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申请再审之原审卷宗报送时间应予明确规定

邱兴亮
发表时间:2018-05-22 
作者:邱兴亮
来源:中国律师网



作者:邱兴亮,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

       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对法院审查再审申请的期限做了规定(民诉法第204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再审申请书之日起3个月内审查,作出是否进行再审的裁定),但未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原审人民法院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报送原审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的时间(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当事人选择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经释明,当事人不同意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在1个月内将申请再审材料、案件全部卷宗和释明情况一并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现实生活中,由于缺失明确的报送时间规定(或者有内部规定但未公之于众),在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时,一些原审人民法院长达3个月甚至更久,仍未将原审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由于当事人申请再审是针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且在法院决定再审前原判决、裁定的执行不受影响,由于执行对当事人影响至巨,申请再审的当事人通常心急如焚,原审人民法院报送原审卷宗上的恣意延宕引发当事人的强烈质疑和极大反弹。
 

       依照民诉法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一般原则,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是例外规定(仅适用于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且仅是该等案件当事人的一种选择而非必须),审判实践中绝大多数当事人是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必然涉及原审卷宗的报送,还可能涉及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的提交,因此,原审人民法院是否及时将原审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攸关绝大多数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切身利益。

       为此,笔者建议如下:

       一、最高人民法院宜及时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原审人民法院将原审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报送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期限

鉴于2013年《全国法院民事再审审查工作座谈会纪要》规定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报送的期限为1个月,鉴于申请再审当事人的心情往往相当急切,因此,宜将原审人民法院报送案件全部卷宗、当事人申请再审材料的期限规定为1个月,以切实改变目前缺失规定、报送延宕过久的局面,消弭当事人的怨怼和质疑,避免一些存在错误的案件执行给当事人造成损害甚至是难以弥补的损害。

       二、最高人民法院还宜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所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的接收法院,以消弭当事人的困扰

       民诉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当事人申请再审的,应当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未明确规定再审申请书等材料提交给原审人民法院抑或上一级人民法院,各地法院做法不一,导致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无所适从。鉴于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必然涉及原审卷宗的报送,鉴于当事人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材料往往更为便利,鉴于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材料也有利于节约时间,因此,建议明确规定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应向原审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并进一步如前规定原审人民法院接收再审申请书等材料后报送原审卷宗、当事人再审申请书等材料给上一级人民法院的期限为1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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