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经济下破产工作的特点和发展趋势

许胜锋 张生
发表时间:2018-03-14
作者:许胜锋 张生
来源:中伦视界(微信号:zhonglunlawfirm)


       最高院继2016年6月公布了第一批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后,又于2018年3月6日在全国“两会”召开期间公布了第二批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并同时发布了《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下称《纪要》)。

       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是供给侧改革、僵尸企业处置及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大背景下法院发挥司法能动性、服务经济高质量发展的产物,代表了最高司法机关贯彻党中央新发展理念的重要途径和方向。同时,十大破产典型案例有点形似于中国破产圈的“奥斯卡”,其系万宗左右的破产案件中不同类型案例的杰出典范,代表了司法系统对既往破产案例最为权威的表彰与总结。

       挖掘十大破产典型案例的内在规律及其典型意义,有助于我们把握当下破产工作的特点和未来发展趋势。

       更加强调重整在救治困境企业方面的积极作用

       本次公布的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其中八宗属于重整案件,二宗属于破产清算案件,这与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确定的“多兼并重组,少破产清算”的整体工作思路相契合。与破产清算相比,重整在程序的推进、方案的设计等方面更为复杂,其所实现的社会和经济意义亦更为正面和积极,因此,重整案件更容易出彩,更容易入选十大典型案例。从深层次上讲,重整集中体现了破产法的拯救功能,代表了现代破产法的发展趋势,其在救治具有重要影响的困境企业方面具有难以替代的作用。因此,自从中央提出供给侧改革的整体要求后,最高院即在不同的场合和层次以不同的方式强调重整的积极意义,并提出人民法院是生病企业的医院。尤需提及的是,国务院在今年“两会”的政府工作报告中,首次出现了关于重整的表述,强调要“加大‘僵尸企业’破产清算和重整力度”。随着政策的不断加码和观念的不断普及,重整将有望得到更加普遍的应用。不过尚需意识到,目前《企业破产法》对重整制度的规定还显单薄,《纪要》以专章九个条文对重整中的相关重要问题提出了具体指导意见,未来还应当强化对重整制度的研究和探索,以回应实践中越来越多的司法需求。

       与此同时,尚需关注重整可能被不当使用的问题。根据最高院同期公布的数据,2017年因重整失败而转入破产清算的案件约占10%,相较于美国等重整发达的国家,这一比例尚令人欣慰,但若敞开接收重整案件,这一数字将极有可能向上攀升。基于此,最高院于近年开始强调要对困境企业精准识别,《纪要》也首次将重整的价值和可行性明确为法院审查重整申请时的法定考量因素,规定“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应裁定不予受理”,避免重整被不当滥用从而浪费司法资源以及损害债权人等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更加注重重整在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方面的价值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要贯彻新发展理念,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重整具有重组资产、负债和股权的综合性功能,充分利用重整中此类因素的调整契机,可以实现降杠杆、推动企业提质增效、促进产业优化升级的目标。因此,重整不仅是原有生产要素的保留和重生,更应该是原有生产要素的调整以及与新的生产要素的结合,以实现一个能够扩大有效供给、代表更先进生产力的企业。在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中,重庆钢铁重整案中剥离了低效无效资产,实现了企业治理结构、资产结构、产品结构、工艺流程、管理制度等的全面优化;铁观音集团及其关联企业重整案中对传统农业企业从营销模式、产品定位、科研创新等方面进行升级转型,是通过重整制度促进传统农业企业转型升级的典型案例;其他案例,如中顺汽车重整案实现了由传统汽车制造企业向新能源汽车产业基地的转型升级,云南煤化等五家公司重整案中,则实现了淘汰落后产能的改革目标。

       在前期的实务中,通常从债权人的角度出发,较多关注于重整制度的债务调整和股权调整功能,在重整计划中规定详细和明确的债务调整和股权调整方案,而对于债务人的经营方案缺乏足够重视,或语焉不详,或一笔带过,或华而不实。虽然目前对重整制度的价值目标尚存争议,但一般认为与破产清算不同,重整并非以债权人利益最大化为唯一价值目标,而是同时兼顾了债务人及股东、职工、供应商、销售商以至地方税收、就业等多种利益和价值目标,其以社会本位为基本原则。因此,在后续的司法实务中,应充分关注重整在促进产业优化升级方面的积极作用,尤其在遴选重组方时,应引导相关各方不仅关注债务调整方案,对经营方案也应当给予充分重视。

       充分发挥政府在破产审判中的协调和外部保障作用

       破产并非单纯的司法工作,其离不开政府的支持。最高院对此有着清醒和准确的认识,因此,最高院多次强调要建立府院联动机制,争取政府支持。最高院将中顺汽车重整案的典型意义总结为“充分发挥政府与法院协调机制的优势”,即是上述认识的突出表现。在《纪要》中,最高院亦在几处强调要加强法院与政府的沟通协调,在职工安置、维护稳定、重整计划制定、企业信用修复、获取税收优惠以及设立破产费用保障资金等方面争取政府支持。就目前情况看,部分地区已经与政府建立了不同形式的协调机制,如沈阳建立了沈阳工业企业依法破产(重整)工作小组,泉州成立了企业兼并重组和破产处置领导小组,温州成立了企业破产风险处置领导小组,并出台了《企业破产处置工作联席会议纪要》。我们认为未来应当继续关注政府在破产中的作用,强化探索力度,为破产清算案件的顺利推进以及有价值的困境企业成功重生提供更为坚实和全面的配套保障。

