讲座综述 | 中南大比较刑法学系列讲座第一讲:跨国刑法学的构想

2022年9月25日14时,“中南大比较刑法学”系列讲座第1讲在北大法宝学堂线上正式开讲。本次讲座的主题为“跨国界刑法学的构想”,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涉外刑事法研究中心主任程红教授主持,主讲人是德国尤利乌斯马克西米安维尔茨堡大学刑法学、刑事诉讼法学、法理学、信息法学与法律信息学教授埃里克˙希尔根多夫(Prof. Dr. Eric Hilgendorf)。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法学科带头人、博士生导师齐文远教授和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院长、博士生导师胡向阳教授为本次讲座致辞。北京大学法学院江溯研究员、武汉大学法学院陈金林副教授、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郭泽强教授和王安异教授是本次讲座的与谈人。德国维尔茨堡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刘畅担任本次讲座的翻译。
 
 
01  致辞|齐文远、胡向阳
 
齐文远教授首先向希尔根多夫教授表达了问候,并致以由衷的感谢。接下来,齐教授介绍了中南刑法学科从事比较刑法学研究的学术梯队建设与人员结构,并对涉外刑事法研究中心主办的系列讲座活动给予了充分肯定。齐教授结合当年求学的经历谈了对比较刑法研究的体会,概括阐述了中国比较刑法学研究的传承与发展,并对比较刑法研究未来的发展充满信心。最后,齐教授预祝系列讲座的首场讲座旗开得胜。
 
胡向阳院长首先对参会人员致以诚挚的问候,并表达了对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感谢以及对讲座的期待。随后胡教授指出本次系列讲座是提升中南法学学科国际化交流水平,构建高水平特色大学的重要平台,为在校师生提供了开阔刑法学研究视野的重要机会。最后,胡教授代表中南刑事司法学院表示将对涉外刑事法研究中心给予全力支持,并预祝讲座取得圆满成功。
 
 
02 主报告|希尔根多夫
 
埃里克˙希尔根多夫教授首先对主办方的邀请以及听众的莅临表示感谢,并期望在未来也能与中国学者进行长期不断的交流。希尔根多夫教授介绍,本次报告将首先谈及跨国界刑法学的基础构想,然后阐述其知识背景,最后指出这门新兴学科向上发展所必须克服的一些挑战。
 
希教授赞同刑法具有的国家导向性,但他认为刑法学可以不受该导向性规制。刑法教义学是一门以一体化的视角对刑法规范进行概念分析的学科,如今已成为国际化课题,而这就是跨国界刑法学的理论基础之一。如贝林(Beling)等学者在教科书里提到的,后经罗克辛(Roxin)等学者们进一步发展出的犯罪结构。它的核心在于将犯罪行为分成构成要件的该当性、违法性和罪责。此外,还有未遂、既遂理论等犯罪形态,参与理论、不作为犯以及其他刑法总论的内容。这些模型概念和学说在德国、希腊、意大利、西班牙、波兰等欧洲国家都以非常相似的方式展开讨论。同样地,在瑞典、爱沙尼亚、芬兰等北欧国家也是如此。应当说,在欧洲大陆的大国中,法国和作为判例法系的发源地的英国比较特殊,二者都遵循自己的模式。即便如此,在英国的英美法系正呈现出与大陆法系趋同的现象。在欧洲之外,拉丁美洲的西班牙语系国家,包括葡萄牙语区的巴西,还有亚洲的日本、韩国、蒙古、土耳其等国的刑法,均可以被纳入到上述刑法体系的范畴内。特别重要的是,中国在近年来也加入其中,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力。在中国、日本、蒙古、土耳其、德国、阿根廷、巴西、西班牙等国家,对国家行为进行研究的刑法学者,都认为超国界的刑法教义学随着频繁的国际学生交流达到了前所未有的热烈程度。这些都表明,刑法教义学早已经不是专属一国的事物。
 
随后,希教授指出,美国刑法学者乔治˙弗莱彻(George Fletcher)早在20多年前提出了十二组对立概念。弗莱彻认为至少在西方国家关于刑法的讨论都是建立在这些概念基础上的,这些概念可以被类比适用于任何地区。后来,包括德语在内的多种语言的学者进一步创设出“刑法的通用语法”的概念。弗莱彻将这个概念与人类语言的通用、语法相提并论,他认为,正如乔姆斯基建立世界上所有语言的通用语法一样,这里的十二组对立概念,即刑法的通用语法。然而,将刑法的通用语法与乔姆斯基的通用语法进行类比并不是完全正确的,这一命题有待进一步的论证。弗莱彻在另一段论述中称自己提出的对立概念不是犯罪行为和违法的排除事由,且将这组对立概念称为普通法重要立场的必要概念工序。由此可见,弗莱彻其实是工具性地理解这些概念。
 
