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不属于受理范围的处理方式探讨

 田宪鹏

发表时间:2018-01-02
来源:
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作者: 田宪鹏,贵州君跃律师事务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对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进行了明确规定,即行政复议机关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应当在五日内进行审查,对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对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但是不属于本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提出。虽然行政复议法未规定告知的具体方式,但建议复议机关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有权受理其复议申请的复议机关,以免日后产生行政诉讼时因证据缺失而增加败诉的法律风险。

此外,依照行政复议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接受行政复议申请的县级地方人民政府,对依照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应当自接到该行政复议申请之日起七日内,转送有关行政复议机关,并告知申请人,此处仍然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行政复议机关应当依照上述程序办理。

从前述的相关规定来看,行政复议法对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进行了相对详细的规定,但仔细分析发现,行政复议法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对于行政复议申请的受理,仅仅规定了复议机关在作出受理决定之前对行政复议申请的前置审查,即复议机关在收到行政复议申请后在作出是否受理决定前对申请内容进行审查,并参照行政复议法的第十七条和十八条作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行政复议的决定,或者告知申请人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但近日某顾问单位作为行政复议机关在处理复议申请过程中向本所咨询,如果复议机关在作出受理决定后发现该申请不属于本机关的受理范围应如何处理。

笔者接到此次咨询后,通读了《行政复议法》、《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和即将施行的2017修订版《行政复议法》,并查询了相关行政法律法规,并未发现有解决上述问题的规定,根据行政法“法无授权即禁止”的原则,行政机关作出任何的行政行为必须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授权,具体到顾问单位咨询的案件情形中,其陷入了两难的境地,无论如何进行处理,均无法找到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支撑,如此,其作出的行政行为即违法,因此,笔者必须为解决上述情况找到相应的依据,考虑到行政复议案件体量巨大,此类型的案件应当不是个例,于是笔者另辟蹊径,从国务院答复地方政府的复函去寻找相应的法律依据。

终于,笔者在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于2002年1月16日对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作出的《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的复函(国法函[2002]3号) 中找到了答案,复函原文如下:

北京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你办《关于终止审理余国玉复议案件的请示》(京政法制复字[2001]41号)收悉。经商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现函复如下: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

至此,笔者找到的处理类似案件的依据,即复议机关在受理复议申请后,发现该申请不符合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可以决定终止行政复议,而行政复议法第十三条和第十四条对复议机关进行了明确规定,具体到本案中,某顾问单位依法不属于有权的复议机关,其受理该复议申请显然不符合行政复议法的相关规定,因此该顾问单位可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虽然这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终止情形不符,但却是对《行政复议法》结案方式上存在不足的弥补。

那么,如果复议申请人对复议机关作出的终止行政复议决定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人民法院应如何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仅针对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规定的复议范围这一情形进行了明确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在2005年6月3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复议范围,复议机关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的,人民法院如何处理的答复》([2005]行他字第11号)明确行政复议机关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后,发现该行政复议申请不符合法定的行政复议范围,作出终止行政复议决定。当事人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该复议申请不属于行政复议范围的,可以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

现在,复议机关遇到此类案件有了相应的处理依据。但是,鉴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申请行政复议的一般期限为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如果复议申请人在上述期限内提起行政复议,但复议机关受理后又依据国务院法制办的上述答复意见作出终止复议决定后导致申请人的申请复议期限经过的,申请人还能否向有权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呢?行政复议法第九条规定,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笔者认为该情形可以适用上述规定,自复议机关作出终止复议决定之日起继续计算申请期限,并在此期限内向有权的复议机关申请行政复议。

以上为笔者在处理行政复议案件过程中所梳理的一些浅见薄识,仅是现阶段在查找相关资料的基础上所作出的总结概括,由于知识所囿,经验不足,对相关法律法规的理解还不够深入和透彻,恐有疏漏之处,望各位读者批评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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