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四十年(一)


郎胜

 
【法宝引证码】CLI.A.0106766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法制日报--法制网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刑法;四十年
【全文】



       今年是我国刑法颁布四十周年,四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勇于担当、积极作为,数十次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使刑法从不足200条逐步发展成为条文近500条,框架基本合理,结构较为严谨,原则明确,制度逐步完备,便于操作的一部法典。
 
  一、刑法紧跟时代步伐,在改革开放中不断发展完善
 
  (一)刑法立法成为四十年来国家立法活动中最积极活跃的一个重要方面,取得丰硕成果
 
  四十年来,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始终高度重视刑法立法。在1979年制定刑法后,不断地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和立法解释。使刑法的原则更为明确,制度更为完备,界限更为清晰,立法的质量和技术不断提高。可以说,刑法立法是四十年来国家立法活动当中最积极、最活跃、成果最为丰富的领域之一。
 
  第一,1979年刑法。早在1954年宪法颁行以后,我国就开始了刑法的起草,至1957年6月,共草拟了第22稿,提交全国人大法案委员会审议,并且在第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印发征求意见。此后,由于“反右”等原因,这项工作一度中断。到1961年重新启动,1963年时拟出第33稿,但由于历史的原因这项工作再度中断。1978年12月,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召开。为了实现党的新时期的基本路线,保障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需要抓紧制定一批国家和社会生活急需的基本法律。邓小平同志指出,“应该集中力量制定刑法、民法、诉讼法和其他各种必要的法律。”1979年3月,在彭真同志的亲自主持下,在总结前期工作的基础上,特别是刑法第33稿的基础上,再次展开了刑法立法工作。同年7月1日,五届全国人大第二次会议通过了刑法,这是新中国的第一部刑法,同时还通过了新中国第一部刑事诉讼法,从此办理刑事案件由过去主要依靠政策转变为依靠法律。1979年刑法分为总则和分则两编,共有13章、192条,其中总则5章、89条,分则8章、103条。作为新中国第一部刑法构建了刑法的基本框架,明确了刑法的任务,规定了刑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对一些主要犯罪作了规定。当时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刚刚起步,改革开放的基本路线刚刚提出,市场经济的理念和实践尚未建立和展开。囿于现实的条件和认识水平,以及司法实践经验的不足,这部刑法的有些规定还过于原则,特别是分则中对具体犯罪的规定较为简单,对以后在改革开放条件下出现的一些新的犯罪,特别是市场经济条件下产生的一些犯罪更是缺乏规定。
 
  第二,制定20多部单行刑法。为了适应新的形势和保障改革开放顺利进行,1979年刑法实施后不久,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始制定单行刑法,对刑法作出修改补充。至1995年共制定了20多个这类的决定和补充规定。在法学界,这类决定和补充规定被称为单行刑法。这些单行刑法又增加了大量新罪名,对一些原有的罪名作了细化规定,罪状的表述更为明确,量刑档次的划分更为具体,其中较多地提高了法定刑,对有的犯罪增设了死刑。此外,全国人大常委会还在107部民事、经济、行政法律中规定了“依照”“比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条款有130多条。这些其他法律中的条款也对犯罪行为(罪状)作了描述,规定比照刑法相应条款追究刑事责任,有的学者将之称为附属刑法规范。这期间的刑法立法反映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应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刑事法治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挑战的积极姿态,反映了广大人民惩治犯罪和维护社会稳定的决心与意志。
 
