仁济医院事件中的法律分析


蒋天伟

 
【法宝引证码】CLI.A.0107817
【学科类别】公安管理法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法律平等适用;传唤;强制传唤;警察的业务判断;相对人程序法上的配合容忍义务;
【全文】




       本文分析所依据的事实来自市公安局四月二十六日的警情通报与澎拜新闻四月二十七日对赵先生和黄所长的采访以及微信公众号中的现场视频。
 
  一、事件中的主要法律关系
 
  (一)破坏医院医疗秩序的不文明行为
 
  单纯的病患插队,属于医院内部管理事项,应由医院保卫部门、医院行政管理部门处理。警方仅在医院方面无法控制局面时帮助恢复医疗秩序(警方应当在纠纷冲突破坏了治安秩序时介入,参考最高院发布的案例——“王平诉启东市公安局行政纠纷案”江苏省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2017]苏06行终字第503号行政判决书)。
 
  (二)行政案件的调查行为
 
  对肋骨断裂涉及人身伤害指控的行政调查。病患指控特定医生致其人身伤害,病患确有人身损伤,损伤已达到轻伤以上,病患有明确的指控对象,因此警方必须开展调查,核实情况(增加法条依据)。此时警方有充分理由以赵医生作为导致人身损害之因开展调查,此时警方与赵医生之间存在调查与被调查的行政法律关系,赵医生是被动接受的一方。调查结果可能是:故意伤害行为、侵权行为、意外事件。警方并没有做出任何认定。
 
  (三)违法配合义务后产生的阻碍执行职务违反治安管理行为
 
  涉嫌构成新的违法案件,即构成阻碍执行职务。从警方传唤赵医生开始,事件出现第三对主要法律关系。赵医生以需要为病患治疗为由拒绝离开岗位,直至被强行带离后从电梯口又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涉嫌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治安案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就调查中的违警行为又单独形成了新的案件调查关系。如赵医生依法配合警方执法,这种法律关系本可以避免形成。
 
  二、事件回溯与分析
 
  1.警方到达现场是处置病患一方的报警,警员到场后通过言语交流发现存在病患和赵医生因医患纠纷而起的肢体冲突,赵医生告知警员自己“推”过患者家属,并称自己左臂也有红色痕迹。患者陈某撩起衣服向警员示意自己有伤情。报警人要求警方处置纠纷,警员考虑到赵医生仍在接诊中,未在第一时间将赵医生带至派出所调处纠纷。警员对报警人单方面调查后发现其确有肋骨断裂的情况(到所后去医院验伤发现确实存在人体损伤),加之其明确指认赵医生造成其受伤。此时,为了调查事情真相,警员认为必须对赵医生开展调查。笔者推断,此时民警的业务判断是这起纠纷有可能转化为刑事案件,而赵医生可能是案件的嫌疑人,其业务判断的理由是:初步的证据表明控告人确实遭受了构成轻伤以上的人身损伤,且控告人的指控对象明确,指控对象(赵先生)也承认同控告人一方发生过肢体冲突。警员形成判断后对赵医生发起传唤,推进调查程序并无违法之处。
 
  2.     警察有现场告知对象正处于受传唤这一法律程序中的告知义务,并应当告诫受传唤人其有服从命令的法律义务。事件中由于赵先生正在医院从事诊疗活动,因此(根据比例原则)警察有必要留出合理时间由医院安排替代医生。病患的损失由医院出面安抚与赔偿,因为疗服务法律关系存在于病患与医院之间。
 
  3.警员的业务判断不受被调查对象的当场质疑,对象不能以自己对法律与事实的理解抗拒程序法上赋予的容忍配合法律义务,《行政处罚法》关于行政相对人的陈述与申辩权并不抗衡警方单方面推进调查程序的法定权力。大量的质疑就源于对这些关键法律点的无知与拒绝认知。
 
  4.赵医生在被民警强行带离诊室后在医院电梯口附近又再度与民警发生争执,并伴有导致双方同时倒地的肢体接触。此时有多名医护人员对警察的执法活动进行有肢体接触的干涉,而警察保持了极大的克制。
 
  三、几个需要解释的具体问题
 
  1.警察为什么不继续等待至由赵先生为所有病患提供医疗服务?
 
