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自陷风险的再思考

     简介:

被害人自陷风险并非一个仅涉及刑事可罚性的单纯部门法问题。以“仿共犯”模式为代表的单一刑法思维,一方面将“行为人—行为人”的责任划分模式错误地套用到了“行为人—被害人”的责任分配之中,另一方面仅仅拘泥于被害人自陷风险在界分罪与非罪方面的功能,却忽视了其在初级规范层面上的意义。被害人自陷风险问题的分析框架,由法律性质和法律责任两个阶层构成。在法律性质层面,首先,从权利分配格局的视角出发,某些自陷风险的情形足以直接否定注意义务违反性。其次,在确定行为人违反了注意义务的情况下,需要进一步考察能否根据被害人承诺例外地阻却过失行为的违法性。在法律责任层面,既有可能因为“被害人过错”而降低甚至排除行为的刑事可罚性,也可能借由“过失相抵”而减轻行为人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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