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十大对策建议


孙佑海

 

【法宝引证码】CLI.A.0106794
【学科类别】环境保护法
【出处】《天津法学》2019年第1期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摘要】文章提出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十大对策建议:协同制定保护大气环境战略;协同建立组织和政策形成机制,强化协同保护;协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协同立法,使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有法可依;协同执法,统一环境执法标准;协同司法,统一三省区的环境司法标准;协同进行守法宣传,共同保护大气环境;协同强化机动车尾气 排放的管控;协同管控“小散乱污”企业与农村燃煤;协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中文关键字】京津冀;协同发展;协同保护;大气环境
【全文】



       京津冀地区钢铁产业、汽车产业比较发达,是全国重要的重工业基地,而重工业需要消耗大量的能源;京津冀地处北方,主要能源来自煤的燃烧,农村冬季取暖需要大量燃煤,而煤的燃烧比其他能源排放的大气污染物更多;京津冀地区汽车拥有量大,汽车尾气逐渐成为地区的重要污染源之一;京津冀地区的城郊与农村,存在着大量“小散乱污”企业,这些企业很多没有污染物处理设备,直接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这些都是造成京津冀大气污染的重要原因,导致该区域大气污染物各项指标经常高于全国平均水平。严重的大气污染,既损害了国家形象,也严重损害了人体健康,成为社会不和谐的重要因素之一。下决心解决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问题,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十分关心的一项重要任务。据此,依托长期调研,结合京津冀地区的生态环境和经济发展状况,作者提出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十大对策建议。
 
  一、协同制定保护大气环境战略
 
  首先要明确京津冀三省市的各自定位,这是京津冀协同发展战略实施的基础,也是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基础。要在这个基础上,制定京津冀三省区协同治理大气环境的总体战略。
 
  根据《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京津冀整体定位是“以首都为核心的世界级城市群、区域整体协同发展改革引领区、全国创新驱动经济增长新引擎、生态修复环境改善示范区”。区域整体定位体现了“三省市‘一盘棋’的思想,突出了功能互补、错位发展、相辅相成;三省市定位服从和服务于区域整体定位,增强整体性,符合京津冀协同发展的战略需要”。其中,北京市定位为“全国政治中心、文化中心、国际交往中心、科技创新中心”;天津市定位为“全国先进制造研发基地、北方国际航运核心区、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改革开放先行区”;河北省定位为“全国现代商贸物流重要基地、产业转型升级试验区、新型城镇化与城乡统筹示范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 从《京津冀协同发展规划纲要》可以看出,河北省在生态环境中的重要性,对切实改善京津冀大气环境质量非常必要。
 
  实施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战略,需要根据中央对京津冀三地的战略定位进行顶层设计,科学规划。要突出河北省作为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的作用,北京、天津要在各自的定位中向着一个共同的目标而共同努力。在这个基础上,京津冀三省区之间要加强协商,有事情大家商量着办。京津冀通过政府间的协商,首先根据比较优势制定错位发展的战略,避免重复建设、浪费资源、破坏生态环境的现象。例如北京和天津是京津冀地区经济发展中的两个发动机,如果没有合理的定位,两者出现恶性竞争就会造成1加1小于2,甚至小于1的现象,而只有进行合理定位才能真正发挥北京和天津的核心作用。
 
  根据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战略,制定好京津冀三省区的大气环境治理规划。科学的规划是改善京津冀三省区生态环境的重要抓手。京津冀生态环境支撑区规划的核心是把河北省的生态环境修复好、保护好、建设好,不断改善大气和水环境质量,为京津冀区域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抓好生态环境建设,保护大气环境,是党中央赋予河北的重大政治责任,是实现京津冀环境质量根本好转的关键。建议在总体把握上,坚守“一条红线”,即资源环境生态红线,划定森林、湿地、草原、海洋、河湖等生态保护红线,划定空气等环境质量底线。在功能定位上,建议将全省划分为“五大分区”,即京津保中心区生态过渡带、坝上高原生态防护区、燕山——太行山生态涵养区、低平原生态修复区和海岸海域生态防护区五个区域,构建“一核四区”生态安全格局。在重点任务上,强力实施大气污染防治攻坚、强化资源节约和综合利用、推进京津冀大气环境协同保护的攻坚行动。在具体举措上,大力实施山水林田湖草生态整体修复,落实好河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措施,确保大气环境质量大幅改善。
 