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和二、三十年前不同,如今的跨国界刑法教义学的学者们处于完全平等的地位,并在此基础上相互探讨。尽管有些德国学者特别是其中一些年事已高的学者们在国外仍享受到极高规格的礼遇,这主要是基于礼貌或感激。要知道,德国刑法在国外如同救世主一样被对待的日子,已经一去不复返。甚至有人指出,在不久的将来,西班牙语区的国家以及中国在内的其他东亚国家关于刑法教义学的讨论会比德国更具有多样性和创新性。希教授还指出其他国家也绝对不是不假思索地对德国的教义学理论照单全收,例如,爱沙尼亚的刑法学者斯塔克(Stark)在其主编的《关于爱沙尼亚刑罚改革的论文集》中,非常礼貌且明确地强调了爱沙尼亚刑法的独立性。“尽管德国丰富的法教义学研究中有许多对爱沙尼亚同行而言具有重要价值的典范,然而并非德国刑法的所有经验都值得推荐和采用。”斯塔克如是说道。
 
那么,有哪些因素促进跨国界刑法学的产生,或起到积极的作用呢?希教授做出以下几点归纳:
 
第一,刑法学比较研究,包括实践法学的产生,首先是受益于刑法学比较研究的杰出成果,特别是对总论部分的比较研究。在德国,这项工作从20世纪50年代到90年代期间,有很多学者做出了卓越的贡献,例如威尔泽尔(Welzel)、罗克辛(Roxin)、雅各布斯(Jakobs)等。当然,还有许多国家开始着手研究德国学者的理论,也极大地促进了德语区教义学研究在全世界范围内得以被接受,其中有李斯特(Liszt)、与李斯特意见相左的宾丁(Binding),和后来的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Gustav Radbruch)。
 
第二,德国刑法教义学的国际化。拉德布鲁赫更多被视为法学哲学家,而并非刑法教义学家。毋庸置疑,他在20世纪五六十年代为德国刑法教义学的传播铺平道路,为德国刑法教义学的国际化提供重要支持。刑法在比较之后就到了刑法的继受,在此过程中,刑法教义学的部分内容受到批判性的审视,其中比较合理的部分被日本、韩国、格鲁吉亚、爱沙尼亚等国家的主流学者所接受。他们尝试突破苏联模式的桎梏,转向接受德国的犯罪理论,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一个转变是用德国主张的、更加结构化的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取代苏联更加关注社会危害性的四要件体系。在影响力更大的中国,也可以看到有一些相当具有影响力的刑法改革正推进这一改变过程。
 
第三,与英美法系的刑法思想相比,德国刑法教义学的优势在于其体系性使得自身更容易被国外学者翻译。特别是其中的犯罪论体系,在政治上是基本中立的,因此对于不同的国家、社会组织而言,这样的理论可能更具有吸引力。总而言之,德国的司法体系和刑法教义学比英美法模式更容易被移植到其他国家,这绝非夸大其词。
 
第四,通信、经济、科学技术等领域的全球化,极大地促进了“跨国界刑法教义学”的发展。世界上的许多国家,如今都面临着极为相似的刑事政策难题,如环境犯罪、网络犯罪,或者使用自主计算机系统导致的归责障碍、国际恐怖主义等,这些现实难题给各个国家造成相似的困境。就目前形势而言,我们很难期待由这些问题所带来的跨国界的挑战能自发地形成一个“世界刑法”,这是不现实的。但这些相似问题的解决可能需要多国协同应对,促使比较刑法学科带来的解决方案似乎成为一种很合理的权宜之计。该过程可能会加速形成一种国际普遍接受的刑法学框架,甚至是世界刑法教义学框架的形成。
 
第五,刑法总论中也有很多尚待解决的问题,对这些问题的教义学研究,不仅可以成为“跨国界刑法教义学”的基础,还能成为新兴研究的催化剂。例如因果关系和客观归责理论,这是基础性的法学问题,几乎与刑法、法律制度的设计无关,所以它特别适合作为跨国界刑法学的研究课题。在跨国界刑法学的基础上,我们不应当忽视刑法的超实证主义,很多特定的假设或立场被认为是超实证的。但实际上,这些立场只是根植于主体自身的意识中,而被个人认为是既定的或不可改变。据我所知,这种批判更多是针对自然法提出的,但我看来,法律的自然基础包应当包括人类的一般需要的所有人的共同需要,在这一点上也可以看到,法律的超实证基础。
 