  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要求警察必须等待。而此时出警人员的调查涉及的是一起刑事指控,即在警察眼中传唤赵先生是为了调查一起可能的刑事案件,而赵先生正是受到报警人指控的人。因此,长时间等待并不符合调查利益。
 
  2.关于强制传唤的发动条件是否具备?
 
  实务中,强制传唤除了现场口头告知以外,一般还体现在后续对被传唤人的询问笔录中,并没有书面批准流程。规章层面的《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与作为上位法的《治安管理处罚法》对于强制传唤的发动要求规定不一致。法律的规定原则而务实,规章的规定脱离实际,机械适用将导致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传唤者有充裕时间坦然逃脱,享受到违法利益,近于荒谬。因此实务中并没有采用,而是采取了不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且灵活的笔录体现的方式。
 
  3.对警察使用武力的评价
 
  警察使用武力是否合法。首先要看使用武力服务的目的是否合法,出于迫使违法对象服从法律与警察的命令接受强制传唤是一种合法目的;其次要看武力使用是否有必要,视频中赵医生在离开电梯时似乎有摆脱警察的动作,警察有追逐擒抱并将赵医生压倒在地的动作,警察认为赵医生有不配合传唤试图摆脱警察的举动,另一名警察迅速出铐,试图确保赵医生不能再实施抗拒传唤的行为,现场武力使用的必要性只可能是警察的业务判断;最后看武力使用是否对抗拒行为的压制符合最小伤害原则,即武力使用尽量避免附带性伤害,在实现目的后尽可能快地停止。在赵医生起身后并没有继续摆脱警察的举动,警察也就没有升级暴力行为。
 
  4.事件折射的最主要法律原则
 
  有一种意见认为,法律不外乎人情,因此本事件中警察严格执法是错误的,应该等待医生完成诊疗活动。法律需要合乎情理,这点不假。但合乎人情是指何种人情?以什么为代价?如果以背弃法律应当平等适用这一原则去合乎“民意”,那么这种交换损害的是法律的正义属性。失去了普遍而无差别适用这一特征,法律便失去了其赖以生存的公正。公众包括大量法律工作者的评论偏失之处在于,没有意识到假如类似中国医师协会4.24声明之类主张医患冲突不同于普通民事冲突,并主张仅对冲突一方的医务人员慎用械具的要求,得到规则层面的普遍性认同,而这种区别对待同时又没有在法律层面的制度设计中得到体现,则必然意味着法律的平等适用原则被放弃。这是逻辑推导的结果。法律可以规定不同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法律待遇不同,此时带有区别对待色彩的法律依然不失为法律;而已确定的法律假如不能得到平等适用,可由执法者应特定身份对象的要求作出整体性的豁免,就越过了法治的底线,此时的法律不能称其为法律。
 
  四、事件处理中警方存在的不足
 
  1.患者的肋骨断裂究竟是一起刑事案件、还是一起民事侵权或是意外事件?警方并没有说明后续情况。传唤赵先生的目的是为了查清控告内容是否属实,警方应当向公众告知传唤后的调查活动及结果。
 
  2.赵医生抗拒传唤与警察发生肢体冲突的行为是否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规定的阻碍人民警察履行职务的违反治安管理的违法行为?假如警方认定赵医生的行为不构成抗拒传唤,那么现场作出上铐控制的警察的业务判断应当被认为不正确,警方应当事后对其业务水平作出内部评估并对其进行必要的培训,提高其现场业务判断水平;同时也要衡量警方对赵医生的不违法认定是否经得起“相同情况,相同处理”法治原则的检验,即,在同类案件中,实施类似赵医生在视频中的抗拒行为、但社会地位不如赵医生的涉案人是否都得到了与赵医生同样的认定处理。
 
  3.警察在传唤中是依据何种原则决定传唤的柔性适用?黄所长认为出警民警应当等候赵医生完成所有诊疗活动才能执行传唤的依据是什么。在笔者看来,只有正在从事手术与急救工作的医生才享有暂缓被传唤的待遇。

 

【作者简介】

蒋天伟;曾任职于上海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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