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审执分离和民事执行审判监督的程序适用

赵发光
发表时间:2017-12-25
作者:赵发光


   “审执分离”是我国为解决执行难问题祭出的终极武器。作为律师应关注的是,如何运用“审执分离”改革创造的条件,推动和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为有效解决执行难、充分实现审执分离改革目标做出实践意义上的贡献。
 


作者:赵发光,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
 
      民事执行司法体制改革作为我国司法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正在不断的深入推进,审执分离是民事执行中司法职权配置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基本原则,在程序上也是一种加强执行审查监督的法律制度设置和安排。民事执行是一个涉及案件主体、案外人、财产及财产转移等多重法律关系的具体实施过程,在执行中由此引发的很多具体问题、牵连关系需要及时准确地作出法律审查确认。

为了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人民法院内部将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截然分开,执行中需作出裁定的执行审查与具体执行的职能分离,初步形成了审执分离、裁执分离的格局和框架,与之对应的一整套民事执行法律的实体规定和程序规定基本明确,由《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和近几年连续出台的相关司法解释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民事执行法律体系。据有关专家统计,现有涉及民事执行的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条文共计470多条,足以构成一部独立的民事执行法律。

面对审执分离这一具有突破性的重大司法体制变革,学界关注的是改革的各项具体措施的法理依据和法律依据、相应的法律理论应用和实践创新;政府和司法系统等相关部门更为关注的是机构分离模式、司法职权配置和司法效率、社会效益的实现;而作为律师应该关注的是,如何适应审执分离这一体制改革、机制变革的需要,充分掌握和运用法律制度赋予公民在民事执行中的实体权利和程序权利,推动和促进生效法律文书的有效执行以及诉讼权利的最终实现,为有效解决执行难、充分实现审执分离改革的现实目标做出应有的实践意义上的贡献。

据此,笔者作为代理民事执行案件的律师,就审执分离制度和民事执行审查监督程序适用的条件和关键点谈谈代理实务中的几点认识和体会。

1、审执分离、裁执分离进一步完善了执行审查监督程序

审执分离制度完善了执行的法律审查监督程序安排,给予涉案当事人、相关人以充分的权利主张和执行纠错的法定权利和机会,将执行纳入了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的“阳光执行”轨道。根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在程序上,涉案当事人、相关人对执行法院执行中的错误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行为,可以提出执行异议,对异议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级法院提出复议,这一法律制度的设定构成了一个相对独立、完整的两审终裁的执行审查监督程序;在操作上,各级法院执行审查监督裁判部门负责对执行申请、执行中止/终结、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追加/变更被执行主体、执行转破产等多项内容的审查裁判,对执行工作进行有效的审查监督,纠正执行中的错误。在这一程序设置中,律师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其职责是密切关注执行进程,及时发现执行中的行为不当或错误,对发现的错误执行、无故不执行、拖延执行而执行部门又没有合理解释等问题,按照程序规定及时向有权的执行审查监督裁判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执行监督请求或提出异议/复议,请求对执行进行审查并在法定期限内给出答复或裁定,使当事人可以通过提起执行审查监督程序保证执行的顺利、有效、正当进行,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

2、审执分离有利于提升执行效率

审执分离制度在强化执行的法律监督职能的同时,对时效性做出了更加严格的规定,赋予当事人提起执行审查监督程序法定权利的同时,更加注重执行审查监督和具体执行效率的关系,最大限度的缩减时效和审查期限,更加适应执行程序简易、便捷、直接的基本特征。例如,依据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行为异议、案外人异议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前提出,符合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在3日内立案,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异议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上一级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30日内审查完毕,并作出裁定。执行异议、复议以书面形式审理,必要时进行听证,复议裁定为生效的终审裁定。在具体适用中,当事人提出申请的时效期限、法院的审理期限都是非常简短的,在代理执行案件中如果错过时机便丧失权利,特别是在当前完善执行审查监督机构设置的试点工作还没有最终完成、职能划分不很清晰、具体执行案件办理不够规范的司法现实状况下,丧失程序权利必将导致实体权利的损失,而且责任难以追究,这一点必须引起代理执行案件律师的高度重视。