  在这个规划中,要充分考虑雄安的地位和作用。设立雄安新区,这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作出的一项重大历史性战略选择。雄安新区建设要坚持生态优先、绿色发展,建设绿色生态宜居新城区:一是坚持“全国意义的新区”和“国家大事”的定位,有利于调动中央和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有利于调动相关中央部门投入更多的人力物力支持京津冀区域大气污染的联防联控。二是通过探索在雄安新区实施绿色发展、创新发展的经验,在京津冀全区域发挥示范效应,进而对于整个中国产生积极影响,促进全国的可持续发展。三是通过雄安新区的努力,切实疏解北京市的非首都功能,减轻北京市的负担,从而合力为中央政府的正常履职作出自己的贡献。四是,雄安新区建设,要在大气环境保护方面,作出自己的表率。
 
  北京、天津要抓好本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同时要全力配合河北省包括雄安的大气污染治理工作,从而实现全区域联动,共同治理大气污染的新局面。
 
  二、协同建立组织和政策形成机制,强化协同保护
 
  (一)建立协同治理大气污染的常设机构
 
  要实现京津冀清洁空气环境,必须突破行政区域束缚,加强顶层设计,打破利益羁绊,这就需要建立一个长效的常设机构,从京津冀区域的整体利益出发,统一规划、统一监测、统一监管、统一评估、统一协调,联防联控。为此,建议提高国务院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协作小组的地位,同时在权力与职责上对其进行进一步细化,以确保该机构的权威性和协调工作的实效性。
 
  (二)建立区域生态补偿机制
 
  生态补偿机制体现着环境正义,应落实“谁受益,谁补偿;谁保护,谁受偿”的生态补偿基本原则{1}。一要提升对京津冀地区生态共享的理念,建立和完善区域生态补偿机制。二要建立和完善生态补偿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三要加大财政转移支付中的生态补偿力度。四要建立生态补偿机制相关配套的保障制度和措施,加大政策与资金支持的倾斜力度。
 
  (三)健全完善排放权的交易机制
 
  所谓排放权的交易,就是允许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单位,将其减下来的排放额度,拿到市场上进行拍卖,取得实实在在的经济利益,这实际上是对其节约资源、减少排放的奖励。最近以来,国务院大力推动排放权的交易,希望建立有效的交易机制,让先进企业切实得到好处。目前,我国在北京、天津、上海、广东、深圳、湖北、重庆进行碳排放交易试点。以天津市碳排放交易所为例,天津市交易所并不仅仅进行碳排放权的交易,也从事其他污染物的排放权交易,已经取得很好的效果。在京津冀一体化的进程中,北京市正处于产业结构转变的时期,在此情况下,京津冀地区如何建立排放权交易的协调机制,对于实现京津冀地区的环境质量改善十分重要。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1.尽快完善法律法规与标准,为排放权交易机制的建立奠定良好基础。制定大气污染物目录是判定空气质量标准和进行排放权交易的基础。根据环境保护部的要求,自2017年7月1日起,火电、造纸行业和北京、保定、廊坊钢铁、水泥高架源企业一律持证排污。当全部行业持证排污时,利于国家对大气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分配到各地政府,然后分配到每个企业,从而为推进排放权交易打好基础。
 