  第三,1997年刑法。1979年刑法实施以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部门时时注意总结刑法实施中的经验,研究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及时制定单行刑法对刑法作出必要的修改补充,另一方面深入进行调查研究,收集整理各方面意见。我记得在我刚到法工委工作时每天都会有专人将各地寄来的对刑法的修改意见、建议进行整理、剪贴,为全面修改刑法作准备。1988年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刑法修改列入立法计划。由于当时对改革开放条件下,刑事法治经验积累不足,对市场经济条件下可能出现的犯罪还缺乏必要的预见,对其发生和预防应对的规律还把握不足,对刑法修改中的一些问题有的还有不同认识。七届人大常委会未能对刑法作出全面修改。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再次将刑法修改列入立法规划。在1996年完成了对刑事诉讼法的全面修改后,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的工作重心转向修订刑法。经过不懈努力,1996年12月刑法修订草案提请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会议进行初审;1997年2月再次常委会审议后,提请八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于1997年3月14日通过了刑法(一般称为1997年刑法)。1997年刑法是在我国改革开放近二十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基本确立的背景下,全面总结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刑事司法实践经验,认真梳理20多部单行刑法、100多条附属刑法立法成果,充分吸收刑法科学研究成果,研究借鉴国外相关立法的基础上制定的。条文数从192条增加到452条,仅刑法分则就从103条扩展为350条,对总则、分则都作了修改,章节作了调整,总体上对经济社会生活中的各种犯罪和刑罚在刑法中都作了规定,从而保证了刑法在相当长一段时期内能够基本适应同犯罪作斗争的需要。尽管在以后的社会发展过程中也需要不断地对刑法作一些修改与调整,但这种调整是在相对完备的刑法典基础上所作的局部修改和补充。可以说,1997年刑法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第一部较为完备的部门法法典。它的制定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中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第四,10个刑法修正案和1个单行刑法。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后,刑法修改脚步并没有停歇。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化,紧紧围绕改革开放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新要求,不断对刑法进行修改补充。从1997年全面修订刑法到2017年11月通过刑法修正案(十),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个单行刑法,10个刑法修正案,还在法律清理决定中对刑法个别条文的文字作了修改。对1997年刑法修改111条,增加39条,删去1条。刑法罪名从1997年刑法的412个增加到469个,增加了57个新罪名。不断地对刑法作出一些修改补充是经济社会快速发展阶段,刑法立法不可避免的常态。
 
  第五,制定13个法律解释。2000年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先后通过了13个关于刑法有关规定的含义及明确法律适用问题的解释,是部门法中运用法律解释最多的。这些法律解释围绕经济社会发展中的一些突出问题展开,推动了刑法的正确适用,保障了改革开放的顺利进行。如为了推动反腐败斗争,对刑法第九章渎职罪适用主体的范围,对挪用公款罪的界限,对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利用职权非法占有、挪用公共财物、索取或收受贿赂的法律适用作出解释。为保护自然资源和生态环境,对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批准征收、征用、占用土地罪,非法猎捕、杀害、收购、运输、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等作出解释。为解决执行难,对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作出解释。为深入开展扫黑除恶斗争,对刑法规定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作出解释等等。
 
  (二)注重发挥刑法在改革开放不断深化进程中的独特作用
 
  刑法作为一部基本法,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起着独特而重要的支撑作用。在历史发展的每一个关键点上,为国家和社会稳定、人民群众安全、经济社会发展都及时发挥了保障和推动作用。
 
  1.为改革开放打造安全的社会环境
 
  80年代初期,由于刚刚经过十年动乱和长期左的思潮影响,砸烂公检法,法治荡然无存,新的社会规范和社会秩序还在形成中,人们的思想也较为混乱,社会矛盾累积多发,且随着经济发展和改革开放,特别是人口的流动,原有的一些社会管理方式和手段已不能很好地适应这些变化。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治安秩序等方面还面临一些未曾遇到过的压力与挑战,社会治安状况十分严峻,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改革开放面临严峻挑战。在这种情况下,适用重典成为一种政策选择。为此,1981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关于死刑案件核准问题的决定》,下放部分犯罪死刑核准权,同时通过《关于处理逃跑或者重新犯罪的劳改犯和劳教人员的决定》,1982年2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关于严惩严重破坏经济犯罪的决定》,坚决打击走私、套汇、投机倒把谋取暴利、盗窃公共财物、倒卖珍贵文物和索贿受贿等经济犯罪活动。1983年9月,按照党中央部署,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的决定》。王汉斌同志在决定草案的说明中指出,“我们决不能容许那种社会治安失控、人民群众没有安全感、妇女夜间不敢单独上班走路的严重现象的存在。对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只有坚决予以打击,才能震慑犯罪分子,打击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才能保护广大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才能教育、挽救那些轻微违法犯罪分子,使他们能够悬崖勒马,改恶从善;才能争取社会治安较快地根本好转,保障四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决定的出台标志着“严打”正式开始,全面开展了对严重刑事犯罪的“严打”斗争,极大震慑了犯罪,一扫治安乱象,为改革开放提供了一个良好的发展环境。
 
  今天当人们回顾这段历史时,可以肯定的是,如果没有那次对刑法的修改和以后的不断努力,就不可能有以后改革发展的良好社会和法治环境;没有那次对刑法的修改和以后的不断努力,也不可能使我国改革开放四十年来成为世界发展中最安全的国家之一。当然,回顾那段历史除肯定取得的成绩外,也需要对立法、司法中的经验教训进行很好地回顾与总结。

 

【作者简介】
郎胜,十一届、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原副主任,七届中国法学会副会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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