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利明:法学教育应注重辩论能力的培养

以下文章来源于北大出版社法律图书 ,作者王利明

 

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

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

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

 

——《墨子》

 

作者 | 王利明 中国人民大学一级教授

中国民法学研究会会长

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研究员

本文节选自《法为民而治》

 

多年前,我在阅读柏拉图的《理想国》时发现,苏格拉底不仅是伟大的哲学家,而且也是辩论式教学的引领者,通过一问一答的对话方式,苏格拉底与其学生就深邃的哲学问题进行了平等对话和相互辩驳,探讨哲学思想的真谛,其中也包括了法律的真谛。从这一意义上说,此种辩论式的探讨方式实际上是铺就了一条探求真理之路(the way of truth)。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对今天的法学教育也产生了重大的影响,英美法学院基本是按照苏格拉底的提问法展开法学课堂教学的过程。

翻阅柏拉图的著作,我们可以发现,其中不仅有提问,而且还存在着辩论,辩论实际上就是与对手争辩的过程,辩论过程伴随着一连串的提问和陈述,反驳对方的观点,并在反驳过程中发现对方回答中的矛盾,这也就是所谓的苏格拉底提问法(Socratic Seminar)。通过研习苏格拉底提问法,读者也可以从中学习思辨能力,并获得探求世界真谛的能力。只不过,这种方式在我国当下的法学教育中并没有引起高度重视。

其实,辩论也是我国古代思想家所推崇的学习方式。今天,我们来看《论语》,就会发现,它实际上就是孔子与学生的对话,它和柏拉图所描写的苏格拉底与他人包括与其弟子的对话非常相似。从《论语》的内容来看,其也不仅仅是孔子单方面的说教,其中也包含了大量孔子与其弟子辩论的内容。《墨子·小取》记载:“夫辩者,将以明是非之分,审治乱之纪,明同异之处,察名实之理,处利害,决嫌疑。”也就是说,辩论有助于明辨是非,辨异同利害,解答疑惑。春秋战国时期之所以是我国古代思想最为辉煌的时期,当时学术繁荣,大师云集,群星璀璨,其中最为重要的原因在于,各个派别的思想家可以就治国理政展开自由的辩论,并在辩论中不断修正和发展自己的学说。

法学是一门实践性的学问,学生不仅要理解抽象的法律规则,而且需要将其熟练运用于实践,解决具体的纠纷。司法实务需要不同角色的法律工作者进行互动交流,能够在交流过程中对对方观点提出质疑是法律工作者应当具备的基本法律素养。我们都知道苏格拉底的提问法,但对辩论式的教学方法,大陆法课堂教学实际上仍然是陌生的。在许多人看来,辩论只是一种实习的方式,即偶尔让学生参与一些辩论赛就可以,而没有将其引入法学课堂。但我觉得,法学课堂教学应当进行一些创新,其中很重要的一种途径就是引入辩论式的教学方法。有人概括课堂教学有如下“五种境界”,即沉默(silence)、回答(answer)、互动交流(dialogue)、提出质疑(critical)和辩论(debate)。从这个角度而言,辩论实际上是课堂教学的高级阶段,这个说法是否准确可靠,确实值得探讨。但至少有一点可以明确,即在课堂教学中引入辩论方法,确实有利于培养法科学生的思辨能力和运用法律规则的能力。

现阶段,国内法学教育也开始推动案例教学,让学生学会运用法律,感受“书本中的法律”(law in the book)是如何成为“行动中的法律”(law in action)这一过程,这无疑是重要的。但我认为,法学教育改革不应当局限于突出案例教学,还应当再向前走一步,就是必须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我们法学实践教学最为重要的平台就是模拟法庭及小型研讨(seminar)之类的课堂,我们的模拟法庭不应当成为学生照着“剧本”熟悉庭审程序的摆设,小型研讨课堂也不应当成为老师单纯授课或学生做主题报告的课堂,而应当更多地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在高年级法学课堂的教学中,教师应当引导学生对实务判例、社会热点、基础理论问题展开辩论,让学生学会抓住分歧点进行深入论证,同时在这个过程中培养学生的法律逻辑能力和检索资料的能力。

作为一名从事法学教育三十多年的教师,我个人始终在考虑是否有必要以及如何在课堂引入辩论、培养学生辩论能力,经过多年的思考与检验,我觉得,在课堂上引入辩论、培养学生的辩论能力很有必要。之所以持这样的看法,我主要是基于如下几点思考:

 