  2.健全排放权交易的市场运行监管机制。排放权交易制度是好的,需要充分肯定。但是,作为政府,一定要强化对排放权交易市场的监管。具体可以通过对排放权交易价格信号的监控以及对企业排放权配额交易具体数量的实时统计等手段,确保企业依法进行交易。因此,有关政府部门应当根据有关规定,科学合理地整合执法资源,以确保排放权交易市场健康、规范的运行。
 
  三、协同发力推进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
 
  (一)要适应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的新形势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时期,经济开始降速,处理不好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的关系,势必影响社会稳定。但我们在肯定发展重要性的同时,更应该关注当前环境污染的恶化。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绿色发展,既要绿水青山,又要金山银山的“两山理论”和绿色发展理念,突出环境与发展协调推进,是解决环境与发展的最佳指导思想。
 
  (二)继续将控制工业废气排放作为工作重点
 
  去产能是解决大气污染问题的重要手段。2016年,国务院以及各部委强力推进供给侧改革,在“去产能、去杠杆、去库存、降成本、补短板”上取得了明显的进展。但是随着钢材价格回归、上涨,要加大查处力度,严禁“地条钢”“小钢厂”死灰复燃。建议采取“去产能、去产量、去产时”相结合的思路,在保质保量完成去产能约束性指标的基础上,提前开展“柔性去产能”,在规划初期将未来拟安排的去产能任务进行分解与延伸,加大工业企业冬季错峰生产力度,将原来的每年12个月生产期改为9个月—10个月。在冬季气象条件不利于污染物扩散的时段加大压缩企业产量力度,一些污染相对较重的企业可将此时段安排为技术改造、设备停工检修和企业职工带薪休假时段,缓解冬季环境压力。
 
  (三)坚定不移地控制煤炭消耗量和煤炭占能源供给的比例
 
  应该通过政策鼓励、市场和价格引导等多措并举,提高清洁能源的市场竞争力,提高能源大户使用清洁能源的积极性。政府应鼓励企业采用大气污染控制技术,改革生产工艺,优先采用无污染或少污染的工艺,要将更多的企业纳入监测范围,加强对废气监测的力度。
 
  四、协同立法,使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有法可依
 
  在京津冀三地区实行立法的协同十分有必要。只有实现了立法的协同,才能真正实现步调一致,共同发力治理大气污染,否则各唱各的调,形不成合力,治理大气污染的任务永远也不能完成。经过长期的思考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采取以下措施:
 
  (一)协同立法,统一标准
 
  京津冀三地区的立法机关显然注意到了协同立法、统一标准的重要性。已经在不久前制定了《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为统一立法工作创造良好的组织保障。
 
  各个地区都要严格执行《协同办法》。除了三个地区制定专门的法律法规外,相关地区应加强立法的沟通协调,按照京津冀出台的《京津冀人大立法项目协同办法》完善京津冀协同立法工作机制,搭建区域立法信息交流共享平台,从而统一京津冀的立法,统一标准。从目前情况看,《协同办法》的执行取得很大成效,三地区的立法机关经常召开联席会议,就如何确定立法项目、掌握立法的标准和尺度以及如何确保立法项目的落实,都取得了很大的成就。这些工作机制的建立和健全,是近年来京津冀全区域环境保护立法取得实效的重要的保障。
 
  (二)制定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专门法规
 
  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专门立法中,《大气污染防治法》是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虽然《大气污染防治法》设专章规定了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制度,但可实施性不强。其他大部分是国务院及其部门制定的综合性、管控型行政规章与政策,还有一部分是各省(区、市)制定的防治大气污染的实施方案。这类行政规章与政策在实际工作中法律约束力不强,不能满足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严重空气污染的防治需要。实践中缺少一部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专门立法。基于国情,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是我国更是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一项长期性的艰巨任务,是实现京津冀可持续发展的需求。因此,建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或者国务院在授权立法的范围,制定《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环境防治特别法》或《京津冀地区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条例》{2}。
 
