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纠纷新规对医疗机构的风险警示

杨世军
发表时间:2017-12-27
作者:杨世军


      12月14日施行的《医疗损害纠纷解释》,将给医疗及医疗美容机构带来较大的冲击。对这些机构来说,及时掌握新规、适时调整规章规范、制订预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成为当务之急。
 
 

作者:杨世军,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审理难度大、审理周期长,有关举证责任、鉴定程序、责任构成、责任承担等难点问题也多,出现医疗损害纠纷后,医疗机构往往感到无从下手,经办人员也有畏难情绪,加之医闹的猖獗,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处理的原则和规定就对化解医患纠纷具有重要意义。

      2017年12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医疗损害纠纷解释》”或新规),新规自2017年12月14日起施行。新规的实施,将对医疗机构产生重大影响,应当引起足够重视。

需要注意的是,根据新规第一条第二款,患者与医疗美容机构之间的侵权纠纷案件也适用新规。
新规引入二倍惩罚性赔偿
新规参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第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医疗产品的生产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或者医疗产品的销售者明知医疗产品存在缺陷仍然销售的,造成患者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患者请求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赔偿损失及所受损失二倍以下的惩罚性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这里的医疗产品包括药品、消毒药剂、医疗器械。
如果医疗机构(包括医疗美容机构,下同)出现该条规定的情况,医疗机构不仅要赔偿患者的损失,还可能要承担患者二倍损失的惩罚性赔偿,那么医疗机构最终将付出3倍的支出,造成医疗机构极大的财务负担。
因此,医疗机构应当严把医疗产品的进货关,杜绝采购缺陷产品;一旦发现缺陷产品,应当立即停止使用,及时召回;医疗机构还应当建立健全患者回访及信息报告制度,及时分析患者治疗情况,为今后的治疗方案以及治疗技术提升提供参考依据。
新规对紧急情况救治制度进行了规范
2007年11月21日,22岁的孕妇李丽云因难产被34岁的肖志军送到朝阳医院西区,肖志军自称是孕妇的丈夫,但面对生命垂危的孕妇,肖志军却拒绝在医院剖腹产手术知情同意书上签字,医生护士束手无策,在抢救3小时后孕妇死亡。而肖志军不签字的原因之一则是双方没有结婚。
由此,2009年12月26日通过的《侵权责任法》对紧急情况下的救治制度进行了规范,该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然而什么情形属于“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并未明确,这就给医疗机构造成困扰。一方面,医生出于决策程序问题可能会延误救治时间,另一方面如果医生在无法联系到患者近亲属时及时直接予以救助,又可能面对家属的责难甚至是医闹。面对这种情况,新规第十八条规定,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出现近亲属不明的、不能及时联系到近亲属的、近亲属拒绝发表意见的、近亲属达不成一致意见的以及其他情形,可以认定为不能取得患者近亲属意见。新规还规定出现上述情形的,医务人员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立即实施相应医疗措施,如果患者因此要求医疗机构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但是新规同时也规定,出现上述情形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怠于实施相应医疗措施造成损害,患者要求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法院将予以支持。
这样规定或许能够避免类似肖志军这种情况的发生。
医疗机构应当在认真研究和宣传该条规定基础上,细化医院紧急救治的管理流程,既要给予一线医务人员充分的权利,又要规避可能的风险。
新规关于医疗鉴定的内容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医疗损害纠纷解释》进一步规定,患者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活动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医疗机构主张不承担责任的,应当就抗辩事由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对于医疗产品责任纠纷,司法解释也遵循上述思路规定了患者无法提交使用医疗产品或者输入血液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证据,依法申请鉴定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
对于自行委托鉴定的,《医疗损害纠纷解释》规定,一方当事人自行委托鉴定人作出的医疗损害鉴定意见,在其他当事人认可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可以对该鉴定意见予以采信。同时,对于双方当事人共同自行委托鉴定的情形,基于当事人处分原则,对此应予准许。如果一方当事人对双方共同委托而作出的鉴定意见不认可,则应当提出明确的异议内容和理由,在该异议不成立的情况下,人民法院应当采信该鉴定意见。
根据以上规定,医疗机构应当在发生医疗纠纷后,尽量与患者沟通协调,争取双方达成一致自行共同委托鉴定,这样一旦鉴定结果出来,一方想要改变结论的难度将很大。
《医疗损害纠纷解释》的施行,将给医疗机构及医疗美容机构带来较大的冲击,这些机构应当及时掌握新规,适时调整规章规范,制订预案措施,防范法律风险;一旦出现医患纠纷,能够有效应对,避免慌乱,将医疗机构的损失降到最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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