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文昌:保障诉讼权利 化解辩审冲突

田文昌
发表时间:2018-01-17
作者:田文昌


2018年1月7日,京都律师事务所刑事辩护研究中心举办“审判中心主义视野下诉权保障原则之落实研讨会”,并邀请美国四位法律专家与我国十几位知名刑诉法学者、刑事辩护律师一起就该问题进行座谈。本文根据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的发言整理。


 

京都律师事务所创始人田文昌
 
     
     
       今天我们研讨会讨论的话题,是由近日发生的律师退庭事件所引起的。但是,我们今天不针对个案,只针对现象,主题就是审判中心主义背景下的诉讼权利保障,其中最重要的就是如何解决辩审冲突问题。

一、关于辩审冲突的原因

任何一种现象的发生,都离不开具体的环境背景。为什么中国会发生律师退庭的问题?这个现象发生的主因是什么?法治发达国家很少出现这种情况,为什么中国却频频发生?

中国发生这种现象的深层原因,我认为是辩审冲突所导致的。据我了解,辩审冲突在法治发达国家是没有的。那么,为什么中国会出现辩审冲突,而且近几年来还不断升温?这也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问题。

具体来说,我认为主要有这么几个方面的原因:

一是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毋庸置疑,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官都应当有相应的裁量权。但是,我们国家法官的裁量权究竟是不够,还是过大?我们的立法,我们的司法解释,采用了一系列模糊性的弹性条款,比如证人出庭问题、鉴定人出庭问题、调取证据的问题、排除非法证据等一系列的问题,都是以“法庭认为有必要”为前提,都把这个权力赋予了法官。但是,绝大多数情况下都是法官认为没有必要。

我就遇到过很多的类似情况。刑诉法明确规定,关键证人要出庭,但是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刑诉法和司法解释都明确规定要排除非法证据,但法官认为没有必要;刑诉法和司法解释明确规定控方没有提交的证据,辩方有权申请法院调取,但是多数情况下,法官都认为没有必要;刑诉法规定专家证人可以出庭,可以协助质证,可是法官常常认为没有必要或者认为即使专家证人出庭也不能发言,如此等等。在我代理的案件中,证人出庭率连百分之五都不到。很多时候证人就等在法庭外面,法官就是不让出庭,其理由是法庭认为没有必要。还有的时候,法庭甚至剥夺辩护律师最基本的发言权,随意粗暴打断甚至完全禁止律师发言。这种情况我就经历过,这都属于一些基本诉讼权利被剥夺的情况。

关于辩审冲突的原因,两方面应当各自检讨,首先律师应当加强自律,恪守职业道德。我从来都不认为在辩审冲突中律师没有责任,而且在有些时候、有些律师也确实有很大责任甚至做得过分。对此,律师界自身需要深刻反省和严格规制。但是,对于辩审冲突的深层原因更值得深入剖析。

二是法官不中立。有很多冲突是发生在法官不中立的前提下,由于法官失去了基本的中立性,就不可能正常、合法地行使他的权力。这种情况下律师如何维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

三是法官不独立。尽管随着司法改革的不断深入,关于独立审判和禁止权力干预的政策频频出台,但现实中法官权力受限的问题并未明显改变。而法官权力受限也是其打压律师的原因之一。有人可能会说,一方面说法官权力受限;另一方面又说法官权力过大,岂不是自相矛盾?其实,这种现象不仅并不矛盾,而且恰恰具有一定的内在联系。法官的权力越是不独立,就越容易偏离其中立性,而越是偏离中立性,就越容易打压律师,而有些时候正是由于被干预才不得已而为之。所以,在不同语境下谈论法官的权力自然会得出不同的结论。作为律师,我们可以理解法官的苦衷,但是,作为辩护人,我们则有义务捍卫当事人的权利。

我认为,从总体上看,辩审冲突的主要责任在法官。理由很简单,因为法官是法庭的主宰者。律师只有通过法官的认可,才能发挥辩护作用,所以通常情况下律师是不会主动去找法官闹事的。如果律师去找法官闹事,无异于耗子找猫闹事,自讨苦吃。个别情况不能排除,但绝不具有普遍性。在这种背景下,保护律师权益,一个非常重要的前提就是首先要规范法官的权力。没有尊重法律的法官,怎么会有尊重法官的律师?

