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

吴晨
发表时间:2018-09-07
作者:吴晨
来源: 中国律师网
 

       2018年7月,经全国律协国际部联络安排,我利用出差之机拜访了英格兰及威尔士出庭律师公会和事务律师协会,就开放法律服务市场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问题进行了深入探讨。这个议题也是我们全国律协代表团日前出访韩国的交流话题。和所有融入全球经济大市场的国家一样,中国的法律服务市场也要解决开放和规制这两个方面的问题。本文分为上下两篇,上篇简要介绍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概况、律师执业制度、对外国律师执业组织形式的管理;下篇则着重介绍英国对外国律师执业行为的管理,希望能够从中获得经验与启示。

 

——北京宸章律师事务所 吴晨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上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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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法律服务市场概况

英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是欧洲最大的法律服务市场。2015年英国法律服务业的净收入为257亿英镑,占英国当年全国净收入的1.6%,是整个欧洲法律服务收入的20%。同时,英国也是全球最开放的法律服务市场之一,英国收入排名前100位的律师事务所有一半是设在伦敦的跨国律师事务所。

英国法律界认为,对于外国的律师事务所来说,英国和威尔士的法律制度是世界上最有利于商业发展的法律制度之一。英国的法律经常被用于解决不同国籍当事人之间的合同争议,即使当事人与该地区没有联系,这一点使得英格兰和威尔士具有全球竞争力。英国商事法律的另一个优点是法律的稳健性,它尽可能保护交易,手续少、允许灵活的交易结构,并且承认当事人选择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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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的律师制度

英国法律职业分为两类:事务律师(Solicitor)和出庭律师(Barrister)。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事务律师为客户提供持续的服务;出庭律师对法律上特定的点提供专业化的法律建议、在法庭中、仲裁、调解中充当辩护人。2014年,英格兰和威尔士将近16万事务律师,1.6万出庭律师执业。

出庭律师是法庭上的斗士,出庭律师能在英国的上级法院(最高法院、上议院、上诉法院、刑事高等法院和巡回法院)执行律师职务。出庭律师一般都是精通某门法律或某类案件的专家,他们不仅通过辩护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而且解答事务律师提出的疑难问题。他们办理的事务一般分两大部分,一部分是衡平法方面的事务,包括信托、遗嘱、公司法财产等事务;另一部分是普通法方面的事务,包括契约法、侵权行为法、刑法、亲属法等方面的事务。近年来,英国出庭律师的专门化倾向越来越明确,出现了商事律师、专利律师、税务律师等。

事务律师不同于出庭律师,他们从事的更多的事务性的工作。事务律师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为当事人提供多种法律服务。事务律师的活动范围,远较出庭律师广泛。他们可以担任政府、公司、银行、商店、公私团体的法律顾问;可以在下级法院,如治安法院、郡法院和验尸官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还可以处理非诉讼案件,为当事人起草法律文书和解答一般法律问题。相比而言,出庭律师一般不能直接接受当事人的委托,而只能接受事务律师的委托,所以事务律师相当于出庭律师与当事人之间的桥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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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对法律职业的本土保护

出于广泛传播普通法和把英国建立成为法律服务中心的目的,英国宣称任何人都可以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提供包括英国法在内的法律服务。但实际上,由于对法律服务存在服务能力和尽职尽责的要求,客户当然希望选择合格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来提供法律服务。英国对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首先体现在对法律职业本土化的要求上,在这个问题上,英格兰和威尔士有两方面的限制性规定。

一是只有获得英国本土律师资格和证书的人才可以用事务律师或者出庭律师的头衔称呼自己,未取得资格证书,冒用事务律师或出庭律师头衔的行为构成刑事犯罪。

二是将一些重要的法律服务领域保留给有资格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的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

目前,英格兰和威尔士保留给事务律师和出庭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主要包括:

1)参与案件审理,起草提交给法院的文件

外国律师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案件审理,不得接受诉讼委托,无权起草提交给法院的文件。如果案件中涉及到外国律师母国的法律问题,外国律师需要到英国法庭临时出庭,则需向出庭律师标准委员会提出申请,获得批准。

