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问题探讨


黄斌
 

【法宝引证码】CLI.A.0106298
【学科类别】知识产权法
【出处】无讼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权利人;足够证据
【全文】



       侵犯商业秘密罪,是指自然人或单位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或擅自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由于公安机关对办理侵犯商业秘密罪有畏难情绪,为此有必要对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问题进行探讨。
 
  一、相关法律规定
 
  《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有下列侵犯商业秘密行为之一,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二)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的;(三)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对于自诉案件,被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直接起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一十一条 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
 
  (二)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如果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自诉,或者裁定驳回。
 
  自诉人经两次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法庭审理过程中,审判人员对证据有疑问,需要调查核实的,适用本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
 
  第二百一十二条 人民法院对自诉案件,可以进行调解;自诉人在宣告判决前,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本法第二百一十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的期限,被告人被羁押的,适用本法第二百零八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未被羁押的,应当在受理后六个月以内宣判。
 
  第二百一十三条 自诉案件的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适用自诉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由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
 
  第一条 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诉案件包括: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⒈侮辱、诽谤案(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⒉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⒊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⒋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⒈故意伤害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⒉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⒊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⒋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⒌遗弃案(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⒍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⒎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⒏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本项规定的案件,被害人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对其中证据不足、可以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者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且有证据证明曾经提出控告,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第二百五十九条  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本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二)属于本院管辖;
 
  (三)被害人告诉;
 
  (四)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第二百六十条  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如果被害人死亡、丧失行为能力或者因受强制、威吓等无法告诉,或者是限制行为能力人以及因年老、患病、盲、聋、哑等不能亲自告诉,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告诉或者代为告诉,应当提供与被害人关系的证明和被害人不能亲自告诉的原因的证明。
 
  第二百六十一条  提起自诉应当提交刑事自诉状;同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当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
 
  第二百六十二条  自诉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自诉人(代为告诉人)、被告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出生地、文化程度、职业、工作单位、住址、联系方式;
 
  (二)被告人实施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情节和危害后果等;
 
  (三)具体的诉讼请求;
 
  (四)致送的人民法院和具状时间;
 
  (五)证据的名称、来源等;
 
  (六)证人的姓名、住址、联系方式等。
 
  对两名以上被告人提出告诉的,应当按照被告人的人数提供自诉状副本。
 
  第二百六十三条  对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十五日内审查完毕。经审查,符合受理条件的,应当决定立案,并书面通知自诉人或者代为告诉人。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说服自诉人撤回起诉;自诉人不撤回起诉的,裁定不予受理:
 
  (一)不属于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案件的;
 
  (二)缺乏罪证的;
 
  (三)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四)被告人死亡的;
 
  (五)被告人下落不明的;
 
  (六)除因证据不足而撤诉的以外,自诉人撤诉后,就同一事实又告诉的;
 
  (七)经人民法院调解结案后,自诉人反悔,就同一事实再行告诉的。
 
  第二百六十四条  对已经立案,经审查缺乏罪证的自诉案件,自诉人提不出补充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说服其撤回起诉或者裁定驳回起诉;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被驳回起诉后,又提出了新的足以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再次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第二百六十五条  自诉人对不予受理或者驳回起诉的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第二审人民法院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作出的不予受理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查明第一审人民法院驳回起诉裁定有错误的,应当在撤销原裁定的同时,指令第一审人民法院进行审理。
 
  第二百六十六条  自诉人明知有其他共同侵害人,但只对部分侵害人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并告知其放弃告诉的法律后果;自诉人放弃告诉,判决宣告后又对其他共同侵害人就同一事实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共同被害人中只有部分人告诉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他被害人参加诉讼,并告知其不参加诉讼的法律后果。被通知人接到通知后表示不参加诉讼或者不出庭的,视为放弃告诉。第一审宣判后,被通知人就同一事实又提起自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是,当事人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不受本解释限制。
 
  第二百六十七条  被告人实施两个以上犯罪行为,分别属于公诉案件和自诉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一并审理。对自诉部分的审理,适用本章的规定。
 
  第二百六十八条  自诉案件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应当说明理由,并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的,应当及时调取。
 
  第二百六十九条  对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自诉案件,应当开庭审理。
 
  第二百七十条  自诉案件,符合简易程序适用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不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自诉案件,参照适用公诉案件第一审普通程序的有关规定。
 
  第二百七十一条  人民法院审理自诉案件,可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刑事调解书,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署名,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调解没有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签收前当事人反悔的,应当及时作出判决。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三项规定的案件不适用调解。
 
  第二百七十二条  判决宣告前,自诉案件的当事人可以自行和解,自诉人可以撤回自诉。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和解、撤回自诉确属自愿的,应当裁定准许;认为系被强迫、威吓等,并非出于自愿的,不予准许。
 
  第二百七十三条  裁定准许撤诉或者当事人自行和解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被采取强制措施的,人民法院应当立即解除。
 