随后,希尔根多夫认为跨国界刑法学面临如下挑战:
 
第一个挑战是,如果刑法教义学故步自封,会产生概念僵化的危险。因此,必须将刑法教义学置于跨国界刑法学的框架中,而跨国界刑法学不仅包含刑法教义学,还应包含刑事诉讼法、犯罪学,与李斯特提出的整体刑法学概念相吻合。在很多方面,李斯特是此次报告所主张的刑法思想国际化进程的重要先驱,他早在100多年前就已经开始产出一些论断,并宣传这样的理念了。
 
第二个挑战是,国际刑法教义学必须学会处理国际视角下不可避免的文化差异。可以看到,多元文化、政治上的差异确实会产生一些问题,并可能会给刑法教义学的合作带来很大的压力。例如,德国和土耳其的合作受到土耳其政府所推行的伊斯兰复兴运动的影响,两国在教育局的合作确实受到了阻碍。
 
第三个挑战是,论证方式上的差异以及与其他学者间建立良好的个人关系。希教授认为,良好的个人关系是所有合作取得成功的基础。如美国人经常会尝试在对手的论文中找到合理性,即使他从根本上就不同意对方的观点,但仍然会褒奖和赞扬对方,只会在一句话的后半句提出批评。而法国的学者会立即聚焦于对手论文的弱点,直接揭露其中的错误,不管这个错误是真实存在,还是假想存在。德国学者在这方面问题就更加严重,往往跳过任何礼貌的前奏,直接进行批评。可以看出,美国或者英国的学者,即使对于与自己观点相左的学者,也通常会保有幽默感,或者象征性地拍拍对方的背,这在德国并不常见。而受儒家思想影响的中国、韩国、日本通常不会违背既有的社会关系进而指出他人错误。如对业内的学术泰斗进行批判时,必须尽可能委婉。在日本,或许只有在前辈去世后,他的弟子们才会明显偏离它的教义。当然,我的说法也许有些夸张,但正如每一个有国际法学交流经验的人都知道那般,这绝非妄言。德国的法学辩论风格有些过于尖锐,甚至会有攻击性,这会使得比较温和的英美法模式下的学者们感到震惊,对习惯用非常礼貌的方式进行社交的东亚学者更不友好。所以作为一个法学者,应当具备必要的跨文化交流能力以及温和的态度,避免不必要的冒犯不同学术领域的同行。
 
第四个挑战是语言障碍。希教授指出,德语并不是很容易掌握的语言。在法学领域之外,英语是当今最为重要的国际学术语言,也应当考虑将英语学习纳入刑法教义学和国际刑法学中。很遗憾,在英语语言系统中缺乏一些对刑法教义学的精确表达的专业术语。因此有不少学者主张尝试使用西班牙语。在当下,确实有很多高质量的西班牙语刑法教学文件,所以在未来完全有可能看到西班牙语成为主导。当然,像中国这样的大国,也包括日本和韩国,这些国家肯定有足够的立场和理论来主张使用本国语言,例如意大利的刑法学者们就坚持使用自己的语言。然而,为了跟上跨国界刑法学的步伐,仍需将引进的一些外文内容翻译成本国语言,并把自己母语的研究内容翻译成其他语言对外宣传。希教授也希望今后会有越来越多的欧洲人去学习东亚语言,特别是汉语,以便可以将更多东亚的理论成果翻译成欧洲语言。
 
第五个挑战是资金问题。在不进行跨国界的交流下,难以开展跨国界刑法教义学的私人交流,尽管现在有各种各样的新兴技术,但面对面的接触依然不可或缺。但问题在于跨国界交流必须支付高昂的成本,对于许多德国学者而言,是个很棘手的问题,因此有必要设法取得更多的资金资助。例如德国提出的刑法的科学外交政策。
 
第六个挑战是学者的学术精神与德国相应的工资制度。这些已经落后于时代和国际化进程。举例而言,德国青年学者想取得教授资格,必须先完成教授资格论文,此举在德国受到很多批判,但仍是一个必要环节。学者们在英语杂志、中文杂志上的发刊往往不如在德国杂志上用德语发表的论文那么重要,这是明显不正确的。在德国,大家都过分关注所谓的重大学术成果,例如出版大型的教科书。此外,在德国刑法理论研究中,有些人喜欢使用非常深奥但实际上内容相当匮乏的表述,这些做法都使得跨语种交流变得非常困难。所以在广义上来说,这种现象也可以被纳入到现在讨论的问题范畴之中。
 