2)土地和继承业务

《2007年法律服务法》规定土地和继承业务仅能有注册事务律师办理,这些业务包括:申请土地权利注册和转让土地权利、草拟任何关于遗产处理的文件、参与不动产或其他财产处理的法庭程序。

3)金融投资服务

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欧盟注册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合伙人方有权为金融、证券和投资活动提供法律服务。

4)移民法律服务

只有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欧盟注册律师和事务律师的合伙人方可提供移民法律咨询、为移民申请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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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国律师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的形式选择

由于代理案件的权利被绝地对保留给了英国本土出庭律师,外国律师在英国能提供的法律服务基本上属于事务律师的业务范围。虽然在理论上外国律师可通过开设咨询公司等形式在英国提供除限制领域之外的法律服务,但是,如果为了获得客户对专业度的认可,外国律师想以律师或律师事务所的名义提供法律服务,则只能通过四种方式,即被英国事务律师雇佣作为助理或顾问、被英国公司或其他组织雇佣作为内部法律顾问、以注册外国律师名义和英国事务律师合伙、以注册外国律师名义开办律师事务所。

可见,外国律师如想在英国以律师身份执业,成为注册外国律师(RFLs)是最主要的途径。要想成为注册外国律师,外国律师必须依据《1990年法院和法律服务法》和《2009年事务律师管理局实施条例》向事务律师管理局申请。根据前述两项法律和条例的规定,申请成为注册外国律师必须满足下列四项要求:

1)符合外国律师的定义,即既不是事务律师也不是出庭律师。但是外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以外的司法管辖区,是法律行业的成员、并且有权从事法律职业。

2)他们所从事的职业必须得到事务律师管理当局的批准,并受到适当的监管。

3)他们本国职业规则必须允许他们在英格兰和威尔士和事务律师合作。

4)他们必须有良好的执业记录。

要想成为注册外国律师,外国律师应当向事务律师管理当局提交下列材料:

1)填好的申请表;2)缴纳首次登记费;3)缴付事务律师赔偿基金;4)他们所属的母国律师协会或管理机构开具的良好信誉证明;5)事务律师管理局要求的其母国法律职业监管的信息;6)事务律师管理当局要求的其母国规则(政策)允许其和英格兰及威尔士事务律师共同执业的信息。

英国法律服务市场的开放和对外国律师的管理(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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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外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的行为管理

对于外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提供法律服务,除了在组织形式上进行管理外,英国还从服务行为角度进行管理,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合作

成为注册外国律师后,外国律师即可和英国事务律师进行合作,对于不同的合作方式,英国从不同的角度进行管理。

1.外国律师受雇于英国事务律师

在取得注册外国律师资格后,如果其母国的法律和执业规范许可,外国律师可以受雇于英格兰和威尔士的事务律师和事务律师事务所,提供法律服务。当然,如本文第三点所述,外国律师不可以从事保留给英国事务律师的法律服务领域。

2.雇佣英国事务律师

经注册的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可以雇佣英国事务律师为其提供服务。但是,英国法律和规范对雇佣英国事务律师的外国律师事务所的业务和控制人做出了一些限制性规定,具体包括:外国律师事务所须仅从事法律咨询、代理等法律服务;外国律师事务所的管理层和股东层需为执业律师实际控制;如果任何外国律师事务所中存在非律师的经理人或股东,则需同时符合其母国法和英国法的规定。

同时,为外国律师事务所工作的英国事务律师的业务范围也受到一定的限制,主要包括:事务律师不得再从事保留给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的专属业务,包括参与案件审理、提供移民法律咨询等;事务律师需确保购买了足额的执业责任保险;在事务律师和客户沟通过程中,需以书面方式告知客户,他所在的律师事务所系外国律师事务所,不受事务律师管理局保险计划的保护;事务律师在使用印有“事务律师”头衔的名片或信笺时,需同时标明其所在的律师事务所并非事务律师管理局注册的本土事务律师事务所。

3.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

注册外国律师可以和英国事务律师或律师事务所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可以共同制作宣传册、名牌、名片、信笺等文件资料。但注册外国律师不得声称自己是事务律师事务所的合伙人,也不得声称或误导客户认为自己是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与注册外国律师分享办公场所和设施的事务律师需履行对客户的保密责任,同时确保外国律师的行为符合事务律师管理局管理手册的规范要求。

