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人手记︱集资诈骗数千万,为何仅判刑七年?

蓝天彬

 

 
 
 
  第二天一大早,我飞回南京。当天傍晚,嫌疑人周某的儿子小周来了,长得挺清瘦的小伙子。韩磊律师还没来,我就先在洽谈室接待小周,询问了解基本情况,得知其父母借高利贷,采用拆东墙补西墙的方式非法集资数千万元,最终撑不下去,人身安全也受到放贷者的屡次威胁,于是父母双双去自首。其父母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羁押在G城看守所。该案被江西G城公安局移送检察院,检察院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言谈中,小周也很关心他名下的两套南京房子,目前均被公安机关查封,他反复问能否保住。于是,我分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定性和量刑情况后,再有针对性地分析他的两套房子,第一套房子是他父母给了两百多万元,让他买房子,有赃物嫌疑,保住的难度比较大;第二套房子从法律上看有争议,希望比较大。总之两套房子都可以去努力争取。正在谈论间,韩磊律师来了,他听过后,和我的意见一致,说努力保一争二。
 
 
 
 
 
  同时,要把小周两套房子的资金来源彻底搞清楚,搜集有利的证据材料。关于第一套房子,据周某父母称,给了250万元,来源于夫妻的股金和工资绩效,以及银行抵押贷款、消费贷款。我们为此向检察院申请调取相关的贷款等资料。关于第二套房子,我们要做的就是把买房的每一笔资金说清楚,并且要有相关的证据材料。为此在20多天里,我不断和小周沟通,搜集POS单、银行卡流水、朋友借款和还款记录、购房合同、小周和每一个朋友的情况说明,每一笔钱都要有双方的银行卡流水互相印证,以此证明首付款70万元是小周使用个人合法资金以及向朋友大笔借款而支付的,与其父母无关,其父母也不知情,应尽快解除查封。
 
 
 
  有必要再去一趟,此时已是冬天。我和韩磊律师来到宜春市检察院,我们重点说了三条意见:一是两套房子归属问题,是小周的个人财产,与其父母无关,详见提交的法律意见书和证据材料;二是定性问题,是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非集资诈骗罪;三是涉案金额问题,存在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嫌疑人周某称大部分高利贷借款是用现金支付利息,一般是借款人银行转账给周某夫妻,周某夫妻取出后用现金支付利息,这是行业潜规则。周某称很大部分借款都还了,有的甚至多还了,而出借人则称大部分没还,两方都是口头陈述,具体金额较难认定。办案检察官是个温和的中年女性,耐心听取我们的意见后,赞同涉案金额应适当核减,但对房子问题和定性问题双方仍有分歧。
 
  接着,我和韩磊律师坐绿皮火车去G城,这次周某的弟弟开车来老站台接送,方便了许多。我们到看守所会见周某。周某已知案件移送宜春市检察院,心态平和,仍旧只是惦记着子女的房子能否保住。我们还谈到主从犯问题,根据卷宗材料和周某陈述,我们认为周某是从犯,周某妻子是主犯。周某提出,希望自己是主犯,妻子是从犯,让妻子早点出去,自己多坐几年牢也无所谓。人总是呈现着多面性,周某是个犯罪嫌疑人,但同时也是个好父亲、好丈夫,对家庭有担当。此后几次会见,我们反复进行沟通,也和小周沟通过,终于达成共识,仍然辩护周某是从犯,周某如能早点出狱,还能赚钱,帮助子女。当然,最终能否认定为从犯,要看证据,要看法院。
 
 
 
 
 
  (1)现有证据不能证明被告人周某构成集资诈骗罪,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周某夫妻自2012年开始,向裴某等4人借款1000多万元,用以承接工程。后工程未能中标,周某夫妻将这些钱转借给黄某,用于赚取利息,该情况是裴某等4人默许的。该部分1000多万元属于民间借贷,针对的是特定4人,并约定较高的利息。4人借款给周某,周某借款给黄某,周某的行为是一种营利活动。2014年8月,黄某因涉嫌集资诈骗罪案发,致使被告人周某无法要回大量的本金和利息,周某也就无法进一步支付给裴某等4人高额利息。此后,周某忙于借钱,累积至数千万元,几乎全部用于归还债务,并未挥霍钱款或者逃匿,也未转移资金。相反,周某主动列出借款还款明细。直到自首前一个月,周某还在积极筹措钱款,使用自己的银行股金作为抵押申请贷款300万元,周某还向姐姐和妹夫分别借款20万元,都用于还债。因此,本案没有确实充分的证据证实周某具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和行为。周某绝大多数时候以“资金周转”为由借款,也并未实施诈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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