  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专门立法,有利于在制度化与规范化的层面上开展京津冀及周边地区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有利于明晰协同保护大气环境过程中各方的权利与义务;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区域内的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机制。
 
  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专门立法可包括以下重点内容:一是健全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主体。成立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专门常设机构,以解决各地“平级”之间可能出现的管理权限冲突、矛盾的现象;二是在执法、司法、守法方面应建立联合执法、协调司法、全民守法的制度;三是完善协同保护大气环境联动机制。主要包括完善大气污染区域合作措施;实行区域内统一的大气环境质量标准,建立一体化环境准入与退出机制;健全区域联合预警与信息共享体系;明确生态补偿机制为区域利益平衡措施;引入“区域限批”制度作为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基本约束制度。
 
  (三)联动创设大气环境污染物跨界传输的法律规制
 
  空气具有流动性,京津冀三地“2+11”个城市属于同一个空气区域。但有时京津冀三地的空气污染也有可能是京津冀周边地区的污染所造成的。京津冀周边地区排放的空气污染物,通过空气流动流向京津冀地区,从而使空气污染本就严重的京津冀“雪上加霜”。因此,做好京津冀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不能仅仅局限于京津冀三地,而且要将京津冀周边地区的重污染区作为防治对象,一起协同保护京津冀的大气环境。
 
  传输通道主要是根据气象条件和近年来的污染情况研究归纳而得,业内存在不同看法。很多传输通道城市沿铁路呈现线性布局,这些城市都是经济、人口密度较大的地区,也是重工业比较集中城市。比如,河北省的几个城市,其产业支柱多是钢铁、火电、焦化等高耗能、高污染等企业;如今新增的8个传输通道城市的支柱产业也多以高耗能、高污染等企业为主。截止目前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等城市;山西省太原等城市;山东省济南等城市;河南省郑州、开封等城市(以下简称“2+26”城市)。
 
  确定了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就应该对传输通道的城市加以规制。而规制最有效的办法就是由法律法规进行约束。目前对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的规制主要是通过政策的引导与管控,并无强制性的法律法规。因此有必要建立京津冀大气环境污染物跨界传输的法律规制,对造成京津冀大气污染的行为进行约束,对违反京津冀大气环境污染物跨界传输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追责,从而更好的保护京津冀大气环境。
 
  五、协同执法,统一环境执法标准
 
  当前京津冀联合执法协同保护大气环境取得了一定的进展,但在大气环境保护中因各地立法不统一、标准不统一等问题给联合执法带来了很多问题,不利于统一监管。因此,京津冀协同保护大气环境专门立法,应在推进执法方面做出特别规定。在联合执法方面,建议在一个牵头机构的协调下,三省市建立统一的联动执法核查机制、统一的跨界大气环境污染纠纷处理沟通和协调机制、统一“环境上访”的调查处理程序和联合调查机制;对发现的违法问题,应当按照法律规定公开透明地予以处理,在区域内营造严格执法的氛围。
 
  2015年11月,京津冀三省(市)环保部门建立了京津冀环境执法联动工作机制,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同保护大气环境联合执法已经迈出了实质性的一步。下一步需要通过区域立法进行固定,使其成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治理大气污染的法律依据。
 
  六、协同司法,统一京津冀的环境司法标准
 
  司法机关作为解决社会纠纷的最后一道屏障,对于惩戒大气污染行为、纠正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不当履职行为,发挥着重要作用。下一阶段,要着力开展以下环境司法工作:
 
  (一)建立区域环境法院
 
  建议充分发挥天津海事法院专业性及跨区域管辖的职能,在天津试点建立全国首家环境法院,管辖京津冀地区的跨省环境纠纷与环境公益诉讼案件,依法惩罚京津冀地区破坏生态环境的各种违法行为,及破坏资源、污染环境犯罪和环境资源监管失职渎职犯罪,促进京津冀绿色可持续发展。
 