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总结提出,数十年来大家见证了跨国界刑法学的兴起,在全世界范围内都兴起了跨国界刑法学的研究,不再单方面接受来自德语区的理论和学说,而是形成了一种平等的对话模式。在不久的将来,西班牙语很可能会引领跨国界刑法学的发展,而在此之后,中国也可能会引领跨国界刑法学的发展。除了刑法总论的问题外,越来越多的分论问题和新兴领域的内容在国际层面得到研究,对这些课题的讨论及应对方式对全球各国的刑事政策和刑法学研究都提出了挑战,这也决定了刑法学研究必须以跨国界刑法学的形式进行。面对网络犯罪、气候变化以及新冠这样的全球性威胁,各国逐渐走到一起,但距离形成一个实体的世界法依然很遥远。幸运的是,这一次强烈的冲击,彻底地动摇了刑法中应当以国家为主导的这一根深蒂固的理念。
 
 
03  评论一|江溯
 
江溯研究员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不仅是跨国界刑法学的观察者,也是创造者。对于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观点,江研究员深表赞同,在此之上进一步阐述了自己的观点。
 
首先,江研究员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仅限于以德国为代表的欧陆法系国家的讨论可能会给人造成一种误解,即英美刑法对于跨国界刑法学并不感兴趣。但是作为美国学者,正是弗莱彻第一次将完整的德国刑法教义学,尤其是三阶层犯罪论体系引入到英语世界。而且他并不满足于教义学的简单移植,而是试图发展出一套放之四海皆准的刑法语法,他和德国马普刑法所前所长阿尔宾·埃泽尔(Albin Eser)教授共同发起的关于正当化与免责的跨国研究应该是世界上第一次真正的跨法系的刑法学对话。在弗莱彻之后,更多英美法系的学者参与到了与欧陆刑法的交流比较当中,并取得了显著的效果。最近著名的两个英国刑事法学者安东尼(Anthony)和朱利安˙罗伯茨(Julian Roberts)与科隆大学的托马斯˙马德里(Thomas Madrid)教授以及另一位德国教授共同编写的《刑法与刑事司法的核心概念》已经出版了第二卷,其中就刑法和刑事程序法和刑事执行法展开的对话令人印象深刻。虽然由于语言文化历史传统的原因,我们在理解英美刑法上存在一定的困难,但是这不应该成为将英美刑法的通行排除在跨国界刑法学的讨论之外的理由。
 
其次,江溯研究员认为可以从三个层面来理解跨国界刑法学。第一个层面是价值层面,他认为跨国界刑法学的价值基础是法治国家和人权保障,在刑法的领域具体体现为罪刑法定原则。刑罚权是对公民的基本权利干预最为严厉的国家权力,如果不尊重罪刑法定原则,就无法形成跨国界刑法学的基本共识。第二个层面是方法论层面,希尔根多夫教授在报告中提出了一种叫做超实证主义的方法论,并且援引了迄今为止德国学者提出的几种路径。而江研究员认为无论是物本逻辑结构还是法律文化理论,可能都很难获得成功。相反功能主义的刑法比较可能是最为成熟,也最能接受的方法。第三是制度层面,相对于前两个层面,制度层面的跨国界刑法学关注更为具体的制度问题,这里的制度包括宏观和微观两个层面,从宏观上看,跨国界刑法学的一个核心议题是犯罪论体系。对此存在两种极端的立场,一种是低估德国刑法与英美刑法犯罪论体系的差异性,另一种是过分夸大两者之间的差异性。对于前一种立场江研究员的看法是,德国犯罪论体系具有独特的哲学性和体系性,即使是在文化上与德国相近的欧陆国家,恐怕也很难找到与之对话的伙伴。对于后一种立场江研究员认为,如果从技术性的角度来看,世界上任何国家的犯罪分析结构具有同质性,因为最基本的犯罪构成要素,无非是客观要件,主观要件和各种排除犯罪的事由。不应该过度夸大德国犯罪论体系的独特性。事实上,根据马库斯˙杜波(Marcus Duber)的研究,美国模范刑法典所采取的犯罪分析结构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没有什么区别。从微观上来看,江研究员认为跨国界刑法学的发展的确还需要一个过程,比如希教授报告中提到的因果关系理论,如果我们比较德国的因果关系理论和英美的因果关系理论就能够发现,两种理论在事实判断层面采取的都是条件公式,但是在规范层面两种理论的方案就存在很大的差别,德国通说采取的是客观归责理论,而英美刑法采取的是近因说,近因说里边包含许多主观判断,这和客观归责的路径是很不相同的。另外,关于不能犯的可罚性,德国和英美刑法的立场是高度一致的,但是日本刑法学者由于受到结果无价值论的影响,主张不能犯不可罚。这些微观层面的教义学问题还值得进一步的思考和讨论。
 
