老字号的历史文化价值与商标私权属性

作者:刘东海  安筱琼 
【法宝引证码】CLI.A.0100347
【学科类别】商标法
【出处】知识产权报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老字号保护
【全文】
  [一]裁判观点
  在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诉高丽莉、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中,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案号:(2016)云民终534号]认为:商标的功能在于来源识别,而来源混淆则破坏了依商标制度而建立起来的市场秩序,商标法必然着力阻止和消除制造来源混淆的行为。在商标语境下,来源混淆是指两个以上的商标因其组成元素相同或近似,导致相关公众误以为它们所指向的商品来源相同或存在某种联系,由此可知,在侵权诉讼中,来源混淆的指向是封闭在纠纷当事人之内的,即要么指向原告方,要么指向被告方,导致其中一方商标持有人的合法权益受损,而另一方商标使用人因此得到不法利益。易武同庆号通过使用“同慶號”企图传达其是“同慶號”茶庄的传承者。当来源混淆的指向超出了特定商标民事纠纷的当事人,即不指向原告方,也不指向被告方,而是混淆到外部第三方来源时,就超出了《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所要规制的范围。

  [二]本文主旨
  老字号既有历史文化价值,又有作为商业标识的功能。历史文化价值属于公共领域,任何人可以合理使用;而当其作为商业标识时,则具有私权属性,任何人不得逾越权利界限,否则构成侵权。厘清老字号的不同价值以及不同属性,是正确作出裁判的基础。

  [三]老字号的概念
  老字号并非严格意义上的法律概念,因为至今没有哪一部法律给老字号下过定义。

  商务部2006年制定的《中华老字号认定规范(试行)》给老字号的定义为:历史悠久,拥有世代传承的产品、技艺或服务,具有鲜明的中华民族传统文化背景和深厚的文化底蕴,取得社会广泛认同,形成良好信誉的品牌。

  商务部将老字号等同于“品牌”,虽然有一定合理性,但从文意上来看,确是一个错误。

  老字号,顾名思义,是历史悠久的“字号”。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字号是企业名称的组成部分,也是企业名称的核心。而“品牌”是“商标”的市场化概念。企业字号与商标具有不同的功能,受不同的法律调整,二者泾渭分明,不可混为一谈。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企业名称登记受行政区划的限制,企业字号的保护一般也只限于在登记的行政区划范围内。而商标的注册具有全国统一性,保护范围也限于全国。因此,企业字号和商标的保护范围是不同的。老字号作为字号受法律保护,在现行法律框架下,不宜等同于商标。

  [四]老字号的承继分类
  老字号一般以作坊、店铺、前店后厂等形式存在,以家族形式代代传承。有的进行了登记,有的没有登记。新中国成立后,在社会主义改造过程中,有的收归国有,有的仍以家族形成传承。无论是收归国有,还是以家族形式传承,目前都有经营主体,或者公司形式,或者个体户形式,都已经符合目前中国法律体系内相应的规范。

  另外,由于各种原因,比如老字号家族传承断代,或经营不善倒闭,使得部分老字号已经退出了历史的舞台,实属可惜。

  [五] “同慶號”的历史沿革
  普洱茶以云南古普洱府命名。1736年,刘氏家族的先辈在古普洱府辖区的西双版纳易武茶乡设坊制茶,取名“同慶號”茶庄。同慶號普洱茶品质精良,被官府选定为贡品。在刘氏几代人的不懈努力下,1900年以后“同慶號”茶庄成为云南最大的茶号之一。1937年以后,战争导致云南普洱茶行业集体陷入低谷,“同慶號”茶庄于1948年歇业。之后,作为商号的“同慶號”停止使用。

  2005年6月3日,西双版纳同庆号茶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成立后,采取古法制茶工艺,开始生产“同慶號”品牌普洱茶。在商标方面,先受让了“同庆+图形”商标,后又注册了“同庆”商标、“同庆号”商标、“同庆号+图形”商标。在宣传方面,该公司一直在宣传“同慶號”老字号的历史。

  2008年至2011年,国家外事办、云南省外事办多次给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交办置办同庆号普洱茶国礼任务。同庆号普洱茶作为国礼,由时任国务院总理温家宝、国家主席胡锦涛、外交部长杨洁篪赠送给多国领导人。

  2006年12月18日,云南易武同庆号茶业有限公司成立,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高丽莉于2004年申请注册“易武同庆号YI WU TONG QING HAO”商标,取得了商标专用权,并许可给易武同庆号公司使用。易武同庆号公司在商业活动中直接使用“同庆号”、“同庆金砖”,并且宣传是“同庆号茶庄”传人、建庄二百八十周年。

  也正因为易武同庆号公司对“同庆号”、“同庆”商标的使用,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起诉高丽莉、易武同庆号公司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六] “同慶號”从历史文化符号向商业标识的转变
  同庆号茶庄1948年歇业,权利主体消失,使得同庆号已经丧失了原有的商号权或商标权,原本的私有财产转变为一种公共领域的文化符号。此时的同庆号,只具有历史文化价值。这种价值仅仅能够作为忆往昔的一种回忆、一种曾经的商业文化存在,一种历史的见证,一种不翻阅历史便不为人所知的沉睡符号。

  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有意让“同庆号”这一老字号回归到商业当中。经过12年来对“同庆号”商标、商号的使用,使得 “同庆号”普洱茶已经具有了极高的市场知名度。此时的“同庆号”,已经从原本的历史文化符号,转变为商业标识。并且其作为商业标识的属性,明显强于其作为历史文化符号的属性。

  另外,从对“同庆号”这一老字号知名化所做的贡献来看,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2012年销售额已经超过1.3亿元,而易武同庆号公司自称其三年的销售额不足10万元。因此,西双版纳同庆号公司对“同庆号”这一老字号从文化符号转为商业标识进而知名化,作出了重大的贡献。

  [七]保证老字号的私权属性更有利于老字号的传承
  如果按照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判决的逻辑,任何商业主体对“同庆号”老字号的使用,都是合理使用,都不会同引证商标混淆,都指向历史上的老字号,那么,无疑会出现无数个“同庆号”老字号。良莠不齐的企业都生产“同庆号”普洱茶,必将造成“同庆号”这一老字号普洱茶的泛滥,其最终结果,必然是乱象丛生,在损害消费者利益的同时,最终将会使“同庆号”这一老字号失去商业信誉、失去历史文化价值,走向消亡。

  因此,让“同庆号”回归到私权属性,由具有善意使用意图、并且确实对老字号的历史文化传承、商业化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的主体专有使用,恰恰是对老字号最好的保护。

【作者简介】
刘东海,北京市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安筱琼,北京瀚群律师事务所律师,主任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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