  (二)大力推进环境公益诉讼
 
  大气污染行为是典型的侵害公共利益的环境污染行为,人人都呼吸到了雾霭中的可吸入颗粒物,这些颗粒物会损害身体健康,但几乎任何个人都无法主张自己所遭受的实质性损害并证明其中的因果关系。根据我国的民事诉讼基本制度,无法证明有“有利害关系”的一方无法成为民事诉讼中的原告。因此,环境公益诉讼对于构建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协同保护大气环境的司法保障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探索京津冀环境司法新方式
 
  建立京津冀地区法院执行联动机制,解决被执行人的财产在外地不易执行的问题;坚持预防性和恢复性司法理念,依法引入第三方治理环境污染的损害赔偿责任承担方式,确保生态环境恢复效果,推动京津冀发展低碳循环经济和资源节约高效利用。
 
  七、协同进行守法宣传,共同保护大气环境
 
  法律制定之后,必须有人遵守。建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专门防治法律,就需要政府履行好自身的职责,避免乱作为、不作为的行为发生。企业要自觉遵守京津冀及周边地区专门防治法律,按照节能减排的政策,转型升级,主动改进工艺技术,绿色发展、低碳发展,逐渐减小向大气排放污染物,使区域内大气环境变清洁。公民个人也要自觉遵守环境保护法。
 
  (一)政府应树立守法的表率
 
  政府主导下的协同保护大气环境,政府作为治理的主要责任者,必须在保护大气环境中做守法的表率。首先,应当提高政府机关领导的环境保护意识,破除重经济、轻环保的传统理念。领导的环保意识的强弱直接影响到环境保护法律的实施。一方面要通过宣传教育提高意识,另一方面要严格落实环保考核制度。其次,在环保执法方面,严格执法是政府的责任。针对当前环境执法中存在的选择性执法等问题,应对不作为、乱作为的行为追究责任。
 
  (二)企业守法是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
 
  企业是市场经济中重要的市场主体,是向大气排放污染物的主体。环境法律法规制定后,企业能否按照制度守法守规,是治理环境问题的重要任务{3}。
 
  1.加强企业环保意识,增强企业环保观念。增强企业环保观念是关键。有必要对企业家、企业领导及其员工普及环境知识,宣传污染环境的危害,使其主动通过改进工艺,引进先进设备,安装排污设施来减少向大气排放污染物。
 
  2.政府通过加强执法力度促进企业守法。在《大气污染防治法》中与大气污染行为相关的行政处罚中,“责令停业、关闭”对企业具有最高的威慑作用。对于这种最高的威慑作用只能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进行处罚,而与大气环境保护有关的环保、工商、城建等部门最高权限也就是要求违法的企业停产整治。但在基层,存在很多的“小散乱污”企业,虽经有关部门检查责令停产整治,但这些企业、小作坊投入成本很低,极容易死灰复燃,使大气污染得不到根治。因此,有必要提高破坏大气环境的违法成本,使企业不敢以身试法。
 
  3.建立健全环境监督的自动监控系统,用现代化、科技化管理手段强化环境管理,提高环境执法的能力和技术水平,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促进企业自觉守法。
 
  八、协同管控“小散乱污”企业与农村燃煤
 
  (一)坚决取缔“小散乱污”企业
 
  建议严格执行《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对排查、取缔工作落实不到位、监管严重失职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小散乱污”企业整治情况应纳入环境保护部信息平台和执法监管平台。
 
  取缔“小散乱污”企业的主要任务在基层。这些企业一般隐蔽在城郊与农村,利用夜间生产,取缔难度较大。对此,基层政府应严格查摸清辖区内的“小散乱污”企业,建立台账,逐一排除;要定期对这些企业进行“杀回马枪”式排查,坚决杜绝其再次经营。同时,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大对其处罚力度,发现违规生产立即从严查处。
 
