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走进新时代——学习党的十九大精神感悟

  

  在3万多字:“全面依法治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必须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完善以宪法为核心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理论,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依法治国和依规治党有机统一,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和道德素质。”习总书记的十九大报告为我们清晰、生动地勾勒出一幅深化依法治国实践的法治蓝图,对全面依法治国作出了新的战略部署。


       作为青岛市的一名党代表和全国司法行政系统劳动模范,我在执业律师的岗位上工作了15个年头,经历了社会转型期法律规则的冲突与融合,迎来了司法改革的大潮,见证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规划的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蓝图正在逐步变成现实,深切感受到了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坚定决心。

在认真学习了党的十九大报告之后,我有如下一些感想:


在社会主要矛盾转化的历史新时期,法治建设必须协同跟进。

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这是关系全局的历史性变化,对党和国家工作提出了许多新的要求,对全面依法治国也提出了新的要求。我们必须更加坚定地将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依法治国全过程和各方面,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

长期以来,特别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中国共产党深刻总结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成功经验和深刻教训,提出为了保障人民民主,必须加强法治,必须使民主制度化、法律化,把依法治国确定为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把依法执政确定为党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尤其是党的十八大以来,十八届四中全会在我党历史上第一次以“依法治国”为主题并出台《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立了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总目标,形成了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人民主体地位、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坚持从中国实际出发等重要原则。这些也都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历史规律和宝贵经验。

党的十九大作出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进入新时代”的重大判断,在稳定解决十几亿人的温饱、全面建成小康社会之后,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这些方面,都需要法治建设能协同跟进,都需要依法治国予以保障。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建设进入新时代,面临新形势、立足新起点,我国法治建设面临着宝贵的历史机遇,这必将引领我国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进入新时代,从而更好实现全面依法治国总目标,更好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和权威,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权利和自由。

实现百姓福祉和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需要法治的同步发展作保障。

人民对美好生活的需要,无疑包含着对法治的需要,对安全的需要,对公平正义的需要。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不均衡相适应,法治发展也体现出较大的不均衡性。我国法治发展的不均衡性表现在多个方面。一是区域不均衡,不同地区的法治发展差别较大;二是城乡不均衡,农村的法治发展落后于城市;三是领域不均衡,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等不同领域所涉及到的法律,其发展状况也是不够均衡。

法治发展状况的不均衡往往会与法治的统一性之间形成矛盾。由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不平衡性,以及与此相关的人们法律意识、法治观念上的差别,导致无论是在立法上,还是在执法、司法等其他环节,难以完全按照一致的法律标准和规范行事。在利益衡量、社会公正与法治统一性的要求上,无法兼顾。法治发展的不均衡性,既是经济社会发展不平衡的反映,如果不加以协调,也会更进一步拉大这种不平衡。

在接下来的征程中,解决发展中的不平衡、不充分的矛盾问题,将成为新的主要工作,这包括东西部的差距、城市与农村的差距,也包括家庭间的差距,更包括边境地区经济发展的差距。只有通过法治同步建设,才能彰显公平正义,弥合这些差距。

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社会治理需要法治建设同步协调发展。

十九大报告指出:“社会矛盾和问题交织叠加,全面依法治国任务依然繁重,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有待加强”。在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指引下,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建设必须持续推进,法治要成为维护政府—市场—社会—公民之间良性互动的多元共治格局的核心力量。

法治规则是社会治理的重要基石,法治秩序是社会治理的根本保证。在社会治理体系中,政府、社会各个力量均为治理主体,而各种法律规则则是各方参与、执行社会治理的根本依据。法治明确界定了公民共识所认同的是与非,并通过规则权威确认了社会治理主体的地位、社会治理的行为方式、符合社会治理的正面效果、违反社会治理的惩处后果等,使社会治理主体的治理行为完全按照科学合理的程序运行,确保了社会治理行为的稳定有序。同时,法治规则为社会治理提供了最优手段。法治是利益调整的最后阶段与防线,其以正当性、权威性、程序性而赢得各方对利益调整的认可。因此,在纷繁复杂的多元社会中,持续有效的社会治理手段只能是与法治同质的手段。

