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罪、销售伪劣产品罪无罪辩护成功记

许嘉祥

发表时间:2017-12-20
来源: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原文按】数据显示,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无罪辩护成功率仅为0.08%,可以说每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一个难得的范本。
今天小编为大家推送一篇来自策略律所合伙人许嘉祥律师的刑事办案手记,作者在手记中详实地展现了一起无罪辩护成功案件的
办案全过程,并分享了办案过程中的策略和技巧。许律师认为,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将刑事辩护工作看成一个系统工程,大处着
眼,细节用心,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坚决执行既定方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唯有如此,才能在刑事辩护的
道路上越走越远。


 

作者:许嘉祥,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2015年,中国各级法院判处123.2万人有罪,宣告1039名被告人无罪,无罪判决率仅为0.08%。在实务界,刑事辩护案件会被多数律师划归为传统案件类型,该类案件的办理看似简单,但想要达到有效结果其实很难,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更是凤毛麟角。因此,每起无罪辩护成功的案例都是一个难得的范本,需要理论界、实务界下大力气研究,并将研究成果充实到刑事法律法规的完善和执行中,最终实现以个案促进法治进步的愿景。


      案情梗概

     (一)接案——下班路上的陌生来电

       二月初北京的傍晚,天色阴暗,寒意袭人,路人们裹紧衣物,急匆匆奔在归家的路上。忽然而至的陌生来电,拉住了X律师匆忙的脚步。“请问您是X律师吗?我是某某的爱人,我老公被公安给带走了,现在在某某地,走之前让我赶紧联系您。”当事人家属的无措、焦虑感通过话筒直击耳膜,也击中了X律师的恻隐之心。

       X律师停下归家的匆匆脚步,在凛冽寒风中开始了刑事辩护律师的标准工作:向家属提供法律建议;宽慰家属、对家属进行强力心理辅导;告知后续委托事项及案件后续注意事宜;约家属在第二天(周六)到律师事务所商谈后续事宜。

       周六早晨,当事人家属及律师从不同地方风尘仆仆赶到了律师事务所,简单的案情情况沟通后,签订了委托代理协议。送走家属后,X律师随即投入了与办案机关沟通、会见、取保候审材料的准备中。

        周日傍晚,X律师独自一人踏上了前往边陲重镇的火车。

      (二)冲破办案障碍,一波三折获取保

       会见程序被迅速开启后,X律师在第一时间了解到了案件情况,及时向当事人提供了其急需的法律咨询和法律建议,并在第一时间安抚了当事人焦虑、无措的心情。

       为了能让当事人早日被取保候审,苦口婆心般一遍遍与侦查机关讲案情、讲法律、讲法理、讲人情。在等待侦查机关答复消息的过程中,又不厌其烦地与看守所讲病情、讲法律、讲法规、讲病例、讲其他看守所发生的类似事故。也曾应侦查机关要求在他们下午上班时参与取保候审的会议,接到通知后3个小时,准时从北京赶到了侦查机关的办公室。巍峨的大青山能作证,X律师的往复奔波在当事人被羁押15日后终于取得了效果,当事人被成功取保候审了。

       自由难得,归心似箭。X律师和当事人决定,即使坐最后一班飞机,也必须要在当天赶回北京。凌晨一时四十分,X律师将当事人安然无恙护送到了家属身边。每当此时,侠骨柔情症和成就感就会充盈X律师心间,并进一步内化为他继续砥砺前行的动力。

       该案随后虽然经历了漫长的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两次延期审理,但当事人始终未被再次羁押,取保候审也延续到了判决书生效。

     (三)辩护意见被采纳,指控不成终圆满

案件进入审判阶段后,X律师再次苦口婆心般的一遍遍向法官讲案情、讲法律、讲法理、递交辩护词,法院经两次开庭审理,最终以“本起指控合理怀疑没有排除,证据达不到确实、充分的标准”为由,判决检察院指控不能成立,“律师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

       前述一审判决作出后,当事人、检察院均未在法定上诉期内提起上诉,至此,本案圆满落幕。

       无罪辩护不易,把牢以下几点,且行且珍惜

     (一)辩护律师始终要怀揣正义感、责任心,并外化为具体行动

司法实务中,办案机关尚未严格落实“疑罪从无”司法理念,“有罪推定”的观念也在某种程度上存在,个别办案人员为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供述”存在刑讯逼供的嫌疑。为了减少、纠正甚至杜绝以上情况的发生,刑事辩护律师必须时刻坚守《刑事诉讼法》蕴含的正义理念及正义观,采用法律手段监督、阻止办案人员的违法办案行为,甚至可以通过对法律法规的正确解读,引导办案人员依法办案。

      刑事案件事关当事人人身自由,办案过程中一定要慎之再慎。笔者认为刑事辩护律师在办案中要时刻抱有“刑事案件可以不接,接了之后,一定要用心好好办理。否则,就是对不起当事人信赖和托付”的理念。唯有如此,才能拿出更大的耐心仔细研究法律法规,也才能够积极的想办法、出对策,为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尽心竭力。

     (二)仔细查阅案卷材料,全面掌握案卷材料每一个细节

司法实务中,侦查机关因为业务水平有待提升、天然的追罪意识等原因,其在侦查过程中会出现部分行为不符合甚至违反《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情况,而这恰恰又为律师的辩护提供了空间。因此,辩护律师在查阅案卷材料过程中,务必细心、全面掌握案件每一细节,以便尽量发现辩点,为我所用。

