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保全中用于赎回保全物的保证金的性质、保全期限及其确定

郑绪华
【法宝引证码】CLI.A.4104568
【学科类别】民事诉讼法
【出处】股权与金融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摘要】财产保全环节中的保证金亦构成新的财产保全措施。该等保证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自相应案件的变更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中文关键字】财产保全;保证金;解除保全;变更保全;保全期限;
【全文】

 

  【问题的缘起】
 
  2017年11月,因一委托合同纠纷,我们代理原告向法院申请了财产保全,要求保全被告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2017年11月9日,法院作出财产保全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告名下价值1000万元的财产,并据此保全了被告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票60余万股。
 
  2017年12月23日,电话告知我们,由于被告向法院提供了1000万货币资金的保证金,故解除了对前述股票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
 
  但我们并未收到相应的裁定书。
 
  问题:当被保全人向法院提供保证金代替原被保全标的物并被法院接受时,原财产保全到底是解除还是被替换了?保证金保全期限如何确定?
 
  【思考与论证】
 
  一、缴纳保证金是否构成变更保全措施
 
  (一)按保全司法解释的规定
 
  如本案所述,被保全人为了保全标的的最大利益,采取向法院提供担保的方式,请求解封原被保全物。此时,被保全标的物上已经不再有保全措施(如查封扣押冻结或权利瑕疵公示),取而代之的是,被保全人的保证金或其他担保物应缴付至法院账户,用于担保未来被保全人的债务履行。
 
  此种情形下,貌似以担保物或保证金替代被保全标的物构成了变更保全措施,但此种结论并不成立,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五)项规定:被执行人提供担保且申请执行人同意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人民法院应当做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的裁定。
 
  既然保全措施因被保全人提供担保物而被裁定解除,已无保全措施?故保全措施已然不存在,并非变更;
 
  2、若法院并未裁定解除保全,而是通过《查封扣押冻结财产通知书》的方式明确告知变更保全措施(将实物保全变更为货币资金保全),则将产生变更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否则,“货币资金保全”方式的产生并无相应的法律规定,从而以缴纳保证金的方式解除原财产保全并未产生新的保全措施。
 
  (二)按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财产保全的被保全人提供其他等值担保财产且有利于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变更保全标的物为被保全人提供的担保财产。
 
  回顾《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规定,可知,被保全人提供等值保证金并非法律规定的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情形之一。
 
  据此,当被保全人提供等值的保证金或其他财产代替被保全物时,法院应当裁定的不是解除原保全措施,而是变更保全标的或相应变更保全措施。
 
  综上,财产保全中缴纳保证金以赎回原保全物构成了对原保全措施的变更。
 
  二、所缴纳的保证金是否应受保全期限的规制
 
  如前所述,被保全人一旦缴纳保证金并经法院裁定,即获得变更原保全措施的法律效力。此时,法院应当下达变更保全措施裁定书。
 
  由于保全措施已经合法变更,被保全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已经成为新的被保全标的物,对新的被保全标的物的查封扣押冻结已经成为一项新的保全措施。
 
  故而,被保全人所缴纳的保证金亦应受法律规定的保全期限的限制。
 
  三、保证金的保全期限的确定
 
  如上,被保全人所缴纳的保证金应受保全期限的限制,那么,该等限制究竟如何?
 
  (一)保证金保全期限——1年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的方法和措施,依照执行程序相关规定办理。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又规定: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因此,保证金的保全期限应为一年。
 
  (二)保证金保全期限的起算——裁定变更保全措施或保全标的物之日
 
  法律和司法解释对此未予明确规定。
 
  但基于前述,保证金保全是相对于原保全标的物或原保全措施的一项新的保全措施,加之不同的保全标的物对应不同的保全措施,故变更保全措施后的新保全措施,只能以变更裁定作出之日或协助执行通知书下达之日作为新的保全措施的计算起点。
 
  【结论】
 
  综上,财产保全环节中的保证金亦构成新的财产保全措施。该等保证金的保全期限为一年,自相应案件的变更保全裁定作出之日起计算。

 

【作者简介】
郑绪华,北京市盈科(深圳)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执业15年,第十届深圳市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第十一届广东省律师协会公司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专注于股权设计和股权投融资领域的实践及研究以及疑难商事争端的处理,著有股权法律实务专著《精进股权》。




本网站文章仅代表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本网站的观点与看法。
本文转自北大法律信息网,版权属原作者所有。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