长期以来,人治因素一直深刻地影响着社会公共事务的处理,社会事务往往以个人注意力与喜好的不同而表现出不规律性。这不仅与社会事务的稳定性相违背,更隐藏着撕裂社会共识、分化社会群体、扰乱社会秩序的危机。社会治理的根本保障也绝非个人和组织的权威。法治秩序是社会秩序的高级形态,即社会依据法治原则和规范呈现出稳定的运行状态。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化能够充分释放社会治理的巨大正能量,稳定优化社会治理体系,提升社会治理的权威性与合法性,从而实现社会治理的持续健康发展。

保障人权,法治是最有效的手段,保障人权离不开法治建设。

“加强人权法治保障,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习近平总书记铿锵有力的表达,是党对人民的庄重承诺。在当代,建立法治是人类政治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人权与法治有着密切的联系:离开了人权,就没有真正的法治;离开了法治,再好的人权理念也不能实现。这些道理凝结着人类政治发展的深刻的历史经验,已经成为人们的共识。

法治为民,就是善治。作为一名全国优秀法律援助律师,在经历了众多的法律援助案例之后,我深刻的意识到:尊重和保障人权是法治使命的核心所在,更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不了解人权,就不能真正理解法治。法律就可能变成治民的工具,而不是保障人权权益和幸福的手段。法治国家的基本标志就是人权保障,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中国共产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根本价值目标。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我们需要把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和制度化,通过完善和发展法律制度,消除贫困和不平等,将“实现发展成果更多更公平惠及全体人民”的新要求落到实处。

人权保障离不开法治建设。法律是权利之学,而人权是权利的精髓,人权保障体系的完善必然代表着法律的完备和法治的进步。在新的历史时期,保障人权要进一步完善立法,加强对社会弱势群体权利保障,进一步完善人权执法保障机制和司法保障制度,增强全社会尊重和保障人权意识。法律确立了人的主体性,宣示了人权的基本内容,规定了人权的实现途径,确立了侵犯人权的责任追究机制等,以宪法和法律的形式,保障了人格尊严、人的价值等人权基本价值目标的实现,同时法治建设也在推动人权保障中不断完善。

建设法治政府,依法行政,要求行政行为的运作要在法律框架下进行。

报告提出,“建设法治政府,推进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普遍建立法律顾问制度”、“积极推行政府法律顾问制度”,这是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快建设法治政府的客观需求。十九大报告提出法治国家、法治政府和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的思路,法治政府显然成为建设法治中国的主体工程。建设法治政府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历史阶段的必然趋势,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在要求,也是我国在新时期深入贯彻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

法治政府是在法律框架下规范运作行政行为的政府。换言之,法治政府的一切行政活动只接受法律的规范和制约,因为其权力源于法律的授权。任何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都要接受法律的制裁。这是法治政府的基本内涵,是当今世界各国就法治政府的建设理念方面所达成的共识。法治政府意味着:一方面,政府行使权力的所有行为,即所有影响他人法律权利、义务和自由的行为都必须说明它的严格的法律依据;另一方面政府必须根据公认的、限制自由裁量权的一整套规则和原则办事。

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应该正确协调好自身作为市场参与者和协调者双重角色的关系,应坚持有所为有所不为的原则,坚决摒弃政府万能论。在法治背景下,政府的权力是有限的,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权和委托,政府该管什么,不该管什么必须由法律规定,法律是政府权力运行的最终依据。

依法治国要和以德治国相结合,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

“小智治事,中智用人,大智立法。”古往今来,法治都是治国理政不可或缺的重要手段。什么时候重视法治、法治昌明,什么时候就国泰民安;什么时候忽视法治、法治松弛,什么时候就国乱民怨。但同时也要看到,法律不是万能的,仅靠法治这一手是不够的。习总书记就曾经深刻指出,法律的有效实施有赖于道德支持,道德践行也离不开法律约束。法律难以规范的领域,道德可以发挥作用,而道德无力约束的行为,法律则可以惩戒。