       一个有趣的现象的是,在本次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中的八个重整案例中,其中四个案件指定了以政府为主、中介机构参与的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在重大、复杂的案件中,清算组担任管理人能够获得政府更强有力度的支持,清算组担任管理人有其积极意义。不过应当认识到的是,清算组担任管理人并不完全契合破产市场化、法治化的目标,其亦不是获取政府支持的必要前提条件,不宜成为未来的主要方向。部分地方法院已对此作出了一些原则性规定,如广东省高院规定对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直接指定清算组为管理人的情形应从严把握。在破产案件中,如何在坚持市场化、法治化原则的基础上,合理划分法院、管理人与政府的职责分工,争取政府的支持,将会是未来探索的一个重要方向。

       继续加强执行转破产的工作力度

       执行转破产是最高院近年来力推的一项工作,松晖实业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案入选十大破产典型案例,即充分表明了最高院对该项工作的重视,同期公布的《纪要》,亦以专章形式用五个条文对执转破进行了规定。修订前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所规定的参与分配制度受到了破产界的普遍质疑,认为其制度设计存在不合理性,结果上也无法实现普遍的公平,并且分流了一部分破产案件。2015年修订的《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废除了针对企业法人的参与分配制度,并以执转破制度取而代之,从法律上引导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实施破产。2017年最高院发布《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则标志着执转破制度得以系统建立。

       目前执转破的案件多数属于资产规模有限的中小型案件,但不能局限于经济视角去理解执转破的意义和价值。在债务人资不抵债的情况下,利益冲突成为常态,《企业破产法》关于清偿顺位等相关规定,体现了国家基于整体的经济社会和历史背景,对相互冲突的利益之间所进行的平衡与安排,也体现了全体社会普遍性的公平理念,而此种制度安排目前没有任何一种司法制度可以取代。因此,推动符合破产条件的被执行人进入破产程序,其重要价值在于实践了社会的公平理念,有利于促进社会的公平正义以及和谐社会的建立。从外部角度而言,执转破是破解执行难、化解执行积案的重要举措。上述松晖实业公司破产案,化解了1384宗执行积案。根据最高院披露的数据,广东省2017年下半年通过执转破共处理完毕4.3万余件执行案。在深圳,每一件执转破案件平均消化176件执行积案。在司法系统攻坚克难,部署解决执行难问题的背景下,执转破制度确有四两拨千斤之功效。

       积极探索并建立关联企业破产审判规则

       关联企业破产问题是我国司法实务中长期存在、广泛关注而又缺乏法律规定的一个问题。本次公布的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亦对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给予了充分关注,其中五宗案例涉及到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在此五宗案例中,其中三宗分别审理,两宗合并审理。在分别审理的案件中,南方石化破产案采取联合管理人履职模式,铁观音重整案则指定了同一家中介机构担任管理人;在程序推进方面,南方石化破产案针对债权人会议采取了“合并开会、分别表决的方案”,三家企业的破产财产则单独或打包合并处置,铁观音重整案中,则招募同一个投资人作为重组方,云煤集团重整案中,则采取了“自上而下”的重整顺序,由子公司先完成重整。这三宗分别审理的案件中,不同程度地对程序合并问题进行了积极探索,《纪要》也对程序合并问题作出了初步规定,回应了司法实践的需要。在两宗合并审理的案件中,均在受理后指定了同一管理人,由管理人在重整程序中对其主体资格混同情况进行调查,并根据调查结果申请实质合并重整。其中江苏纺织集团重整案中,法院在审查合并重整阶段进行了听证,在庄吉集团重整案中,还将合并重整事宜提交了债权人会议进行表决。

       在同期发布的《纪要》中,以专章的形式用八个条文规定了关联企业破产问题,对实质合并申请的审查、管辖、法律后果、企业成员存续等问题提出了相关指导意见,这是最高院对长期存在的关联企业破产问题的初步回应。对于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具体条件和标准、受理及审理的程序、期限的起算等相关具体问题,还有待于进一步探索,我们亦期待最高院能够尽快出台关联企业合并破产的司法解释,以便能够统一裁判尺度,提高破产效率。

       除了以上方面外,十大破产典型案例亦关注了其他一些热点问题,如重整计划强裁权的使用、预重整、破产清算程序中有效生产力的保留等问题,囿于篇幅限制,我们难以展开讨论。值全国“两会”召开、供给侧改革和僵尸企业处置持续深化以及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际,十大破产典型案例的公布及《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的发布,标志着最高司法机关以市场化、法治化的破产制度服务和保障建设现代化经济体系的坚定决心。作为这一段重要历史的见证者和参与者,我们深感与有荣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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