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要因技巧灭失基本的判识能力

袁志

【法宝引证码】CLI.A.4104799
【学科类别】律师
【出处】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摘要】在我和一些律师同仁,尤其是年轻律师交流过程中,有些年轻律师会天真地认为,虽然当事人委托或者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但只要在双方的协议中法律责任的归属交代清楚,自己也不实际参与,即便出现什么问题也会和自己没有关系。这种理解和认识停留在形式规则上没有问题,但是出现问题后对法律责任分析和认定不会只停留在形式规则上,会结合基础事实和行为进行分析,穿透形式看实质。
【中文关键字】律师;法律责任;判识能力
【全文】

 

  现在有很多关于律师各种办案技巧的培训,并宣称可通过培训可获得法庭致胜的秘笈和宝典,时不时也会在朋友圈看到,因为使用了培训中所教的某一招式取得胜诉后分享的心得体会。
 
  我个人,没有参加过有关这方面的培训活动,除了从朋友圈了解外,具体也不了解具体是如何培训、培训的具体内容是什么。对这样的培训持不反感也不支持的态度。但对这方面培训的火热以及所反映出来对各种办案技巧的推崇,有一种担忧:那就是由于过于推崇技巧的作用而灭失了对事情、事物本身的基本判断,认为可以通过技巧的使用左右事情、事物本身,以达到规避法律风险和案件取得胜诉的目的。
 
  这其实是一种从事实务的律师很容易进入的思维误区。这主要是法律适用是讲证据和形式规则,很容易让律师形成首先和主要从形式和技术上去分析和处理问题的思维惯性。这样的思维惯性本身没有多大的问题,也大体符合律师作为法律实务工作者的思维模式。但也正是因为这样的思维惯性,很容易演变为技术或者技巧至上,认为可以通过形式规则和技巧的使用来改变事物本来面目,即便意识到事情本身存在问题,也天真的认为可以借助规则和技巧予以规避和掩饰。
 
  在我和一些律师同仁,尤其是年轻律师交流过程中,有些年轻律师会天真地认为,虽然当事人委托或者交办的法律事务存在违规违法之处,但只要在双方的协议中法律责任的归属交代清楚,自己也不实际参与,即便出现什么问题也会和自己没有关系。这种理解和认识停留在形式规则上没有问题,但是出现问题后对法律责任分析和认定不会只停留在形式规则上,会结合基础事实和行为进行分析,穿透形式看实质。就像最近有些律师陷入协助虚假诉讼的指控一样,从表面证据看,所有证据都是当事人提供,在形式上都具有合法性,但为什么律师辩解不知情缺乏主观故意往往得不到支持,一个重要的原因是律师作为专业人士、具有相当丰富的社会经验,难道看不出或者意识不到当事人所提供的证据在内容上有悖情理、事理,中间应存在问题,辩称自己不知情因不符合一般经验法则很难得到支持。我还记得有一次观摩一次很短的有关律师法庭质证培训活动中,因被告人揣了一把很长的尖刀实施盗窃,为避免被认定为携带凶器进行盗窃和被转化认定为抢劫,负责培训的老师就问参与活动的年轻律师给如何表述这一情节。其中一位年轻律师说因为被告人有辩解这把尖刀是自己用于削水果的,因此在律师质证过程中,对这一情节的表述应该用“被告人携带的是一把自己用于削水果的刀”。这一回答得到了负责培训老师的高度赞扬。后来让我点评是,我说了这样的话,这种回答不具有实质意义,因为这把刀一看,就有六七厘米长,我能够理解为什么要强调这是一把被告人是用于削水果的刀,但这样的说法并不会影响到这把刀属于管制刀具,属于刑法意义上的凶器。被告人如何辩解以及律师如何解释并不能影响到是携带凶器进行盗窃这一事实的认定,律师再三强调是被告人用于削水果反而会让法官认为律师是在避重就轻、混淆视听。
 
  实践中,这样的实例比比皆是:明明被告人在说谎,但律师仍然坚称被告人所供述客观真实;证据上只要有一点瑕疵或者内容上存在差异或者表述不太清楚,辩护律师就咬文嚼字,无限扩大,不综合进行评判;只要有书面证据的存在,就认为书面记载为真,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等等。用各种各样的办案技术、询问质证技巧展开对问题的讨论,甚至于心里明明知道不是还张开眼睛说瞎话。这是在一定程度上把法官和检察官当成了白痴,是在侮辱法官的智商,什么都不懂。其实,我们每一个人对事物的分析和判断都会带有自身的背景性知识,也绝对不会只看到事物的表面,都有能够透过事物表面看本质的能力,简单的认为可以通过技巧的使用来掩盖或混淆事实本身,是很难以达到目的,而且很容易让法官认为律师不讲基本道理,在胡扯蛮缠。
 
  法律适用之所以讲证据和形式规则,强调形式理性,但从来并不排斥对客观真实的追求。只不过是因为形式规则具有很强的外观性和可操作性,能够快速识别和固定各种社会关系,同时让双方对交易感到安全和具有可预期性。因此,在一般情况下,着重是看证据和形式规则。这也就导致律师对各种技能和技巧的重视,因为技能和技巧有助于形式规则的完善和使用。但是,这并不意味着要放弃对事物本身进行实质判断,那种认为可以通过技巧的使用来改变事物的本身是错误的。在法律适用过程中,确实也存在客观事实是一回事,证据显示以及形式上又是另一回事的情况,在这种时候,应当注意到二者之间出现差异和矛盾的原因所在,能不能合理进行解释,而不是试图用技巧来掩盖证据及形式上的问题。
 
  律师要知道,虽然自己很聪明,很专业,但一定会有人比你聪明和专业,不要聪明反被聪明误,尊重客观事实和证据,尊重分析判断事物的一般法则才真正能够让自己立于不败之地。窃认为与其去学那么多技巧,还不如认认真真地钻研法律专业知识,提高自己的专业能力,正所谓熟能生巧,有的东西是靠培训学不到的。尤其是在自身专业能力未能跟进的情况下,所学到的技巧极有可能是东施效颦,贻笑大方。

 

【作者简介】
袁志,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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