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时代:新型疑难劳动关系的甄别和认定


640.webp.jpg

作者:张璇,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战胜了所有对手,却输给了时代。”大润发突然易主,颇让人唏嘘感叹。无论是机器人取代传统作业工人,还是网络外卖对方便面的冲击,归根结底,都可以追溯到互联网对人的行为的影响,这种影响更进一步导致社会关系的变化。

在劳动法领域,传统的劳动关系模式,也受到很大的影响。其中,如何甄别、认定互联网线上平台公司与线下提供服务的人员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已经成为劳动法实务领域热议的话题。

我们尝试通过个案剖析,明辨基于互联网线上平台产生的法律关系之性质,并希望据此,抛砖引玉,找到甄别此种法律关系性质的方法或标准。

案情分享

聂某于2014年8月23日进入A互联网公司,从事汽车救援工作,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A公司也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同时A公司告知了聂某劳动报酬的结算方式为按照完成救援任务的出勤次数和公里数计算,结算时间为每月10日前结算上月1日到30日的劳动报酬,但未就其他事项进行说明。在工作过程中,A公司通过网络app平台按照聂某的住址向其就近发送救援任务,聂某回复则为接受任务并计算报酬,未回复则视为拒绝接受,不计发报酬。参与救援过程中,聂某自行携带维修工具,自行支付路桥、燃油费用等必要开支。2015年4月,聂某与A公司因出勤量发生争议,A公司停止通过网络平台向其发送维修任务。2015年5月,聂某提起劳动仲裁,其仲裁请求为:确认其与A公司从2014年8月2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并要求A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聂某观点

聂某认为,双方虽然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是A公司向其提供了印有A公司logo的工作服,其薪酬也是由A公司按月发放,故双方从2014年8月23日起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仅没有为其参加社会保险,还违法解除了与自己的劳动关系,应当支付违法解除的赔偿金。

裁决结果

裁决结果:驳回聂某的诉讼请求,认为聂某与A公司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

律师研析

A公司与聂某是否存在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否受劳动法以及配套法律法规调整,无疑为本案的核心争议焦点。

1.考量A公司与聂某之间法律关系的性质,需要区分劳动关系和雇佣关系。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力所有者(劳动者)与劳动力使用者(用人单位)之间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发生的一方提供有偿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经营管理中去的社会关系。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有着人身上的隶属性,劳动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和安排。用人单位合法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均适用于劳动者。劳动关系存续的过程应当具有长期性、持续性、稳定性、有偿性等法律特征。

雇佣关系,指雇佣人与雇工约定,雇工利用雇佣人提供的条件,在雇佣人的指示、监督下,以自身的技能为雇佣人提供劳务,并由雇佣人支付报酬的法律关系。雇佣关系发生的主体是不特定的,具有多元性,较劳动关系广泛一些。雇佣关系可以存在于法人、其他组织和个人之间,也可以存在于个人与个人之间。在确定损害赔偿时,若判定诉争的法律关系为雇佣关系,则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的规定。从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来看,雇佣关系的损害赔偿责任应当为无过错归责原则。此原则与劳动关系中的工伤无过错原则类似。

2.在本案中,A公司与聂某之间的法律关系,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A公司和聂某约定,由A公司根据聂某参与救援的出勤量按月支付报酬。聂某工作时所穿的工作服、工作证也清楚的标记有A公司字样,甚至根据A公司的规定聂某在为顾客提供服务时应当告知顾客其身份为A公司的救援人员,接受A公司指派参与救援工作。若仅从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来看,A公司与聂某形成的法律关系貌似也是符合劳社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二条的规定。因为劳动报酬的支付方式、工作证、工作服等,均为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关键要件。

但是,若将本案的其他事实纳入考量的话,则不宜认定为劳动关系。

首先,聂某因自身掌握了汽车维修的技能,并拥有维修汽车的工具、设备,A公司才根据业务需要向其派发救援维修任务。至于是否接受A公司派出的任务,是否提供劳动以及如何提供劳动并非完全由A公司决定,而是由其本人自行决定,聂某接受任务则计算报酬,不接受A公司也不能对其进行处罚。因A公司的规章制度不适用于聂某,从身份上,聂某与A公司也不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人身从属性。

其次,聂某与A公司仅对接单方式、报酬结算方式、时间达成了一致意见,从未就劳动合同的其他必备条款进行约定,更未就合作的期限达成一致意见,因此双方的关系并不具备长期性、持续性和稳定性的特征。

最后,A公司与聂某之间系按照维修次数和公里数结算报酬,故A公司向其支付的报酬中不仅包含聂某所付出劳动的价值,还包括了聂某自带工具、加油费等必需成本,因此聂某所提供劳动并不完全具有劳动法意义上的有偿性。

3.A公司与聂某之间的法律关系,更符合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

我们认为,A公司与聂某之间发生的法律关系更符合雇佣关系中的技术服务合同的特征。在技术服务合同中,合同双方的地位平等,没有上下级隶属关系,受托人只需要利用自身的技能,按约定完成委托的服务工作即可,没有遵从委托人的规章制度和管理秩序的义务。故,我们认为,A公司与聂某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A公司不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的赔偿金。

结语

基于互联网+而产生的各类线上平台公司,其运营模式的良性运转,线下的推广和执行是必不可少的环节。大家可以想象,美团如果没有外卖员将会怎样?但是,线上平台公司与线下劳务提供者到底是何种法律关系,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更不能轻率判定。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本文转自中国律师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