总之江溯研究员完全赞同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出的跨国界刑法学的构想。他指出,由于晚近国际形势的变化,跨国界刑法学的必要性不仅没有减少,反而大大增加。只有通过不同国家刑法学者的对话,消解彼此的分歧与误解,在一定范围内达成共识,才能为避免世界的日益混乱贡献一份力量。
 
 
04  评论二|陈金林
 
陈金林教授指出,希尔根多夫教授的报告十分精彩,他提出并倡导跨国界刑法学的研究范式,划定了跨国界刑法学的核心内容,全面阐述了这种研究范式所面临的有利因素,同时还指出了它所面临的不利因素,以便采取措施促进超越国界的刑法学的发展。陈金林教授分享了自己的三点想法:
 
第一点是有关逻辑等法学方法论的意义。陈教授回顾中国进口德国刑法学产品的历史发现,早期引进的作品中,教科书和法条占的比例很高,这些成果中自然不乏总论中可推广程度很高的一般性理论或原则,但受实定法的约束程度依然很高。接下来的一个阶段,个人专著和论文集的引进比例有所提升,这些深度的专题研究毫无疑问运用了法学方法论,不过他们只是在一定的范围内折射了法学方法论,并没有系统地介绍法学方法论的一般方法。以可普遍接受的程度为标准,当前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视程度还有待加强。最近两年,对法学方法论的重视有了一定程度的提升,在普珀教授的《法学思维小学堂》引进11年之后,由江溯研究员作为翻译校对之一的默勒斯教授的《法学方法论》的中文版也已经面世。
 
第二点是涉及对立性观点的均衡引进问题。陈教授认为原则上,在出口国发光但并非金子的学术成果会受到竞争性观点的挑战,它的不足之处会被充分暴露,但这一平衡机制在进口国通常不存在。一方面,学术思想成果的进口高度依赖于偶然因素,另一方面,学术思想产品出口的概率不足,并非每一个作者都能得到引进的机会,并在进口国跟对立的观点进行充分的介绍。因此在刑法思想产品的进口国瑕疵产品引发的误导效果要远比出口国严重。陈教授举了一个例子,即德国刑法典第331条至第334条对贿赂犯罪好处提供者和收受者设置的刑罚威慑大体上是相同的。由于我们引进的刑法学知识多以德国实定法为基础,因此多数中国学者认为这在德国是一个毫无疑问的结论,实际上,这种规定更多是自由刑统一化过程中留下的一种瑕疵,而非精密论证的结果。不过由于竞争性的意见并没有被引进,就很容易形成这种同等处罚模式的非正当优势。为了防止这种危险,有必要确保刑法学知识引进的这种均衡性,在引进刑法学思想产品的同时,要跟竞争性的观点一定比例的展示机会,比如在引言或者附录中,全面地介绍进口产品在出口国受到的挑战。陈教授还提出了另一个可替代的方案,即引进原本就具有均衡性特征的产品,例如提交德国刑法学家大会的这个论文,以及它的讨论所形成的文集,就比个人著作或者论文集更符合均衡性的要求。另外,他认为今天我们所采用的这种所有的参与者对话的形式也是一种相对而言更均衡的模式。
 
第三点涉及经验性研究方法和成果的引进。陈教授认为,当前以犯罪人和犯罪原因为研究对象的犯罪学已经获得一定程度的重视,但程度离教义学还具有差距,有关公众和司法人员的相关实证研究引入明显不足。人类之间除了希尔根多夫教授提到的亲缘关系和共同的需求之外,还有共同的缺陷。在与刑法有关的范围之内,人类最容易犯的错误就是自我感觉良好。总是喜欢谴责犯罪人并且认为原因在于他们,也即秉持一种异类犯罪学的观念。实际上不管是作为旁观者的一般公民还是检察官或法官,都是人都有认识缺陷和自己没有意识到得道德偏私。在这方面实际上已经有了十分值得重视的成果。例如英美法系有关重刑主义、大众主义和司法认知心理学的研究。只有对这些基础性的研究有了充分的认识和了解,我们才能更容易地接受刑法的谦抑精神和对追诉犯罪的疼痛程序限制。
 
