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律师辩护带来的影响

【法宝引证码】CLI.A.4103244
【学科类别】刑事诉讼法
【出处】微信公众号:言志说法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关键字】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刑事辩护
【全文】

  2016年9月3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18个城市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依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的《决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于同年11月11日制定了《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试点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的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2017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代表两高向全国人大常委会所作的《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试点工作情况的中期报告》中,指出试点取得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得到充分体现,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司法资源得到合理配置,促进了刑事诉讼效率明显提升”、当事人诉讼权利得到有效保障,促进了司法公正“的效果。

  可以预测,这项试点工作在不久的将来,极有可能在全国范围内推开,并带来相应诉讼制度的修改和完善。这必将对律师的辩护工作带来巨大的影响,有必要未雨绸缪,进行必要的讨论和研究。

  一、对律师案件预期判断能力提出更高的要求

  为鼓励、引导有罪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不少试点地区建立了阶梯式从宽量刑机制,即认罪阶段不同,减少的刑罚量不同,认罪越早,从宽幅度越大。个人认为,这符合认罪认罚从宽制度本来目的,不同阶段的认罪认罚对司法资源节约的程度不同,理应得到不同的优惠待遇。

  这就对律师案件预期结果的判断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过去一些走着瞧、看着办的做法就有可能让当事人错失得到更大幅度从宽处理的机会。实践中一些让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但律师做无罪辩护或者对检察机关量刑建议提出异议的做法就有可能引发争议。

  虽然在两高三部《办法》中只规定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认罪认罚有异议的,不能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北京地区的试点方案中,有”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但经审查认为可能不构成犯罪,或者辩护人做无罪辩护“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规定。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律师不能依据所掌握的情况对案件走向和预期结果做出准确的预测和判断,就不能在当事人作出选择时提供有效的法律意见,帮助当事人作出最佳选择。一是可能让当事人选择发生错误,失去得到最大限度从宽处理的机会,二是本能获得无罪或者更轻的判决,因为预测判断的失误接受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这些都会对当事人的实体性利益带来损害。

  二、对律师量刑辩护和协商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当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罪认罚后,律师辩护的着眼点就在被告人可能适用的刑罚上,进一步准确地说,就在于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上,如何让检察机关提出最有利于当事人的量刑建议就成为认罪认罚案件辩护的核心点。这是因为在《办法》中规定,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这就要求律师具有很强的量刑辩护能力和与检察机关沟通协商的能力。

  律师除了应当对有关《量刑指导意见》进行深入细致学习和研究,娴熟掌握各种量刑规则外,还应当学会类案的收集、整理和研判,在既往案例中寻求到量刑辩护的支撑点,增强与检察机关协商、沟通的能力。

  在实务操作中,充分利用程序性辩护,说服检察机关接受己方量刑请求不失是一个好的办法,力争在法律所允许的框架内寻求双方的平衡点,”对抗——协作“将会成为审查起诉阶段的常规模式。过去一些制造程序麻烦,纠缠程序细节但对实体没有多大影响的做法将会逐步退出历史舞台。有攻有守,有勇有谋,进退自如,游刃有余,将成为律师急需学习的技巧和方法。只有这样,才能够让当事人切实获得实体上的利益。

  三、辩护重心由法庭审理向审查起诉阶段位移

  如前所述,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而且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对适用速裁程序的案件,不仅送达期限不受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限制,而且不进行法庭调查、法庭辩论。这就意味着不少案件(依据《办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都可以适用速裁程序)辩护在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结束,最终结果已基本锁定,只是等待法院的确认。

  这就意味着律师在很多案件上,辩护的重心由法庭审理向审查起诉阶段位移,从如何说服法官变成如何说服检察官接受己方意见。

  四、程序日趋透明,不少律师故弄玄虚的做法将失去市场

  在实践中,不少律师会利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和所掌握的信息优势,故意夸大案件的后果,以此对当事人施加影响获取更多的律师费。但在认罪认罚程序中,这种做法将会失去存在的空间。

  依据《办法》的相关规定,检察机关在听取犯罪嫌疑人意见时,会向犯罪嫌疑人提出明确的量刑建议。量刑建议一般应当包括主刑、附加刑,并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可以提出相对明确量刑幅度,也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提出确定的量刑建议;建议判处财产刑的,一般应当提出确定的数额。

  尤其是明确刑罚执行方式和一般应当提出确定数额财产刑的规定,会让不少律师故弄玄虚的做法失去市场。因为检察官已经明确告诉犯罪嫌疑人可能将会面临的刑罚,律师就自然失去故意夸大案件后果的条件。而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律师也无法从中得到浮夸的利益。要做好律师,获取良好的市场口碑,只能选择专业和诚实信用。

 

【作者简介】
袁志,西南民族大学法学博士,北京炜衡(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四川省律师协会刑事专业委员会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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