播”,仍无法实时全面展现庭审情况。后来的顾雏军再审案,虽说“庭审直播”,但延后半小时,对图片和文字进行审查、剪辑后,才通过微博发布。这样的发布,就不符合庭审直播的本意。这是选择性的发布,不是直播。
 
  直播的视屏,还应当在网上保留一定的时间,以便为当时没有时间观看实时直播的公民在后可以观看。
 
  五、庭审直播有何现实作用?
 
  从宏观角度讲,庭审直播可以促进并最终实现司法公正。这是人心所向。
 
  从具体的微观的角度分析,庭审直播可以促进庭审程序规范化,提高法官归纳焦点、引导各方举证、质证、发问、辩论,处置突发事件、维持法庭秩序、保障效率等庭审技能,促使参与庭审的人员注意着装、仪态、语言、举止等规范,树立良好的庭审形象,有利于在社会公众中建立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没有直播的状态下,参与人员容易松懈、随意,比如去年本人作为辩护人的一个刑事案件,由于证据多,开庭时间长,有一天开庭的时候,陪审员居然在庭上打瞌睡。前些日子,大家关注的几个案件,都是网友通过庭审直播发现问题,提出意见。我想以后资历再深的律师也不会再当庭寻斥自己的当事人,其他律师也会引以为戒;被诫勉谈话的广东高院罗法官,以后不会再随意打断律师发言,更不会张口就贬损律师说律师水平不够;银川中级法院也不会再剪接视屏发抖音配以文字污蔑、贬损律师。这些,都是庭审直播带来的直接进步。
 
  顺便一提,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是庭审直播的附带功能,不能当成主要目的。
 
  六、庭审直播现存什么问题?
 
  庭审直播,会不会导致社会舆论对司法的干预?这可能是最让现行体制内的司法人员担忧的问题。刚才有法官坦言,本来法官断案的权力就很小,如果社会舆论一介入,法官就更加不敢判案。我认为这只是一种表面现象,而且是对司法公正的真正含义没有正确理解所致。法官断案的权力小,是因为法官的背后还有人和部门对审判的结果甚至审判的过程进行操控。而审而不判、判而不审,这正是庭审直播要革除的弊端。
 
  一直以来,在媒体和官方的话语当中,法官代表的就是正义,司法机关代表的就是国家利益。但我认为,代表国家利益,并不必然就代表司法公正。司法公正,不应当是法院或者法官自己认为公正就公正,而是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认可的公正,才是公正。所谓公信力,就是获得有关当事人和社会大众信服的能力。
 
  因为中国大陆司法一直公开不够,裁判文书说理不充分或者干脆不说理,所以民间网友、社会公众对大陆司法一直有诸多质疑、病诟,甚至嘲笑。有法官担心,一旦庭审直播,更会有人将直播的视屏进行剪接,移花接木,煽风点火,造谣污蔑,以图干预司法,至少会影响司法形象。我认为这是杞人忧天。这种担忧一是低估了社会公众的分析判断能力,二是高估了造谣者的能力。在庭审直播这种信息公开、披露充分的情况下,所有的谣言会不攻自破。所谓谣言至于真相。
 
  此外,司法机关不能仅仅代表国家利益,司法机关首先应当是一个中立的利益平衡机构,居中对各方的利益诉求进行裁判。庭审直播,就是让社会公众看见并认可这个裁判过程和结果。认为庭审直播整个程序的背后是复杂的利益考量,这种观点玄乎。如果司法机关把国家利益卷入其中,并以国家利益代表自居,与当事各方的利益进行博弈,那么庭审直播就真变成了复杂的利益考量。如果司法机关不以国家利益代表自居,以一种超然的中立身份定纷止争,庭审直播就没有那么多的利益障碍。
 
  法庭是实现正义的地方,但是法庭不独属于法官,法庭还有当事人、律师、公诉人、证人等等,每一方乃至每一个人对司法公正都有自己的理解和诉求,这也许就是“正义有变幻莫测的脸”。各方当事人,都很自然地掩饰甚至隐瞒对自己不利的事实,突出对自己有力的事实,夸大甚至编造对对方不利的事实,这是人的天性使然,但对正义的诉求,是以事实为基础的。正义的脸再怎么变幻莫测,都不能偏离基本的事实。人是社会动物,无法独立生存,如果他在法庭上的言行都向全社会直播,那么所有诉讼参与人都会谨慎小心,不敢胡编乱造,因为他在法庭上的一言一行,都会受到来自全社会的挑刺。这反而会减少法官的压力。如果让法官一人去面对这张脸,他一定很难招架。
 
  庭审直播,对法官、检察官会造成很大工作压力,对某些幕后指挥、操控庭审的人,造成很大的障碍。但这些不是庭审直播的问题。庭审直播,对法官、检察官的司法能力会提出更高的要求,这是好事。没有金刚钻,不揽瓷器活。庭审直播,是一块试金石,可以让法院系统里没有真本领的人知难而退,不占员额,让检察院系统里没有真本领的人不敢做公诉人,让律师队伍里没有水平和能力的人被淘汰。当庭审直播成为规定动作,习惯成自然,所有的压力都会变成前进的动力。有压力才能激发法官、检察官和律师潜在的能力。压力也不仅仅针对法官和检察官。
 
  因此,庭审直播会导致社会舆论干预司法,是一个伪命题,不足为虑。真正的问题,是庭审直播被搞成选择性直播,对影响大的,有争议的,或者与政府或官员有关的案件,或者所谓的敏感案件等不直播,对某些案件根据某些人或部门的需要进行剪辑性发布,只是对一些无争议的,无人关注的案件,进行庭审直播,把庭审直播仅仅当成普及法律知识,进行法制教育的手段。如果这样,以直播促公正的目的就会落空,庭审直播的意义就会大打折扣,直播流于形式,直播变成一项面子工程和政绩工程。
 
  七、庭审直播有什么局限?
 
  庭审直播,不能表现法庭对证据的认证过程,不能表现出法官心证的过程。这是最大的局限。以审判为中心,审和判之间,还有一个心证的过程。这个过程,是无法直播的。而这个过程,是最需要防止腐败、专断和黑暗的。因此,要更好地实现司法公正,还需要真正的审判独立制度,废除副卷制度,引入陪审团制度,由陪审团进行事实审。这是庭审得以实质化的基本条件。庭审公开应当以庭审实质化为前提,庭审实质化则以陪审团进行事实审为前提。如果选任社会各个行业的专才和精英组成陪审团,由陪审团负责事实审,并直播庭审,那么司法公正就可以得到最大程度的实现。就司法公正所需要的陪审团制度,本人曾专门写过文章《从陪审员到陪审团》和建议《关于在全国各级法院试行陪审团参加案件审理,保证司法公正,防止冤假错案的建议》,希望政协有关部门上报,后来又发到网上,但是很可惜,2018年4月颁布的《陪审员法》,没有规定陪审团制度。这部《陪审员法》意义非常有限,聊胜于无。
 
  最后,直播庭审是个新生事物,对于促进司法公正,意义重大。无论有哪些问题和局限,都无法降低其积极意义。大路昭昭,司法公正,是人心所向。我认为,现在需要进一步探讨的是,如何完善庭审直播功能,如何使庭审直播规范化、制度化、常态化,如何确保依法公开审理的案件得以庭审直播。

 

【作者简介】
成尉冰,广东坚信律师事务所主任,第四届中国青年律师论坛特别奖和优秀奖得主,曾任《中国律师》、《中国律师网》特约评论员,广东省律师行维稳杰出贡献奖得主,佛山市优秀律师,佛山市南海区第十二、十三届政协委员,优秀政协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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