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承办执行案件分析及对策

 张剑栋

 

发表时间:2017-12-22
来源:
策略律师事务所

 

      执行难是萦绕法律实务界经年的难题,也是本轮司法改革着力解决的重点问题之一。1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主持召开专题会议时强调,要坚持问题导向,狠抓工作落实,坚决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这场硬仗。对律师来说,如果无法帮助当事人把生效的判决文书兑现成实实在在的利益,胜诉也只是一纸空文。

 

作者: 张剑栋,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民商事诉讼案件在审判阶段胜诉之后,就进入了执行程序。执行阶段是“为客户创造价值”最重要的阶段。如何快速、高效地解决这些难题,笔者就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规范加以总结,并就办案的心得体会在此与大家共同学习和探讨。

执行案件的特点

关于对执行案件的第一反应,不论是法官,还是当事人、律师都是在说“难”。结合笔者的办案经历,执行案件一般有以下特点:

1. 办案时间长

有的案件从2007年就开始起诉、判决并申请执行,至今为止历经10年。在这些案件中,承办律师们都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所以,律师承办执行案件要做好长期作战的思想准备,要具有锲而不舍、百折不挠的精神和品质。

2. 和法官沟通困难

在美学中,有“审美疲劳”的概念;在执行中,法官也存在着“执行疲劳”。由于某些案件经历的时间长,当律师和法官沟通时,法官容易消极对待或者粗暴对待。当然这也与个别法官的基本素质有关,毕竟履行职务是执行法官的职责。这就需要律师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巧妙的沟通技巧。

3. 被执行人财产线索难找

有的被执行人在判决后杳无音信、销声匿迹,有的被执行人采取各种方式转移财产。有的法官在寻找被执行人财产时,采取消极执行和选择性执行的态度。笔者承办的相当一部分是北京地区之外的案件,律师调查这类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困难大、成本高。律师承办这类案件需要“穷尽一切调查手段”。

形成“执行难”的原因

1. 法院自身的原因

既有传统执行模式下执行手段匮乏、执行措施不到位、执行力量不足的因素,也存在消极执行、选择性执行甚至乱执行等执行不规范的情形。

2.法院之外的原因

被执行人以各种手段逃避、规避执行甚至抗拒执行;部分人员、部门干预执行,协助义务单位不配合、消极执行甚至向被执行人通风报信等原因。

解决“执行难”的相应对策

(一)建议法院采取的执行措施

1. 通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进行查询

2017年7月5日,全国法院基本解决执行难工作推进会在北京召开。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介绍,为有效查控被执行人财产,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在原有上线3200多家银行的基础上,新上线300余家,目前已达3509家。最高人民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合作,对证券的网络查控已全部上线。与公安部合作查找被执行人、与工商总局合作查控股权、与保监会合作查控保险理财产品等正在稳步推进中。

2. 加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2017年7月5日,央视网报道:截止目前,全国各级法院累计公开失信被执行人信息749万人次,共限制728万人次购买机票,限制274万人次购买动车、高铁票。限制失信被执行人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及高管7.1万人。全国超百万被执行人迫于信用惩戒压力自动履行了义务。

3. 罚款、拘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八十八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规定的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的行为,包括:

在法律文书发生法律效力后隐藏、转移、变卖、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交易财产,放弃到期债权,无偿为他人提供担保等,致使人民法院无法执行的;隐藏、转移、毁损或者未经人民法院允许处分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的;

违反人民法院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有履行能力而拒不按照人民法院执行通知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个人接到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后,拒不协助执行的。

如发现以上情形,律师应当建议执行法官对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进行罚款、拘留。

4.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2015年8月29日修改)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的相应条款。《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的范围和“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情形作出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5〕16号)第一条规定:被执行人、协助执行义务人、担保人等负有执行义务的人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规定,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处罚。

被执行人及相关人员如果涉嫌上述情形的刑事犯罪,律师应当向公安机关报案追究其刑事责任。

(二)监督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

1.上级法院监督

《民事诉讼法》第三编执行程序中的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在第十五部分专门规定了“执行监督”,从第129条到136条,这些规定为上级法院监督下级法院的执行工作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障。

2. 检察监督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印发《关于民事执行活动法律监督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16〕30号)第四条规定,对民事执行活动的监督案件,由执行法院所在地同级人民检察院管辖。

上级人民检察院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办理下级人民检察院管辖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下级人民检察院对有管辖权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认为需要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的,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办理。

3. 人大监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对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第三十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法院院长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省、自治区内按地区设立的和在直辖市内设立的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在民族自治地方设立的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的院长,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和审判员由民族自治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副院长、庭长、副庭长、审判员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任免。

(三)律师的亲自调查

1.利用网络大数据进行调查

随着互联网的极速发展和进步,许多官方机构和商业机构都提供企业信息查询项目。例如:国家行政工商管理总局建立的《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地方政府工商行政管理局建立的企业信用信息网站或者市场主体网站,提供了企业基本信息。还有一些商业机构的网站例如《天眼查》、《企查查》等,提供的信息非常丰富、详实,甚至提供投资关系图表,合作伙伴查询,企业涉及到的诉讼查询等。这些网络大数据的项目,给律师开展执行调查工作提供了非常便利的条件。

2. 通过律师事务所介绍信进行调查

最传统、最常规、应用最多的律师调查方式,就是律师通过律师事务所的介绍信进行调查了。律师可以去公安局人口管理部门或者派出所进行查询自然人的户籍信息或者居住信息。在户籍信息或者居住信息上的打印页的婚姻状况、服务场所、户籍登记变更情况等信息也极具有参考价值。律师还可以去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进行查询企业的登记、变更档案和部分行政机关的批准、处罚档案以及审判机关对股权进行冻结的信息。目前,在北京地区可以在自助机上实现自主打印企业档案,在其他地区可以查询纸质档案,但是拍照和复印会受到不同程度地限制。

3. 通过法院出具的调查令、委托调查函进行调查

2011年5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依法制裁规避执行行为的若干意见》(法〔2011〕195号),其中第2条规定,“各地法院也可根据本地的实际情况,探索尝试以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等方式赋予代理律师法律规定范围内的财产调查权。”

律师可以通过调查令、委托调查函去金融、房地产管理、国土资源、车辆管理、工商管理等部门进行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笔者最近持法院出具委托调查函去某地民政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婚姻状况,去教育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工作人事关系。这些行政部门对律师的调查工作都给予了积极的配合。调查令、委托调查函的广泛应用极大的拓展了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律师利用这些信息和资源更加有效的为法院提供执行线索。

综上所述,律师想承办好执行案件,既需要毅力更需要智慧。在毅力方面,律师要相信“精诚所至,金石为开”,以一种积极的心态迎接各种困难和挑战。在智慧方面,要多分析、多思考、多研究具体案情和法律条文,要全方位、多角度、有技巧地进行实务操作。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本文转自中国律师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