4.其他业务合作

注册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可以通过协议安排其他形式的业务合作,包括介绍客户、分享律师费等。无论注册外国律师和英国事务律师通过何种形式进行业务合作,均需遵守事务律师管理局的管理手册和外国律师母国执业规范的规定。

(二)注册外国律师需遵守英国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

注册外国律师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需遵守英格兰和威尔士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无论外国律师的母国执业规范是否规定了律师在海外执业的行为准则和惩戒程序,英国的律师执业规范适用于外国律师的执业行为。

为适应对外国律师管理的要求,事务律师管理局特别制定了适用于外国律师执业行为以及英国事务律师和外国律师合作的特殊规范,并将这些规范公布在管理局网站上。

尽管除了法律规定保留给英国本土事务律师的服务领域外,注册外国律师在英国可以提供其他任何法律领域的服务,但是其提供给的服务应当符合及时、审慎和尽责的要求。

《2007年法律服务法》禁止无资格的人自称或暗示其是事务律师,因此,对于注册外国律师的职业头衔,英国做了特别的规定。注册外国律师在其名片、信笺、宣传册、网站、电话号码簿等宣传通讯工具中可以用其母国的语言标示其在母国依法核准的职业头衔,如用英语标示职业头衔,则仅可使用“律师”(lawyer)字样并需要附加其取得执业资格的国家或司法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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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协会对外国律师提供的服务

如外国律师通过和英国本土事务律师合作、合伙等形式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则需要加入英格兰和威尔士事务律师协会,缴纳协会会费,成为协会会员。

由于对事务律师的执业投诉处理和惩戒主要由事务律师管理局承担,英国事务律师协会的主要工作是为会员提供交流培训和服务。英国事务律师协会国际部负责外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会员的服务工作。协会国际部专门设立了国际委员会,负责接受外国律师会员的注册申请、组织外国律师会员的活动等。

2016年,事务律师协会国际委员会举办了30场会员活动,超过1500名外国律师会员参加。国际委员会还编写了外国律师在英格兰和威尔士执业的指引,同时组织外国律师会员编写了阿塞拜疆、哥伦比亚、哥斯达黎加、日本、墨西哥、马来西亚、韩国和土耳其等13个国家的投资法律服务指引。

事务律师协会国际委员还制作月度新闻简报,目前的订阅用户来自100多个司法管辖区域,超过18,000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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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国外国律师管理方面的经验给我们的启示

在法律服务市场开放的问题上,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发达国家一直处于积极主张开放的阵营中。由于普通法在商事领域中的强势地位,其他国家开放法律服务市场确实给英国等发达国家带来了法律服务贸易上的盈余等实实在在的好处。对于英国来说,既然自己主张开放,显然不能首先封闭外国律师到英国提供法律服务的路径。因此,英国对外国律师提供法律服务在准入上的限制确实较少。

即便如此,如果我们深入研究英国对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就会发现除了准入之外,英国对外国律师在英国提供法律服务有着严格和细致的管理体系,并非是无序地放任。因此,一方面我们对英美国家呼吁其他国家开放法律服务市场要有清醒地认识和应对,另一方面我们也要深入了解这些国家对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制定出适合中国现状的法律服务市场开放政策和外国律师的管理制度。

入世以来,我国认真严格履行WTO承诺,积极推动法律服务领域的对外开放,同时依法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进行管理。相比英国的管理方法,我国对外国律师在中国提供法律服务的管理主要集中在组织形式等准入管理上,以行政管理手段为主,而在执业行为管理上有所不足。例如,在外国律师到中国临时执业、外国律师和中国律师合作从事诉讼和非诉业务、外国律师在中国的业务推广等方面,我国尚未有更进一步的管理措施和手段,引发了损害中国公民和企业利益、缺失法律服务责任等诸多问题。

法律服务是一种具有公共利益的特殊服务。和对本国律师的管理一样,为保证外国律师能够负责任地提供法律服务,我国也应当将行业自律管理延伸到在华执业的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建立起适用于外国律师的职业道德和执业规范,保证外国律师和外国律师事务所同样应当勤勉尽责地提供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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