早在两千多年前,周公就提出“敬德保民”“明德慎罚”。孔子提出“为政以德”,强调“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荀子主张“化性起伪”“隆礼重法”。汉代董仲舒提出“阳为德、阴为刑”,主张治国要“大德而小刑”。到了唐代,人们更是提出“制礼以崇敬,立刑以明威”。法律与道德同属为经济基础服务的上层建筑,本质是相同的,但产生方式、实施方式、表现形式、调整范围和功能作用是不同的。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法律是成文的道德,道德是内心的法律。法律和道德都具有规范社会行为、调节社会关系、维护社会秩序的作用,在国家治理中都有其不同的地位和功能。法治,就是发挥法律规范作用,以其权威性和强制性,用法律准绳规范社会行为、社会生活、国家治理。德治,就是发挥道德教化作用,以其说服力和劝导力提高社会成员思想道德觉悟,用道德引导规范社会成员行为,调节社会关系。今年年初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融入民法总则草案,以及十九大报告所指出的“志愿服务制度化”,都是 “德法共治”的具体举措。

在新的历史条件下,我们要把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依法执政基本方式落实好,必须坚持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使法治和德治在国家治理中相互补充、相互促进、相得益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法治与德治如车之两轮、鸟之双翼,不可偏废,国家和社会治理需要法律和道德协同发力,需要法治和德治两手齐抓。

推进依法治国,必须实现依法治国与依规治党的辩证统一。

依法治国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依靠宪法和法律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依规治党,是中国共产党依照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管党治党的基本方略。依法治国是依靠和依照宪法和法律调整国家内部各种关系,规范法人和公民的行为;依规治党是依靠和依照党章党规调整党内各种关系,规范党的各级组织和党员的行为。

综观世界现代国家的政治体制结构,无一不是“政党—国家—社会”的架构,无一不是党有党规,国有国法。党规与国法都是国家治理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政党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范围内活动,但政党按照其党章党规管党治党。

依法治国是践行党治国理政基本方略的伟大实践,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加强党的领导,也必然要求依规治党,用党内法规来规范各级党组织和党员的行为,要求党员带头学法、懂法、执法、守法,做依法治国的模范践行者。党的十八大以来,全面从严治党与全面依法治国这两大方略的相继提出,不是时间上的简单耦合,而是缘于我们党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规律的深刻把握,对社会主义法治文明和党的建设新的伟大工程的协同推进。党的建设与依法治国统一于国家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体现了中国现代化的独特路径,体现了中国道路应然性和必然性的内在统一。

依规治党引领依法治国。党规较之国法更为严格,对党员提出比普通群众更高的要求,以使党员起到表率作用,以优良的党风带政风、促民风。党带头遵守宪法和法律,实际上就是维护自己的执政权威,增强自身的执政合法性。因为中国共产党是掌握国家政治、经济、文化、军事核心权力的唯一执政党,党的领导干部是公共权力的掌握者。依规治党,就是通过党的各项具体制度来保证党章成为党组织和党员的最高行为准则。党规不仅用来规范党自身的内部行为,更是为了保障国法得到切实的执行。不实现依规治党,也很难实现依法治国。

深化司法体制改革,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必然要求。

我国司法制度是党领导人民在长期实践中建立和发展起来的,总体上与我国国情和我国社会主义制度是适应的。同时,由于多种因素影响,司法活动中也存在一些司法不公、冤假错案、司法腐败以及金钱案、权力案、人情案等问题。这些问题如果不抓紧解决,就会严重影响全面依法治国进程,严重影响社会公平正义。从党的十五大以来,司法改革就被纳入改革的重要议事日程。司法领域的改革是一场涉及体制性问题的重大改革,具有宏大的、深刻的历史意义,决定中国真正走向司法独立和司法公正,需要持之以恒不断前行。实践表明,我国的司法改革之路已经迈出了坚实的步伐,目前正在向纵深发展。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是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我们法制建设的目标是“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而建设法治中国,必须全面深化司法体制改革。

社会形势的发展呼唤司法体制改革,例如,近年征地拆迁等引发大量的群体性事件,群众信访上访案件数量不断攀升,给各地党委政府增加巨大工作压力。而由政府信访部门来解决涉法涉诉案件,显得工作能力不足又缺乏法律依据。通过司法改革,就是要让人民群众转变旧观念,信法不信访,不给各级党委政府施压,让老百姓也懂得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维权,养成 “有问题找法律,有纠纷找法院”的良好习惯。