二、如何借鉴国外的经验?

今天在座的有律师、法官、检察官,也有国内和国外的专家。如何借鉴国外一些成熟的经验,我想提出一个问题供大家参考。

我们历来都非常尊重国外的经验,但是又不能照搬照抄。我以前在国外考察的时候提了很多问题,国外的专家听了都很不理解,觉得很奇怪,不可思议。这是两种不同的环境和语境所造成的。

我们一直在强调中国特色,这个中国特色就特在它有特殊的中国的环境背景。所以,我觉得我们今天研究的问题,应当注意到如何来分析这些特色和共性之间的区别和联系,这非常重要。国外没有退庭,因为国外没有辩审冲突。所以,要解决好中国的退庭问题,首先要化解辩审冲突。这样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三、律师如何恪守职业道德?

那么,面临以上种种问题,律师应该如何恪守职业道德,如何保障当事人应有的诉讼权利?大家可能会认为我是资深律师,在法庭上会很受尊重。但实际上我在法庭上也经常被法官呼来唤去,甚至侮辱来侮辱去,还有的法官教育我说连常识都不懂,发言不让发,甚至一句话都不让讲。

在那种情况下,我们是无条件地遵从、配合享有无限权威的法官?还是坚持原则、以理抗争?如果遵从了、配合了,在明知道辩护权完全无法行使的时候,我还是坐在法庭上去遵从,去配合,甚至参与虚假的质证,去帮助控方证明非法证据的合法性,或者自欺欺人地说服被告人去违心的认罪。那么,我们是恪守了律师的职业道德还是违反了职业道德?是在维护法律还是在亵渎法律?我想这个问题是值得我们深入思考的。

律师法、刑诉法都有规定,律师要遵守职业道德,但是当我们基本权利被剥夺的时候,我们该怎么做?

在一些法治发达国家,有完善的救济程序,律师可以启动各种救济措施来维权。而且,更重要的是它完全公开在媒体舆论的监督之下,任何人都难以肆意妄为,所以我坚持认为审判中心主义的保障前提必须是阳光下司法。

但是,目前在我们尚不具备这些条件的情况下,我们恪守职业道德的方式和底线又应当如何定位?

其实诉讼权利不是律师自身的权利,而是被告人的权利,律师可以不说话,可以屈服,可以无条件遵从。但是,谈若如此,律师的职业道德哪里去了?能不能尽到有效辩护的责任?

如果说律师必须服从法庭,法庭有绝对的权威,那么法庭的权威是法律的权威还是法官的权威?这个法官能不能完全代表法律,或者说,有什么样的机制可以监督和限制法官违法?这也是需要我们思考的问题。

一方面,对律师的行为必须严格规制,尊重法庭是律师起码的行为规范,这一点毋庸置疑。但另一方面,如果只是单方面地限制律师,要求律师在任何情况下都只能无条件服从法庭,则会不会由于法官的任性而导致律师的职业道德失守,进而导致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侵犯?

反过来,如果律师需要抗争,需要充分维护当事人的辩护权,那么要采取什么样的方式来维护?能不能制定一些可以约束辩审双方的严格保障性措施?能不能引入第三方介入的处置机制?能不能真正实现阳光下司法而将司法过程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我觉得这也是我们今天要研究的问题。

四、结语

对于以上问题,我没有结论,我只是提出问题。我认为,如果不解决这些问题,中国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进程,将受到严重的干扰。

所谓的退庭事件不是一个孤立的事件,它涉及到的是制度改革的问题,也突显了个案推动立法的重要启示。这个启示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诉讼权利的保障,具体来说就是要进一步加强对于辩护权的立法保障和理念更新。否则,我们整体的司法环境就会因为辩审冲突的蔓延而恶化,这是我们不愿意看到的结果,也是对以审判为中心的司法改革大方向的一种背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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