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讼策略是诉讼目的实现的基础——一起挂靠经营纠纷案二审程序成功反转实录

 
王斌

 
发表时间:2018-10-19
作者:王斌
来源:《中国律师杂志》


 

作者王斌,重庆坤源衡泰律师事务所

本文首发于《中国律师》杂志2018年第9期

 

在民事案件业务办理过程中,作为原告的代理人,拟定民事起诉状是律师基础工作内容之一,而诉讼请求的选择与取舍,在很大程度上决定了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能否实现。如果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够明确,可能会面临诉讼请求被驳回的风险;如果诉讼请求的内容不够完整,可能会导致当事人的诉讼目的无法全部实现。

在一审诉讼请求存在重大漏洞,二审胜诉几率微乎其微的情况下,通过制定行之有效的诉讼策略,仍可以实现二审程序的逆袭。

一审诉讼请求未获支持,巨额款项面临无法追回的巨大风险

2014月,某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拟挂牌出让位于市中心的B0058号宗地。201410月,在朱某的介绍下,张某找到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某,经过商谈后,张某、朱某与公司达成口头协议,由张某全额出资并以公司名义参与竞买B0058号宗地。如果竞买成功,则由张某、朱某以公司名义对竞得的宗地进行开发经营,公司从净利润中收取3%的管理费用。201411月,公司取得竞买资格并成功竞得B0058号宗地。2015月,公司与某市国土资源局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在竞买B0058号宗地的过程中,张某通过转账到公司账户的方式,合计支付土地出让款及相关税费人民币64,793,632.5元。

公司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后,却拒绝承认张某是挂靠公司购买土地使用权并进行开发经营,声称张某与公司是合作开发B0058号宗地。在多次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张某找到合作伙伴朱某,由于公司的实际控制人钱某是朱某的表姐,张某希望借助亲情关系来化解这次争议。可此时的朱某不但没有去斡旋,反而认可并支持公司的主张,即张某与公司就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关系,并否认与张某合作开发B0058号宗地的事实。

无奈之下,张某委托律师向某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与公司的挂靠经营合同关系应属于无效合同,并据此按要求返还张某已支付的土地出让款及相关税费。张某主张双方是挂靠经营合同关系,而公司辩称双方是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最终,一审法院认为,在没有书面协议的情况下,双方的法律关系更符合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的特征,并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一审诉讼请求出现重大漏洞,驳回起诉实属情理之中

张某收到一审法院的民事判决书后,不远千里找到我们,希望我们能够接受委托代理二审程序。在签订委托代理合同之前,我们对案件事实进行了梳理,并仔细核实张某提供的案件材料。经过初步分析,我们发现一审法院认定张某与公司之间属于合作开发房地产合同关系,存在事实认定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通过初步的评审,我们认为二审改判或发回重审的概率较大。

在查阅民事起诉状的时候,我们发现决定这个案件成败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致命的漏洞。原来,民事起诉状的第一项诉讼请求为:“请求判决原告挂靠被告公司购买土地行为无效”。在本案中,作为自然人的张某有权参与竞买B0058宗地,而我们查询到B0058号宗地的出让公告也明确写明中国境内的自然人也可申请参与竞买。进言之,就“购买土地”而言,不存在张某挂靠公司的法律关系,双方更符合合法有效的委托关系的特征。而要对土地进行开发经营,必须要有具备房地产开发资质的企业,作为自然人的张某不能单独对土地进行开发。

一审法院显然没有发现张某第一项诉讼请求存在的漏洞和问题。可是,本案上诉到二审法院,诉讼请求的漏洞极有可能被发现,而张某将面临上诉请求无法获得支持的结果。出于职业道德的要求,我们直接向张某提示了该风险,并告知二审胜诉的几率微乎其微,而败诉的概率却极高。

多次调查走访、厘清法律关系,确定整体诉讼策略

在张某坚持下,我们接受了委托,并展开代理工作。针对一审诉讼请求的疏漏,我们制定了整体性的诉讼策略。策略中心点为迫使公司在二审程序接受调解,并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达成和解。围绕该中心点,开展两方面的具体工作:一是通过调查走访,厘清本案各主体的真实关系;二是补充调查收集证据,争取在“势”上的优势。

首先,我们通过多次异地调查走访,厘清一审程序没有查明的真实关系。经过努力,终于弄清楚张某、朱某、李某、钱某和公司的真实关系。朱某与张某是多年的生意合作伙伴,朱某在得到B0058号宗地要挂牌的消息后,马上联系张某希望一起搞开发,但朱某告知张某只有房地产开发公司才能竞买土地进行开发,并声称自己的表姐钱某是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可以挂靠到公司把土地拿下来。具体见下图:

其次,围绕一审程序的争议焦点,展开相关的检索工作。基于“以打促谈”的必要性,我们通过法律检索、案例检索和专著检索,形成书面的检索报告,系统论证了一审判决事实不清和法律适用错误的问题。通过法律检索,我们掌握了本案关涉的全部相关规定,而通过专著检索厘清了一审存在的法律适用问题。特别需要说明的是,在案例检索过程中,我们检索到两个非常有价值的最高人民法院已生效的裁判文书。

最后,在查清本案错综复杂法律关系的基础上,补充固定证据。我们调取了一审程序的所有案卷,并未发现对张某有利的证据。为了支撑经过厘清的真实关系及检索结果,我们安排张某分别给朱某、钱某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打电话,并对电话的内容进行设计和录音。让我们感到欣慰的是,通过五段通话录音,已经能够证明本案的真实关系。基于此,我们将录音整理成书面文件,并保存好原始载体。