      举例来讲:

     1.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侦查机关是否在规定时间内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

    《刑事诉讼法》规定:“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因此,辩护律师应将案件相关时间节点作为查阅案件材料时的重点之一,如果看守所入所证明上填写的入所时间超过了前述二十四小时,则前述超过二十四小时至被送入看守所羁押期间形成的有罪供述可以申请法院予以排除。

      辩护律师还可对侦查机关的前述违法行为进行投诉,并可通过该投诉对侦查机关的下一步侦查形成监督压力,倒逼其依法办案。

     2.涉案物品的鉴定事项是否合乎法律规定

涉案物品的鉴定时间是否存在矛盾:涉案物品扣押时间是在鉴定意见作出时间之前还是之后?如果鉴定意见作出时间是在物品扣押之前,则可以检材不合法为由排除该份鉴定意见。

      鉴定机构是否适格:《刑事诉讼法》对鉴定机构要具备的条件有较为明确的要求,因此,如果侦查机关以不具备鉴定资质的人员出具的鉴定意见作为证据,则可以鉴定机构不适格为由要求排除该份鉴定意见。

      3.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供述与案件其他证据是否存在矛盾

举例来讲:如果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一、被告人二在2014年春节后即欲对某单位某项目的招标合谋实施犯罪;二被告人在侦查机关对其所作的讯问笔录中也有“2014年春节后二人合谋实施犯罪”的供述。

      但是,如果案卷客观证据材料显示该单位直到2014年8月份才首次提出要对该项目进行招投标,则仅从时间发展顺序上来看,起诉书指控二人在2014年春节后欲合谋实施犯罪的指控也不符合逻辑顺序。也就是说,二被告人在2014年春节后的短时间内,尚无法知晓该项目的招标信息,其在该时间不具备欲合谋实施犯罪的客观条件。如果辩护律师能够从检察院提供的案卷材料和起诉书中得出前述矛盾结论,就可以针对发现的矛盾问题依法向法院提出辩护意见,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公诉机关相关指控,同时请求法院依法排除二被告人关于在“2014年春节后合谋实施犯罪”的“有罪供述”。

      4.律师须依法全力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无主动配合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义务

       依据《刑事诉讼法》规定,除去检察院负责侦查的案件外,公安机关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检察院则根据侦查机关提供的案卷材料,负责案件的审查起诉。因此,如果侦查机关、检察机关认为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存在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况,则必须由前述司法机关提供确实、充分的证据材料对违法犯罪行为予以证明,而无权要求当事人自证其罪,当事人也没有配合前述司法机关证明自己有罪的义务。

       举例来讲:如果案件中,公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程度,而关键证据的鉴定意见又有可能直接影响着案件的定性,但因为鉴定费用高昂,某些机关考虑让当事人自行负担。那么当事人是没有义务自掏腰包进行鉴定,以证明自己有罪或者无罪的。

       因此,不要害怕案卷材料众多,不要害怕自己对业务的不够精熟,更不要害怕与司法机关的沟通不畅。当你仔细、全面、“粉碎性”掌握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案卷材料后,你自然会发现该案存有的广阔辩护空间。有道是辩护空间从来不缺少,缺少的只是一双善于发现的眼睛。

      (三)对当事人及其家属温柔以待

《刑事诉讼法》规定:“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因此,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律师不可戴着有色眼镜去看待当事人,要对当事人及其家属多一份耐心和热情,少一份冷漠与事不关己的心态。

       当事人被司法机关调查,尤其是被采刑事取拘留等强制措施后,其人身自由受到严格限制,无法与外界及其家人进行沟通。在案件侦查阶段也只能委托律师进行会见,在此阶段,当事人及其家属均处于惊慌、无措的阶段。因此,律师在办理案件过程中,除了为其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之外,还要对其进行专业的心理疏导和心理建设,帮助其恢复内心平静。

       刑事案件中,辩护律师往往会被当事人及其家属看作救命稻草。律师展现出来的法律素养、有意无意的宽慰和耐心均能给当事人及家属带来稳定的心理支撑。因此,成功的辩护律师在提供专业的法律帮助中,一定还要懂得牢牢抓住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心理需求,适时适度对其“温柔以待”,以便收到良好的辩护效果。

        结语

        刑事辩护案件涉及到公安局、检察院、法院、看守所、辩护律师、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及其家属等诸多部门和人员,案件涉及当事人切身利益。因此,刑事辩护律师一定要将刑事辩护工作看成一个系统工程,大处着眼,细节用心,制定有效的辩护策略,坚决执行既定方针,以维护当事人合法利益最大化为导向。唯有如此,才能在刑事辩护的道路上越走越远,唯有如此,才能为法治化的进展注入新的助力。唯有如此,才能保证正义不迟到、不缺席。唯有如此,才能促使公安机关、检察机关、法院严格遵守刑事法律法规办案,严格落实“疑罪从无”的法治要求。

       的确,正义不应该被缺席,但它也不应该被迟到!尽心竭力依法办好每件刑事案件的辩护律师,终将会成为中国依法治国历程中的功臣,并被社会铭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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