  (二)全面推进冬季清洁取暖
 
  治理农村燃煤问题,可以在城中村、城乡接合部,以及条件较好的农村地区探索集中供热。在经济条件较好的地区,引入分布式能源技术,积极推广热风型低温空气源热泵、热水型低温空气源热泵,鼓励采用太阳能采暖系统和秸秆制气等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技术,在农村探索沼气等可再生能源利用。在非“禁煤区”内,推广使用低挥发份、低灰、低硫的优质煤炭和洁净型煤。应当从源头加强民用煤质量管理,规范优质民用煤市场,并加强联合执法。
 
  在目前没有条件集体供暖的农村,探索推进节能保温建筑。农村燃煤主要用作采暖,而在农村住宅中普遍缺乏建筑保温措施。解决农村能源问题,应从建筑节能入手,开展农村新建和既有房屋的建筑节能改造,减少热量损失,降低建筑能耗{4}。
 
  九、协同强化机动车尾气排放的管控
 
  京津冀地区大气污染中机动车排放污染物占一定比例,尤其是北京、天津这类特大城市,机动车对大气污染起到很大作用。针对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的治理,2017年2月出台的《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7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提出了严格控制机动车排放的一系列重要措施,京津冀地区的各有关单位要严格执行。
 
  除了上述管控措施,还应通过以下办法加强对机动车尾气排放的控制。一是强制实行汽车尾气检测和维修,加强车辆报废制度的执行;加大对所有机动车辆进行尾气排放检测,排污超标的车辆严禁上街行驶;严格落实车辆报废制度。二是完善车辆限行制度。三是从源头进行控制,减少汽车尾气排放,即大力发展轨道交通和公共交通,减少机动车出行量。四是开发和普及新技术,减少汽车污染。
 
  十、协同推进环境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
 
  (一)进一步推进环境信息公开
 
  在信息化高速发展的新时代,必须按照中央的精神,积极推动环境信息公开,让广大人民群众及时了解政府环境管理的新情况、企业环境治理的新变化,从而取得广大人民群众的支持,齐心合力共同推进环境保护事业尤其是大气环境保护事业的发展。各级政府要调整自身的心态,以积极主动的精神,配合环境信息公开工作的开展。
 
  (二)进一步鼓励公众参与
 
  公众的积极参与和意见表达是治理大气污染的重要保障{5}。首先,环保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环境部的提议部署,落实公民在环境问题的讨论、决策、监督、执行上的参与权;其次,建议通过排污收费、环保税收、环境基金等方式推动企业和市民积极参与环境保护,从而形成良好的激励机制,建立和推广可持续的生产消费模式。第三,建议京津冀地区要发挥科研院校强大的优势,重视科研力量的对大气污染治理的参与,努力形成一个高效、负责的由政府、社会组织和公民组成的新型环境管理体系。第四,要通过公众参与,监督政府严格执法,促进企业严格守法,切实实现改善京津冀空气质量的目标。
 
  在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国务院的正确指导下,在京津冀地区各级党委、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下,到2020年,实现京津冀大气环境质量根本改善的目标一定能够如期实现。

 

【作者简介】
孙佑海,天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绿色发展研究院执行院长,中国法学会常务理事,国家环境咨询委员会 委员,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会环境纠纷多元解决机制专业委员会主任,中国环境科学学会常务理事,天津市法学会环境资源法研究分会会长,主要从事行政法和环境资源保护法学研究。
【参考文献】
{1}席鹭军。生态补偿机制要突出市场化特征[N].中国环境报,2018-01-15(003)。
{2}常纪文,魏增春。立法保护京津冀地区大气环境的基本问题[J].中国环境监察,2018,(Z1):44-49.
{3}宋海鸥,胡天蓉,郜峰。论促进企业环境守法的制度建构[J].中国环境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1,(06):9-12.
{4}章永洁,蒋建云,叶建东,付萌,张帆。京津冀农村生活能源消费分析及燃煤减量与替代对策建议[J].中国能源,2014,(07):3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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