 
05  评论三|郭泽强
 
郭泽强教授十分赞同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观点,同时,他提出如下观点:
 
第一,郭教授认为跨国界的刑法学所超越的对象是刑法学而非刑法。他指出,刑法规范不可避免地会保留国家特色,但是作为学科体系、学术体系的刑法学却能超越国界,寻求融合。这一点在我国学界也得到普遍承认,比如陈兴良教授指出,尽管一个国家的刑法法律范围只能及于国境之内,但是刑法知识却不受国境的限制,它会发生超越国境的影响力。陈忠林教授也指出,在刑法不同的历史形式之间,尽管也存在一些往往是非常重要的差别,但是在基本的理论范畴和法律制度方面,却有共同的基础。本人也是非常赞成这样的一种方法论和观点的。
 
第二,郭教授十分赞同将超国界刑法教义学置于跨国界刑法学的研究框架中的观点。因为在刑法教义学的范畴内,有概念僵化的危险。这种研究的思路已经为国内大多数学者所接受。同时,他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还关注到每个国家的个性,通过实践研究检验兼容性,这也具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第三,郭教授特别强调,跨国界刑法学对中国当前刑法学研究来说具有拓荒的意义。他指出,目前国内在该领域尚无论文和著作发表,所以,跨国界刑法学在中国语境的展开是最值得讨论的前沿问题。我们需要认真对待,因为跨国界刑法学可能成为中国刑法学研究的富矿,也期待成为国内其他学者的研究与探索。
 
最后,郭教授也发出一个倡议,期待各国刑法学者在各美其美的前提下,构建超越国界的刑法学研究学术共同体,最终形成美美与共的超越国界的刑法学研究的大同世界。
 
 
06  评论四|王安异
 
王安异教授认为希尔根多夫教授的观点极具启发性。尤其是希尔根多夫教授所提出的跨国界刑法学的“范式”这一点,因此王教授针对超实证主义的跨国学术研究范式,结合库恩的范式理论,谈了如下体会。
 
第一点基本命题。王安异教授指出,在跨国界刑法学中,首先必须对一些命题形成共识,否则甚至连讨论交流的基础都没有。这些共识包括教授所提出的多方面的内容,如刑法应保护人格尊严,法益保护位阶以个人法益优先,适用刑法应遵循比例原则,谦抑性原则,罪责原则,世俗主义,理性主义及体系性等。这些命题也是奠定现代刑法学的基石,虽然各国立法和司法中实现程度不一,但作为刑法思想基础很少受到质疑。针对来自现代化的挑战,这些命题面临各种难点问题,有待于克服各种障碍。通过教义学上思辨和讨论,可以实现知识的凝聚和升华,推动刑法学的发展和完善。刑法学中历来的难点问题,包括因果关系、客观归责、风险和危险犯、允许的风险、假设的承诺、正当化与免责的紧急避险、犯罪的参与,等等,正是在学派对立中推动了刑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化,推陈出新,增进共识。在不同国度,不同刑法学者只要参与到这种交流,进行认真的讨论和研究,就会形成越来越多的共识。
 
第二点理论支撑。王教授认为跨国界刑法学必须以完成刑法启蒙为前提条件。他指出建立在启蒙运动以来的人权理论和社会理论,可以作为跨国界刑法学的理论支撑。第一国际人权理论,无论各国对于人权概念的理解有多大的差异,都不能否认《联合国人权公约》所确定的基本宗旨和原则。在刑法中,法益理论通常被当作实现人权保障的重要方面,通过法益侵害或损害原则明确可罚性范围,从而保障人权和自由。其二,全球化理论。通信技术促进了全球的融合与发展,有待进行超国界刑法教义学的研究。以数据刑法为例,在自动驾驶的数据训练中,可以考虑适用损害较小的原则。这种带有传统功利色彩的标准,剔除了人为的因素,有利于在全球范围融合处理相关问题上的不同价值观。
 
