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必须善待委托人

王才亮
发表时间:2018-04-10
作者:王才亮
来源:王才亮的笔耕园地


    律师的执业权利来自于法律的规定和当事人的委托。除少数大所的做流水线业务的律师因见不到委托人和某些特殊身份的律师其案源来源于特别渠道之外,一个正常的律师,其执业免不了与委托人打交道,其与委托人的关系无疑是律师行业生存与发展的最重要的关系。说通俗一点,委托人是绝大多数律师的衣食父母。然而,律师与委托人又并不是简单的雇佣关系,这是因为律师执业还受法律调整而具有一定的独立性。

       中国律师自三十多年前恢复以来,总体来说是健康的。尤其是上世纪九十年代律师制度改革,律师从国家干部转变成为“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接受委托或者指定,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服务的执业人员”后,绝大多数律师认真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法律正确实施,维护社会公平和正义,帮许多当事人解决了法律上的实际问题,赢得了当事人的信任。

       然而,目前我们国家的法律没有给律师行业以像会计师、建筑师等专业那样的垄断业务,需要“找米下锅”,除了一小部分成功的律师还是有了自己擅长的的专业与服务领域,有了充足的案源进而有了选择当事人和案源的资本外,大多数律师在目前仍然需要被动地与不同层次的当事人打交道,为他们提供法律服务。

       我做律师三十年以来,与各种层次的当事人都有过愉快的合作,与许多委托人成了朋友,但是也有过一些不愉快的争论。虽然不愉快的争论是千分之几的比例,的确很烦,但我们也吃一亏长一智。归纳起来,我遇到的争论,其主要的原因是有的当事人私心极重,有四种情况:

       第一、有的群体性案件的召集者或联系人,总是希望获取比他人更多的利益。

       有一年在山东,我代理了一个村庄70多户被拆迁人起诉拆迁许可证案。一审开庭后,政府方面进行协调将原来过低的补偿价提高到市场价或者是就地产权调换“拆一还一”,绝大多数被拆迁人满意了,签了合同并向法院申请撤诉。而诉讼代表人是兄弟俩提出了一个问题:“我俩辛苦当代表人应该比较其他当事人有特殊的待遇”。政府及开发商方面认为,标准必须一碗水端平,但考虑代表人的确跑前跑后,帮拆迁纠纷的解决也做了一些有益的工作,可以考虑由开发商出资50万元,代表人出一元钱而以代表人的名义并冠这兄弟俩的姓氏在回迁后的小学校设立奖学金。应该说这是个很好的解决办法,却遭到这兄弟俩拒绝。我的劝说则被这兄弟俩视为帮政府讲话而翻脸。一审判决该拆迁许可证违法但因绝大多数人已达成协议并搬迁而予以维持。这兄弟俩上诉没有再委托我们律师事务所,而是另请了一位拍胸脯承诺“能请媒体介入,保证赢官司”的牛人。二审结果自然是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这兄弟俩空折腾几个月,还是被强拆了,后悔莫及,再电话联系我,我只能是表示同情而已,决不会再代理其申诉。此后,我接受群体性案件的代理,一定要求当事人尽可能推选出具有公益心的人担任代表人并且要有效的监督。否则,我宁可不接受代理。

        第二、当事人具有“雁过拔毛”的过人本领,不仅想通过维权拿到自己应有的补偿,还想“杀富济贫”从被他认为是富人的律师身上盘剥一二。我们曾代理一个企业征收的案件很顺利,提出异议后政府认为确实可以不拆迁而撤回征收决定。我们与该企业老总皆大欢喜之时,该企业的联系人私下找到我索要律师费的“回扣”,我真的是闻所未闻。我知道这个人是企业老总的亲戚,但不能乱了规矩,只有当即予以拒绝。之后,不知道这个人在该企业老总面前挑唆了什么,该企业老总之后与我再无联系,但我没有再去纠结。

       早几年,还有一位北京某主流媒体的从业人员因家里开的酒店遭遇拆迁找到了我代理,交了极优惠的代理费5万元。官司没有打赢后,这个媒体从业人员不再露脸,而是由其家属来所里哭着喊着要求退费,这显然没有道理。最终,还是这个媒体曾帮助的人闻讯出了这个钱才了事。