表达能力的培养

表达乃法律人最基本的职业素养,法律职业者除了需要熟悉法律规则外,还需要有良好的修辞、表达能力,辩论本身就是一种语言表达能力。意大利最高法院的两侧有两个雕塑,一个是乌尔比安的塑像,一个是西塞罗的塑像,乌尔比安强调规则,西塞罗是古罗马最伟大的政治家和辩论家。据介绍,最高法院两侧之所以陈列这两个雕塑,其目的旨在强调法官应当依法裁判且重视辩论能力。法律除了规则之外,也需要修辞,而辩论有利于培养学生的语言表达和修辞能力。我们的法学教育应当注重培养学生的辩论、修辞能力,如果一个法律人的法学功底深厚,学术精良,但不善于在法庭上唇枪舌剑地展开辩论,则其还不是一个合格的法律人。所以,辩论对于合法法律人的培养具有重要意义。

 

专业能力的培养

一方面,参与法学辩论的前提是熟练掌握相关的法律知识,这就要求一个人在展开辩论前,需要进行精心准备,尤其是熟悉与辩论主题相关的法学知识,这就可能有效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提高其专业素养。同时,辩论方法的引入也可以使学生提前了解司法运作过程,明白法律规则释义的多样性和法律价值的多元性,从而以更加开放和包容的心态对待司法裁判结果。辩论过程中的相互攻击和防守很好地展现了法律的论辩性特征。另一方面,辩论并不仅仅是依据法律,还要依据社会生活和丰富的实践,也就是说,参与辩论的人应当掌握大量的社会生活经验,这样的论辩才更有力量。还应当看到,现代社会是价值多元的社会,现代法学方法需要不断寻求价值共识,价值共识的达成需要不同观点之间的碰撞。辩论有助于学生从多个角度看问题,对问题的观察会更为全面,而且在辩论过程中,通过观点的交锋,学生也会知道自己最初观点的不足之处,进而加以弥补和修正,更能形成共识。

 

应变能力的培养

而应变能力乃司法工作者职业素养的一个很重要的组成部分。司法工作者需要面对纷繁复杂的纠纷,在纠纷的解决过程中,各种情况也是瞬息万变,这就要求司法工作者必须具有很强的随机应变能力,能够积极应对不断变化的案件情况。辩论(debate)不同于讨论(discussion),讨论注重不同观点的沟通与交流,而辩论则强调不同观点之间的对抗性。辩论一定有一个立场的分歧,而讨论则不一定,更多是为了追求目的的一致性,也就是说,讨论只是就某一问题展开探讨,双方只是提出自己对某一问题的看法,参与讨论的双方在观点上可能并不存在对抗,而可能是相互补充的,这就很难培养学生的应变能力。讨论有助于加强学生对某一问题的深入认识,但无法锻炼学生的应变能力,无法全面涵盖法学教育之中学生所需培养的各种能力,这就需要有辩论作为补充。

 

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

参加辩论时,学生除了需要认真准备辩论素材外,还需要按照一定的逻辑归纳、整理自己的素材,这有利于培养学生的逻辑思维能力;同时,反驳对方的辩论主张时,也需要从逻辑上分析对方观点的不足,从而实现好的论辩效果。其实,法律思维的核心内容就是逻辑思维能力,辩论中要讲理的,如何讲理,以理服人,就必须要遵循一定的逻辑。辩论的方式需要学生在较短时间内组织自己的素材、语言和表达,这本身就是一个逻辑思维的培养过程。

此外,辩论方式的引入也有利于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与学习兴趣,多年来在教学过程中,我形成了这样一种看法,即没有普遍适用于每一个人的教学法,各种方法只要能够有效地调动学生的学习热情和学习兴趣,启发学生的思维,开启学生的智慧,每节课都能使学生真正从中学到知识,这就是有效的教学法。我在课堂教学中尝试过引入辩论法,发现此种方法确实可以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因为辩论方法的引入,可以将学生置身于问题之中,这就有利于调动学生解决问题的积极性,而且为了解决具体的问题,学生需要充分发挥其逻辑思维能力和文献检索能力。在辩论的过程中,不断的攻防也有利于极大地刺激学生求知的欲望,调动其学习的积极性。

现在,各种辩论赛如国际模拟法庭辩论赛、WTO模拟法庭辩论赛、国际仲裁辩论赛等受越来越多学校的关注,参与的学校和学生也越来越多。但辩论赛毕竟不同于课堂教学中的辩论,后者是一种重要的教学方法,当然,在现阶段,这种方法还不能完全代替传统的课堂教学方法,而只能作为一种传统课堂教学方法的有益补充,应当引起我们高度的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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