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资意向协议(Term Sheet)的法律效力解析

    从既往经验上看,投资意向协议对于交易进程的影响价值曾经一度被高估,之后又回落以至于沦于随意。如今红杉与币安的纠纷至少再次表明:投资意向协议终究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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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刘明俊,北京策略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近日有媒体报道:红杉资本与币安公司因为“排他期条款”纠纷闹上法庭。2017年8月份,红杉与币安签署“投资意向书(Term Sheet)”,其中约定,红杉计划按照5亿元人民币投资前估值对币安进行投资;双方将在6个月的排他期内,进一步谈判确认融资细节。此后,币安接触了另一家投资者IDG资本,后者愿意以更高估值进行投资。红杉认为币安违反了排他条款。随后红杉向香港法庭申请禁令,禁止币安与其他投资者开展融资谈判。

  股权投资纠纷已经很多,但因投资意向书引发的纠纷仍属少见。基于本案,有几个问题可供商讨。

  一、投资意向协议效力如何

  投资意向协议一般是投融资双方就投资交易关键条件所达成的原则性约定,其主要条款内容包括:目标公司估值、投资金额、董事会席位和投票权、投资人主要权利、期权计划、保密责任和排他期,等等。这些内容都将反映在最终的正式投资协议之中。

  大部分情况下,除了保密责任、排他期和法律适用(司法管辖权)等少数特定条款,投资意向协议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达成此协议的主要目的是为双方后续交易细节谈判确定框架,以免双方在一些关键问题上意见分歧过大,最终达不成一致浪费时间。

  二、违反投资意向协议有什么法律责任

  投资意向协议大部分内容没有法律强制约束力,因此,即便违反,也不会产生什么法律责任。但如果是违反保密责任或排他期等具有强制约束力的条款,则会产生法律责任。

  在红杉与币安的纠纷中,红杉向香港法庭申请了禁令,禁止币安跟其他投资者进行谈判,并获得法庭批准。从这个情况可以看出:红杉与币安签署的协议约定了适用香港法律管辖,基于此管辖背景,禁令是违约导致的法律后果之一。

  如果是适用中国大陆地区法律,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可以根据一方申请而禁止另一方作出一定行为。不过从司法实践情况看,诉讼禁令制度的适用范围有限,而且只在知识产权纠纷等领域相对适用较多,在股权投资纠纷领域适用较少。

  另一个更常见的法律后果是产生违约赔偿责任。根据大陆地区法律规定,违约责任以弥补损失为原则,这里的关键和难点在于如何确定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即便协议约定了明确的违约金金额,根据前述原则,仍可能导致违约金的变更。

  三、要遵守基本诚信

  排他期条款是投资人用于自我保护的常用条款,另一方面,在某些情况下投资人却有滥用此权利之嫌。比如,就在红杉起诉币安违反排他期条款的同时,媒体又爆出红杉曾利用排他期拖延投资进度,导致项目陷入险境。这种立场差异使得排他期条款往往成为投融资双方初期谈判重点条款之一。

  无论如何,协议一旦签订,就应当被遵守,这是基本的诚信要求。如果意向协议都不能被严格遵守,则整个交易能否顺利推进值得怀疑,由此可能导致整个交易成本上升,这又将有违签署投资意向协议的初衷。

  从既往经验上看,投资意向协议对于交易进程的影响价值曾经一度被高估,之后又回落以至于沦于随意。如今红杉与币安的纠纷至少再次表明:投资意向协议终究是一份严肃的法律文件,而不是废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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