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引领海洋秩序之要义

金永明

 

 
 
  一般而言,维系海洋秩序的基本制度是海洋法,即《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自1982年通过,1994年生效以及其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以来,不仅在维系海洋秩序上作出了重大贡献,而且在实施过程中也暴露了其是政治妥协和协商结果的一些弊端。这些弊端在南海仲裁案中显性化,包括岛屿制度法律要件的模糊性,海域内航行制度的对立,历史性权利的具体内容及其与《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之间的关系不清,国家单方面提起强制仲裁案的前提条件的认定问题,国家作出排除性声明事项可否仲裁的判定问题,以及仲裁庭超越权限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上补救措施的缺失等方面,严重影响海洋法体系的权威性和整体性,损害国家自主选择的解决方法的权利,损害司法机构的功能和作用,并造成对海洋法制度适用的不可预见性等。
 
 
 
 
  中国在海洋治理上的成就为,党的十八大报告完整地提出了建设海洋强国的战略目标,而为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目标必须实现“四个转变”,即要提高资源开发能力,着力推动海洋经济向质量效益型转变;要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着力推动海洋开发方式向循环利用型转变;要发展海洋科学技术,着力推动海洋科技向创新引领型转变;要维护国家海洋权益,着力推动海洋权益向统筹兼顾型转变。同时,为实现上述战略性目标及基本要求,党的十九大报告指出,应以“一带一路”为重点,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而在推进“一带一路”的过程中,要以共商、共建和共享为原则,主要路径是构筑新型国际关系,最终目标是实现人类命运共同体。而在构筑新型国际关系时应遵循正确的义理观、新安全观和新发展观等理念,以实现合作共赢发展的目标。换言之,中国外交政策所蕴含的原则和精神,是指导海洋事务的重要方针,必须长期坚持和持续贯彻。即中国外交系列政策构成海洋治理的基本理念,并形成完整的海洋治理闭环系统,可以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实现。而实现海洋强国战略的保障是依法治海,所以,我国对于进一步丰富和发展海洋法体系,尤其是维系海洋秩序具有基础和可能。
 
 
  众所周知,现今的海洋法体系是国际社会长期以来合作和对立的妥协性产物,不可避免地带有局限性和模糊性。特别是海洋法体系不仅是沿海国家主张的管辖权和其他国家主张的一般利益包括航行和飞越自由在内的权利博弈后的产物,而且因认知和技术的局限性对新资源例如海洋生物多样性的基因资源等未予审议和规范,鉴于其对人类发展的重要性从而成为应予以规范和调整的新领域。为此,国际社会呈现了限制公海自由原则适用人类共同继承财产原则,并强化国际机构职权实施综合性管理海洋的发展趋势。而这些理念和原则,能否被国际社会所承认并吸纳到海洋法体系中,仍有待进一步的观察和持续的努力。换言之,我国应充分认识到完善海洋法制度的艰巨性和挑战性。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应根据自身地位的多重性,在海洋秩序的重塑过程中转换角色和定位。即我国应在今后实现以下角色和责任的成功转换,以在维系海洋秩序中发挥引领作用,保障海洋强国战略环境和条件。主要为:第一,从海洋规则的遵守者到制定者的转换;第二,从海洋规则的“破坏者”到遵循者的转换;第三,从海洋规则的维护者到引导者的转换;第四,从海洋规则的模糊者到精确者的转换;第五,从海洋规则的实施者到监督者的转换;第六,从海洋规则的特色者到普遍者的转换。中国实现身份和责任转换的目标是:依海洋空间和资源的特质和功能,依法综合性地管理海洋,实现可持续发展和人海合一目标。为此,我国应首先通过在国内的坚持陆海统筹原则,加快建设海洋强国进程措施,再将其经验推广至双边、区域和国际海洋制度的完善过程中,这是必要而合理的选择!而在坚持陆海统筹原则的过程中,重点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总之,在我国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大力建设现代化强国的过程中,海洋的作用不可或缺,即海洋强国建设是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重要组成部分,所以,海洋强国战略目标的推进和实现,包括南海问题、东海问题的有序解决,应符合我国发展的总体布局和战略目标,而进一步保障实施海洋强国战略的体制机制尤其是固化海洋管理机构职权的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实施就特别重要,以实现依法治海目标。当然,依法治海也是维系国际海洋秩序和海洋法制度的必然要求。为此,我国应重点研究《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体系并进一步完善国内海洋法律和规章制度,以为完善海洋秩序、丰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作出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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