第三点共同的准则。王教授认为跨国界刑法学应有共同的准则,为不同国度提供可参照的共同标准。按跨国界刑法学的观点,这种标准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其一,受法治国原则约束的刑法思想。这些思想已经变成国际公约或惯例,如反对司法任意性,反对酷刑和以非人道的刑罚相威胁。当代社会中应该没有哪一个国家公然反对这些准则,但能否真正实现以及在多大程度上实现则有待确认。比如应该在多大程度上废除死刑,能否为确信犯废除死刑,能否提高立法技术等等都值得研究(规定谋杀罪实际上有助于减少死刑罪名的数量)。其二,全球范围内实现某种程度的刑事法律一体化。在此跨国界刑法学借鉴了某些普世法学的观念。如意大利法学家法哲学家德尔˙韦基奥(Del Vecchio)认为比较性的全球性的法学研究是逐步实现法律一体化的有效工具以实现其普遍性、世界性的意图。普世的刑事法律规则,在德国刑法学中是极其容易理解的。但脱离西方的文化语境就非常容易引起某种误解。对于亟待增进刑法学知识的国家而言,应尽量避免造成这种误解,以便进行充分的刑法比较研究,吸取充分的刑法知识。
 
第四点共同的方法论。王教授认为跨国界刑法学应具有一套共同的方法论。但他同时指出,超实证主义的方法论是值得商榷的,超实证主义的方法主要包括物本逻辑,即依托相对于概念构造的成形有实际意义世界,以描述成可被塑造出来的实体。这是刑法学的某种底层逻辑,得到了宾丁、李斯特、威尔泽尔、阿图尔˙考夫曼(Arthur Kaufman)等不同学派学者的支持,但是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这种底层逻辑已显示出其局限性。刑法学研究不能仅依托于这种物本逻辑,而应关注各种义务规范,包括信息系统中各种高层或底层的协议。既然如此,能否更多地在刑法学研究方法中考虑规范逻辑还值得研究。超实证主义的方法还借用了的哈斯玛的法律文化概念,这种文化是指公正法律的历史经验和传统,但以此作为跨国界刑法学的研究方法就必须解决诸多文化冲突问题。对此希尔根多夫教授也已经深刻认识到其难度,比如政治上的滥用可能性,文化及政治差异,论证模式的差异,语言的差异,都成为其障碍。
 
最后,王安异教授表示,无论如何,跨国界刑法学对于富有学习能力和创新意愿的中国刑法学而言,都应是极具魅力的,都必将生根发芽。就目前而言,增进刑法学知识仍是中国刑法学的主要任务,特别是继受公正的、科学的、批判性的分析方法,以创造理性自由的法学研究环境和范围。
 
 
07  回应|希尔根多夫
 
由于时间有限,希教授只能进行一些简短的回应。
 
1)对江溯研究员的回应:
 
首先,希尔根多夫教授认可江研究员“不应当将英美刑法学同行排除跨国界刑法学研究的范畴之外”的观点。他表示,自己也刚参加了一次在美国举办学术会议,会议讨论的主题是技术刑法。他看到美国的同行们对欧洲,对德国的一些规定非常感兴趣,比如《通用数据保护条例》,或者欧洲刚刚出台的《人工智能法案》。但是他同时发现美国有关这方面的研究和欧洲的研究存在很大的差异,一方面是在整个政治体制和社会组成形式社会结构方面的差异,比如在美国,那些巨型企业科技巨头像亚马逊、微软对规范建构有很大的影响力。另一方面在所谓的教义学这样的研究领域两个地区两个法系也确实是存在差异。
 
其次,他也同样十分赞同江研究员从三个层面来诠释跨国界刑法学,也认可我们不应当去过分高估德国思想的特殊性。但是对江研究员所举得“模范刑法典所采用的这种犯罪分析结构与德国的犯罪论体系非常相似”的例子持保留态度。因为他认为其中不容忽视的一个背景就是模范刑法典它的形成过程其实受到了很多欧洲移民或者说源自欧洲的影响,在此意义上,它也不能完全说是一个美国的产品,甚至可以说是一个来自德国思想或者欧洲思想的一个成果。
 
2)对陈金林教授的回应:
 
首先,希尔根多夫教授对陈教授强调方法论重要性的观点表示肯定。并进一步阐述了自己关于人类共同需求的观点,即人类在生理上是相同的,不管是欧洲人还是亚洲人,我们都有饥饿的感觉,我们都有痛苦的感觉,这些感觉上不管是在哪一个国家或者地区都是相同的。在法律规范的制定和法学研究过程中,应当注意这种共同性。
 
其次,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陈教授关于引进观点无法确保均衡性的观点也予以肯定。即观点引进的过程中,往往是单方面的,对立观点就被忽视了。认为陈教授所举的德国刑法学关于贿赂犯罪当中刑罚大体相同的批判没有被引进中国的例子就很能说明问题。对于陈教授针对该问题而提出的解决办法也十分赞同。
 