       对于这样的人,我的善待方法是过了就过了,也没有通报他们的单位。《倚天屠龙记 》中有云:“他强由他强,清风拂山冈。他横任他横,明月照大江。”若是计较便是对自己的损耗。

       第三、当事人抱有不动产维权之外的私心造成与律师的争论。

       有一次我在江苏某地代理了一个诉非法强拆的案件,一审很顺利的胜诉,法院判强拆违法。本应顺利地进入索赔程序,而且政府方面表示了道歉并可以协商如何赔偿。然而当事人犯拧,非要政府先处理参加了强拆的一位公务员。我也给他解释那个公务员只是强拆的参加者,是职务行为难以追究其个人责任,法院也不直接审理对此人的处分问题。然而,当事人坚持以没有处理责任人员为由提起上诉,我只有拒绝代理二审。结果如我所料,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一个蛮成功的维权案件,弄得律师与委托人的不愉快。

       事后,其他人告诉我,一审原告与那个公务员是中学同学,有积怨,想通过该案发泄一下。我没有代理二审,少赚点钱而已,但少了烦恼。所以,我倒没有计较委托人的态度。宽容,利人利己。

       第四、有的当事人没有底线,易受他人挑唆。十年前,我在办公室接待了江淮地区的一批跪着求助者,原因是该水利工程拆迁竟然沿河两岸补偿相差一倍。体谅求助者的困难,我们只收了当事人三万五千元的第一期代理费就开始工作。任意降低水利工程拆迁补偿标准当然为法律所不允许,委托人很快得到了应有的补偿。此时,当地的一个负责拆迁的镇党委书记(挂副县级)对委托人的领头人(是个教师)说:“律师太容易赚钱了,来一趟就解决问题。你们如果能找律师退钱,退多少政府另外加倍给你们”。

       这个教师真的没底线,带着几个老头老太太到我办公室跪下,一是感谢律师帮他们维权成功;二是希望律师再帮一把忙,退他们一些律师费,他们好从政府那边加倍领钱。我一听乐了,不多说,立即让财务把三万五千元退了,但要求他们收到政府的钱立即告诉我。没几天,电话来了,他们真的从镇政府领到了七万元。

       此事,我宽容了委托人,但没放过那个书记,立即将有关情况通报给当地有关部门。半个月后消息传来,该书记被“双规”了,贪污受贿事不少。半年后,判了七年有期徒刑。也算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

       多年以后,我依然记得当时那个委托人跟我说话时眼睛里露出来的那点得意且 又有点狡黠的目光。谁赢了呢?我想:难得糊涂,善待委托人,那是对自己的一种有益无损的态度。我们在那些根本不在同一层次上的人面前,如果事事都想争个明白,可能是因小失大,自寻烦恼。

       在律师与当事人的交流中,大多数人都希望通过自己的观点去说服对方,用自己的价值观去引导对方接受自己的意见。可是不同层次的人对于同一件事情注定会有不同的思维与认知方式很难齐步走。比如,有的当事人习惯了免费咨询,甚至于有的当事人认为通过免费咨询就学到了对策,继而自己操作以节约律师费。今天上午,我接待了几位来自江南的被拆迁人,没收咨询费,但据助手说,当事人之一居然在偷偷录拍,为什么呢?品质而已。

       在补偿的问题上,有的当事人几十万、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也弹指之间云淡风轻,而在几千、几万、几十万的律师费上是斤斤计较,有时省几万几十万自认为一个重大胜利。同样,有的律师为眼前的利益,虚假宣传、无底线承诺,忽悠甚至坑害委托人,由此虽然短时间可以集聚财富,但终究难以长久。人世间,凡事有因当有果,捡了芝麻丢了西瓜的事情太多了。君不见,十殿阎罗饶过谁?

       为此,律师与委托人在层次不同的情况下,我们不必也无法去刻意相融,更不必试图去碾压对方。我们只需秉承良知,依法办事,就可以包容不同价值观的人,多一些快乐,少一点烦恼。作为法律人,我们的责任是为社会的进步贡献我们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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