  第二百七十四条  自诉人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准许中途退庭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按撤诉处理。
 
  部分自诉人撤诉或者被裁定按撤诉处理的,不影响案件的继续审理。
 
  第二百七十五条  被告人在自诉案件审判期间下落不明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中止审理。被告人到案后,应当恢复审理,必要时应当对被告人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第二百七十六条  对自诉案件,应当参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和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一条的有关规定作出判决;对依法宣告无罪的案件,其附带民事部分应当依法进行调解或者一并作出判决。
 
  第二百七十七条  告诉才处理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的被告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在诉讼过程中,可以对自诉人提起反诉。反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反诉的对象必须是本案自诉人;
 
  (二)反诉的内容必须是与本案有关的行为;
 
  (三)反诉的案件必须符合本解释第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的规定。
 
  反诉案件适用自诉案件的规定,应当与自诉案件一并审理。自诉人撤诉的,不影响反诉案件的继续审理。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
 
  四、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自诉案件的证据收集问题
 
  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十六、关于侵犯知识产权犯罪竞合的处理问题
 
  行为人实施侵犯知识产权犯罪,同时构成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的,依照侵犯知识产权犯罪与生产、销售伪劣商品犯罪中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自诉须知》
 
  一、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1、侮辱、诽谤罪(刑法第二百四十六条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2、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
 
  3、虐待案(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
 
  4、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的)。
 
  (二)人民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1、故意伤害罪(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
 
  2、非法侵入住宅案(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
 
  3、侵犯通信自由案(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
 
  4、重婚案(刑法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的);
 
  5、遗弃罪(刑法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的);
 
  6、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一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7、侵犯知识产权案(刑法分则第三章第七节规定的,但是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8、属于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起诉的条件
 
  (一)刑事案件的被害人告诉的;
 
  (二)有明确的被告人,具体的诉讼请求和能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
 
  (三)属于刑事自诉的受案范围;
 
  (四)属于受诉法院管辖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起诉应递交的材料
 
  (一)自诉状正本和副本
 
  自诉人提起刑事自诉应提交刑事自诉状,如果一并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应提交刑事附带民事自诉状,包括正本一份,副本的分数按被告人的人数递交。副本尾部“起诉人”签名及盖章不能复印。
 
  (二)起诉所依据的证据材料,并列明证据材料清单
 
  证据材料清单上注明证据名称、份数、是否原件、证明的对象等。证据材料的份数与起诉状的份数相同。
 
  起诉证据材料一般包括:
 
  1、证明自诉人系受被告人犯罪行为侵害,有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例如:公安机关的相关材料。
 
  2、证明被告人实施的犯罪行为情节严重,或已达到法定的严重后果。例如:故意伤害案中的伤势鉴定为轻伤。
 
  3、自诉人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三项的规定起诉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书。
 
  4、受诉法院有权管辖的证据材料或事实依据。
 
  (三)自诉人、被告人诉讼主体资格证明
 
  1、自诉人是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如果自诉人由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的,递交法定代理人与自诉人的关系证明和法定代理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自诉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提供经工商或职能机关登记的营业执照或有关登记成立资料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明书、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材料。
 
  3、被告人是自然人的,自诉人应写明被告的姓名、性别、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等基本情况;被告人是本市居民且自诉人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应提供被告人的公安户籍身份资料。
 
  4、被告人是单位的,自诉人应提供被告人的近期基本登记信息资料。
 
  (四)送达地址确认书
 
  自诉人应提供自己准确的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五)涉外、涉港、澳台诉讼需注意的事项
 
  1、自诉人为外国人或港、澳、台居民亲自来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应出示证明其身份的证件(例如护照,港、澳、台居民通行证等),并提供复印件。自诉人委托他人递交起诉状的,应递交经公证、认证的起诉状、授权委托书和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身份证明材料。
 
  2、当事人从我国领域外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证据材料是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证明手续。
 
  3、当事人从港、澳、台地区寄交起诉书、授权委托书及证据材料的,或者向法院提供的证据材料是在港、澳、台地区形成的,应当办理相关公证手续。
 
  4、起诉书、证据材料及授权委托书等是外文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如果需要向外国当事人送达材料的,还应同时提供被送达当事人所在国的官方文字译本。
 
  四、自诉状的格式
 
  自诉状有格式要求,包括当事人基本情况、诉讼请求、事实与理由、署名和时间四项内容。
 
  【样式】
 
  刑事自诉状(范本)
 
  自诉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等
 
  被告人:姓名、性别等情况,出生年月日不详者可写其年龄
 
  案由:被告人被控告的罪名
 
  诉讼请求:
 
  具体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被告人犯罪的时间、地点、侵害的客体、动机、目的、情节、手段及造成的后果,理由应阐明被告人构成犯罪的罪名和法律依据。
 