另外,希尔根多夫教授也十分认同陈教授关于实证研究的重要性的看法,他指出自己在德国也是大力主张要更加重视实证研究,甚至可以把它提到与教义学研究相类似的地位之上,这点是非常正确的。
 
最后,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陈教授“人类具有共同缺陷”这一观点对其很有启发性。即人类不止有共同需求,而且有共同缺陷。人类共同缺陷可能也是相似的,不管你是在哪个国家,你在哪个地区什么,文化背景下人们的缺陷也是相似的,并表示这点将在自己之后的研究中继续注意。对于陈教授还指出的一些心理方面的研究以及一些认识缺陷上的研究,他同样认为是很有参考价值的,都可以纳入到超越国界刑法学研究的过程中。
 
 
3)对郭泽强教授的回应:
 
希尔根多夫教授十分同意郭教授关于刑法与刑法学的区别。他指出,刑法是规范的一个总和,它一定会有国家特征,这点无法避免,但刑法学研究则不一样。刑法学是完全可以超越国界去研究的,这正是我们去强调这样一种超越国界刑法学的意之所在,我们可以在不同国家的范围内,站在相同的平台上,以相同的基础讨论相同的问题。
 
 
4)对王安异教授的回应:
 
首先,关于王教授所提出的相关基本命题,希尔根多夫教授表示十分同意。他指出有些概念,在各个国家的刑法学研究中都是相同的。同样有很多难题,在各个国家的刑法学研究中也都存在。比如王教授指出的,因果关系客观归责等这些问题,它们也不仅仅在德国刑法学中存在,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的刑法学研究中同样存在。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王教授在他的点评中提到了自动驾驶的例子,就可以非常好的说明,在全球化过程中,超越国界刑法学研究的重要性。因为在自动驾驶数据训练的这个问题上,全球面对的问题都是相似的,没有什么区别,所以说我们完全可以采取相近的理论去解决这样的问题,我们可以提出相近的标准,这一点恰恰可以很好地说明跨国界刑法学的应用价值。
 
其次,希尔根多夫教授认为王教授的相关批判是切中要害的。比如对于法律文化论的批判,希尔根多夫教授承认存在这样的问题,尤其是欧洲的学者经常会面对这样的问题。他指出,对于一些价值或一些文化,在欧洲得到普遍承认,因而欧洲的学者们(在美国,这样问题可能更强烈)就会认为,这样的价值文化是普世的,是全球通用的,但事实上并不是这样。在中国这种历史文化背景完全不同的大国,在有些问题上可能确实存在很大的差异,一些价值文化在欧洲的语境下是正常的,是一种得到普遍承认的或者说是一种不言自明的,但在其他国家并不一定就是这样,这一点是在研究过程中值得格外注意的。他进一步指出,我们今天的活动,其实也就体现了这样的思想。有一些他认为可能不证自明的东西,在中国的同行看来可能就不是这样的,然后中国的同行提出这些问题,我们再就这些不同点进行探讨。这就是跨国界刑法学意义所在。就是要通过这样一种探讨,然后形成共识,来找到我们共同的点,或者形成我们新的共同点、目标和愿景。
 
 
08  会议总结|程红
 
尽管讲座已近尾声,可线上听众仍热情未减,鉴于讲座持续时间已超3小时,本次讲座不得不告一段落。主持人程红教授再次向希尔根多夫教授表示感谢,并盛情邀请希教授亲临我校带来一场精彩的线下讲座。希教授很高兴,并欣然接受了邀请。接下来程红教授对本次讲座进行了简单总结,她认为跨国界刑法学不是单向的输出或吸收,而应该是在多维度对话与互动的基础上达成认同与共识,中国刑法学者有责任和能力为此做出我们的贡献。她借希教授论文中的一句话作为今天讲座的结语——“中国也可能成为跨国界刑法学的领航人”,她坚信谦虚好学不断追求进步的中国刑法学者会让这种“可能性”变为“现实”。
 
最后,程红教授再次对齐文远教授和胡向阳院长对本次活动的大力支持、与谈嘉宾具有开拓性与理性的发言、刘畅博士的精准翻译以及北大法宝和北京周泰研究院的鼎力相助表示了衷心的感谢!程红教授也特别感谢了线上听众的积极参与!她坚信 “中南大比较刑法学系列讲座”值得大家继续关注与期待。本场讲座圆满结束。
 
 
来源:法宝学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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