习近平总书记曾经指出,司法体制改革必须同我国根本政治制度、基本政治制度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保持我们自己的特色和优势。我们要借鉴国外法治有益成果,但不能照搬照抄国外司法制度。完善司法制度、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遵循司法活动的客观规律,体现权责统一、权力制约、公开公正、尊重程序的要求。司法体制改革事关全局,要加强顶层设计,自上而下有序推进。要坚持从实际出发,结合不同地区、不同层级司法机关实际情况积极实践,推动制度创新。通过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能够从制度上、法律上树立起宪法和法律的至高无上地位,突出法治对改革的推动引领作用,实现司法制度的公正、高效运行,确保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

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让法治信仰植根于灵魂深处。

2000多年前,《韩非子·有度》中提出,“奉法者强则国强”。法律的权威,源自人民的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中的基本价值理念既体现着道德追求,也体现着法治精神。建设法治社会,公民作为道德上的好人还远远不够,还要将道德素质与法治素养统一起来。既要有诚实守信、团结友善等方面的品质,也要有公平正义、民主法治等方面的价值观。从内心尊崇、敬畏、信仰法律,无疑是更高的要求。

报告中特别提到要“加大全民普法力度”、“建设社会主义法治文化”、“提高全民族法治素养”,这是十九大报告关于法治宣传内容进一步明确的表述,也是对新时期法治宣传教育工作提出的更高要求。从“一五”到“七五”普法,主要强调的是普及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而现在则更加注重弘扬法治精神,培育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素养,强调从内心尊崇、敬畏、信仰法律。

提升全民族的法治素养,要和尊法紧密联系在一起,真正形成尊崇法律、敬仰法律的风气,使尊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在普及法律条文和法律知识,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素质的同时,还要更注重弘扬法治精神,积极引导人民内心拥护和真诚信仰法律。党组织和全体党员也要带头尊法学法守法用法,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的能力。在新时代,法治宣传教育工作要以党的十九大为新的起点,不断创新法治文化载体和形式,着力在受众需要、群众期盼上寻找突破,注重法治文化渗透,提高法治文化含量,强化法治文化塑造,突出法治文化感染,用好各类媒体,讲好典型案例,做好融入文章,用新时代法治文化的力量,涵养法治信仰,提升法治素养。

作为一名青岛市司法局优秀共产党员和优秀党务工作者,我尤其被报告中提到的“成立中央全面依法治国领导小组”和“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所激励。这旗帜鲜明的传递出了党中央继续深化法制改革的决心。十九大报告指出,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已经转化为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不平衡不充分的发展之间的矛盾。人民美好生活需要日益广泛,不仅对物质文化生活提出了更高要求,而且在民主、法治、公平、正义、安全、环境等方面的要求日益增长。在担任了多年青岛市律协涉法涉诉信访及申诉代理专业委员会的负责人和山东省律协参政议政委员会委员以及山东省律协国际贸易和国际投资委员会负责人之后,我深刻意识到,今后的立法服务、政府重大项目论证法律服务、企业法律顾问、刑事辩护、申诉案件代理、涉法涉诉信访案件代理、“一带一路”法律服务、法治教育和宣传等等均要全覆盖。这无疑为律师事业的发展进一步指明了方向,提供了新的机遇,也对律师队伍政治和业务素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提出了新的问题和新的挑战。新时代的中国律师必须回应、服务、满足人民群众在上述有关法治方面的美好需求、合理诉求和理性要求。作为维护公平正义的群体,律师应当在每一天、每一个案件的具体工作中持续提升执业能力及服务质量,为实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建设贡献一份力量。

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工作队伍的重要成员,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是中国律师的法定职责,责任重大,使命光荣。“雄关漫道真如铁,而今迈步从头越”。新的历史时期为律师队伍赋予了新使命。不负新时代,开启新征程,勇于新作为,我们应该、也一定能够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奉献新的业绩。号角已吹响,道路已明晰,新时代在召唤,我们法律人当不忘初心,勇于担当,共圆中国法治梦。

(责任编辑:尚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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