3、审执分离更加遵从当事人权利的私权处置

审执分离制度在保持民事执行的既定力、强制性的同时,对执行审查监督的中立性、被动性有所强化,更加遵从当事人权利的私权处置,充分体现了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法律原则。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除部分程序可以由法院依职权启动外,绝大多数执行审查监督程序作为当事人的权利处置需依申请才能提起,经审查裁定后启动。依申请才能提起的程序贯穿于执行审查监督程序的全过程,从启动执行程序的申请开始,到追加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执行措施、参与分配、执行行为异议和复议、案外人异议、执行监督、执行担保和和解、恢复执行等诸多执行程序,以及执行异议之诉、代位权和撤销权之诉、执行转破产程序、拒不执行有效判决刑事责任的追究等执行外诉讼程序的提起,均需依当事人的申请才能启动,程序启动的法定权利归于当事人,人民法院无权对当事人的私权予以处置。基于这样的法律规定,在具体实务运行中,启动哪些程序、什么时候启动,启动程序的实体权利规定和事实根据是什么,结合案件对这些问题的综合分析和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是对代理执行律师的一个重大考验。代理执行律师不仅要熟悉程序规定的适用,还要有效把握实体权利规定以及实体权利与程序规定有机结合的运用,主动出击,适时为当事人提出权利主张和程序启动要求,多渠道、全方位实现生效诉讼判决、执行依据的法定既得权益,才能真正代理好执行难的案件。

4、执行异议/复议终裁受民事申诉再审制度监督

审执分离制度在设定执行异议、复议两审终裁的相对独立的执行审查监督程序的同时,将这一程序纳入民事申诉再审制度的监督之下,完成了民事申诉再审制度对执行程序全过程监督的制度设计。按照法律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执行审查监督程序的权利用尽,并不是执行审查监督程序的终止,如果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执行审查的异议、复议裁定不服,提出申诉的,人民法院将作为执行监督再审案件立案审查,以裁定方式作出结论。执行异议/复议裁定作为民事诉讼再审监督程序的一部分,构成了民事诉讼申诉再审对诉讼程序和执行程序完整的法律监督体系,构成了民事诉讼救济途径有力的法律体系保障和最后防线。

对执行审查监督制度在民事申诉再审程序中的地位及二者关系的认识,有助于代理执行案件中执行程序和诉讼程序的适时转换,易于对复杂案件的有效处理。

5、恰当的执行和审监程序转换是化解执行难的有效方法

代理执行案件中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的有效衔接、具体案情的综合分析处置,恰当把握执行审查监督法律法规的适用,是做好代理执行实务的关键。前不久,笔者接受咨询论证的一起执行案件中,被执行财产价值因土地征收发生变化在已经执行,但被执行财产尚未完成登记转移的情况下,被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请求裁定重新执行,执行法院经审查裁定依法驳回异议。随后被执行人对异议裁定提起复议,上级法院以执行拍卖中的评估存有瑕疵为由裁定撤销异议裁定,重新评估拍卖、重新执行。经案情综合分析,笔者认为复议裁定的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错误,没有法律依据,且该复议裁定属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应作为执行监督再审案件立案审查的对象,遂为咨询人作出应针对复议裁定提起再审立案申请的论证意见。

在笔者所代理的另一起颇为棘手的执行案中,一审判决承担连带责任的两被告,被某高院二审改判由其中一被告承担全部责任,另一被告不承担责任,因承担责任的被告没有履行能力,致使执行陷入僵局。经综合分析,另一被告有执行可能,应针对二审改判错误提起再审。最终,再审主张得到最高院认同,裁定准予再审立案并提审,原审判决停止执行,使该案执行有了新的转机。

以上案例说明,代理执行难的案件,不能拘泥于生效判决和单纯执行程序的束缚,全案要素分析、抓住问题关键、恰当的执行和审判监督程序转换,以及充分利用审判监督纠错等措施,是办好执行难案件的有效途径和方法。

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前提,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保证。审执分离制度和民事执行审查监督的程序适用正在接受社会司法实践的检验,还有许多问题需要理论界、实务界和社会各界共同努力加以厘清和解决,律师实务应当在推动审执分离制度和民事执行审查监督的体制建设、程序完善上,在民事执行法律普及和法律适用上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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