可正如上面所述,由于一审诉讼请求的重大漏洞,本案二审胜诉的机会仍然渺茫。所以,在展开代理工作的同时,我们一直关注公司的情况,并让张某保持与朱某、钱某和公司的接触,而我们对朱某、钱某和公司的情况,也有了初步的了解和掌握。

一封正式的通知函件,从危机中发现转机

由于公司取得B0058号宗地后,张某与公司就发生了争议,土地一直处于未开发的状态。2017月,某市国土资源局向公司发送了《催建通知书》,要求公司尽快开发竞买取得的宗地,否则将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的相关规定,予以无偿收回。

公司为了避免担责和产生损失,派人联系张某并要求与张某面谈协商。得知这个消息后,我们马上赶到某市,与张某连夜商量见面商谈的方案,并约定了与公司代表的谈判时间。谈判当天公司代表出现的时候,我们心中一惊。公司的代表竟然是张某的合作伙伴朱某,而不是朱某的表姐钱某或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李某。在谈判过程中,我们经过多次试探,才发现公司的真正实际控制人是朱某,就连公司的公章也掌握在朱某的手中。具体见下图:

因为本案一审张某败诉,所以代表公司的朱某在谈判过程中非常强势,调解的意愿也不是很高。据此,我们推测本次谈判可能与国土资源局的《催建通知书》有关,于是就提出由我们拟定《催建通知书》的回函,让朱某审阅后,再加盖公司公章。朱某欣然答应,并要求张某也在回函上签字。随后,我们立刻设计回函的内容,在朱某提出几处修改后,我们取得了公司盖章的这个回函的原件。回函中有这样一句我们设计的表述:“因张某系以我公司名义购买B0058号宗地并进行开发建设,所以本回函上有张某本人的签字”。至此,我们取得了本案中的第二个关键证据。

借助庭审优势,抓住调解契机,协助法官成功进行调解

在二审庭审过程中,适时补足一审诉讼请求的漏洞。在质证环节,我们提交的证明本案真实关系的录音光盘、录音整理文件,并配合法律关系图表进行举示,给公司的代理人一定压力。随后,我们向法庭举示了公司盖章的回函原件,而公司代理人对这份回函竟然毫无知晓,但主审法官却要求其在三日内提交书面说明。最后,我们向法庭提交了书面检索报告,协助主审法官解决法律适用问题。纵观整个庭审情况,我们始终处于一种压倒性的优势,也给公司的代理人以心理压力及公司可能二审败诉的预期。庭审结束后,我们借助庭审的优势,与公司的代理人进行了沟通,并希望在二审法院的主持下进行调解。此时,本案出现了真正的和解之可能性及调解的契机。

庭审后不久,公司的代理人就庭审情况与朱某进行了沟通,朱某通过代理人向我们表达了和解的意向。我们马上将这一情况与主审法官做了沟通,并希望主审法官能够促成调解。为了配合主审法官的调解工作,我们立即安排了与朱某的第二次面谈。在第二次面谈的时候,我们察觉朱某的和解意愿很强,便先就和解的基本条件与朱某达成一致。此后,经过几十轮的电话沟通,在一审诉讼请求的基础上,我们又争取了两项内容:一是要支付资金占用的利息;二是朱某作为连带保证人为公司返还款项提供担保。

经过努力,张某与公司就和解方案达成一致。可在我们要求法院制作调解书的时候却遇到了障碍,因为朱某是案外人,要将朱某列入调解书中作为连带保证人,主审法官没有做过。于是我们第二天赶到法院,将相关的法律依据打印出来交给主审法官,并将其他法院的裁判文书提供给主审法官参考。最终,本案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经过四个月的努力,在二审胜诉几率微乎其微的情况下,我们最终维护了委托人张某的合法权益。

办案心得:

通过代理本案,让我们颇有感触和启发。

1.诉讼是博弈的手段,而不是最终目的

诉讼是一个动态的过程,并最终指向为静态的结果。当事人并不关注诉讼本身,而是关注诉讼结果是否能够达到目的。如有的诉讼即便胜诉了,却无法执行到位,诉讼的价值就无法良好地体现。所以,如何通过诉讼过程中的博弈,直接、最快地实现当事人的诉讼目的,应是我们优先考虑的问题。

2.诉讼考验综合能力,而不仅仅是技能

诉讼不仅仅是技能巧妙运用,更是律师综合能力的考验。在本案中,厘清法律关系、制定诉讼策略、设计录音内容、运用谈判策略、固定书面证据、营造法庭气氛、协助法官解决疑惑等,无疑不考验律师的综合能力。

3.善用辅助性的工具,并关注行业发展

律师行业发展较快,裁判文书数据库、图表制作工具以及各类检索软件等辅助性的工具也越来越多。如果律师能够善用这些辅助性工具,无疑会提供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同时,行业的一些新观点如果能够择优而用,也有利于诉讼策略的实现。

结语:

本案的委托人张某拿到调解书后,对我们表示了深深的谢意。本案留给笔者的感悟是:任何时候都不要放弃希望。写到这里,让笔者想起江平先生的一句话:“ 诉讼应当是律师的主战场,律师的才华和声名应当在诉讼中得到尽情地发挥和传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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