  证据和证据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
 
  主要证据及其来源,证人姓名和住址。如证据、证人在事实部分已经写明,此处只需点明证据名称、证人详细地址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自诉人:
 
  XX年XX月XX日
 
  附:本起诉状副本   份
 
  【书写说明】
 
  (一)当事人基本情况:当事人是自然人的,应写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工作单位、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邮编及联系电话。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名称、住所地、邮编及联系电话、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二)诉讼请求:应当明确要求追究被告人何种罪名。
 
  (三)事实与理由:应全面反映案件事实的客观真实情况,陈述起诉的原因。事实包括纠纷起因、过程、现状等。
 
  (四)署名和时间:起诉人是自然人的,应由本人签名(不能书写姓名的,加盖单位公章。时间要填写准确,起诉状上签署的时间与实际递交诉状时间不一致的,原告应注明实际递交时间,实际递交诉状的时间为正式起诉时间。
 
  (五)起诉状的纸张大小为A4(210*297毫米),必须用墨水笔(黑色、蓝黑色)书写或打印。
 
  五、诉讼费用的交纳
 
  当事人进行刑事自诉的,人民法院不收取案件受理费。
 
  二〇一八年一月
 
  《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 公安部令第127号)第十四条第二款:对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因证据不足驳回起诉,人民法院移送公安机关或者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被害人直接向公安机关控告的,公安机关应当受理。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二○一○年五月七日)第七十三条 侵犯商业秘密,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一)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二)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三)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四)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2010-06-28 ):要根据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对被告人认罪悔过,愿意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从而达成和解协议的,可以由自诉人撤回起诉,或者对被告人依法从轻或免予刑事处罚。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要在调解的方法、赔偿方式、调解案件适用时间、期间和审限等方面进行积极探索,把握一切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结案的积极因素,争取达成民事赔偿调解协议,为正确适用法律和执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创造条件。
 
  二、相关司法裁判
 
  1、“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机密处理的信息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的认定
 
  在年锋电缆(苏州)有限公司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案中,法院认为:根据《刑事诉讼法解释》第二百五十九条第(四)项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自诉案件必须符合的条件之一是有证明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本案系鹏玮公司指控年锋苏州公司犯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基本事实要件是鹏玮公司享有商业秘密。因此,本案首先需要查明鹏玮公司主张的相关经营信息是否构成商业秘密,即鹏玮公司应当明确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并有证据证明有关信息构成商业秘密。鹏玮公司认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具体内容是其与年锋苏州公司的关联公司上海年锋传输线有限公司签订的《合作协议》中,关于“本合作协议,以及双方之间交流的商业机会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约定,此内容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的保密措施为《合作协议》中关于作为机密处理的内容,合作双方不得对任何方面透露的约定;该商业机会能够为鹏玮公司带来经济利益。对此,本院认为,当事人之间自行约定作为机密处理的信息只有在符合法律规定的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情况下,才能认定为商业秘密。鹏玮公司主张的商业秘密具体内容仅是《合作协议》中“本合作协议,以及双方之间交流的商业机会和由此产生的合同”的约定,无法认定该约定指向的经营信息的具体内容,且鹏玮公司提供的证据也不能证明该信息属于区别于公知信息的特殊信息,其为此付出了一定代价,故其关于《合作协议》中的“商业机密”约定属于刑法规定的商业秘密的主张,缺乏证据。
 
  2、“法律条文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但此处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不能判断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的认定
 
  在陈XX自诉大庆石油管理局侵犯商业秘密罪二审刑事附带民事裁定案中,法院认为:上诉人陈XX诉一审被告单位大庆石油管理局犯侵犯商业秘密罪并请求赔偿经济损失,所提交证据不能达到确实、充分的程度,大庆石油管理局在本案中的行为无罪,不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法院错误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认定上诉人无证据证实经济损失的上诉理由,经查,一审法院在判决中对此上诉理由已予正确论述,本院不再重复评价,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关于上诉人所提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不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的上诉理由,经查,该法律条文虽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自诉案件进行审查后,犯罪事实清楚,有足够证据的案件,应当开庭审判,但此处对自诉案件的审查并非实体审查,不能判断被告单位是否构成犯罪,故该法律条文规定并非认为被告单位构成犯罪的依据,对此上诉理由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被告单位宣告无罪及不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认定正确。审判程序合法。
 
  三、实务思考
 
  侵犯商业秘密罪由于涉及技术等专业知识,公安机关可能经过部分侦查后决定不予立案,检查机关可能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原因经审查后决定不提起公诉。在上述情况下,被害人唯有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五条等相关法律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1、提起自诉的权利人
 
  被害人有权向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向人民法院起诉。
 
  2、自诉应当符合的条件
 
  首先,侵犯商业秘密罪的法定最高刑为7年,故侵犯商业秘密罪的追诉时效期限为10年。其次,被告人不能存在死亡或下落不明的情形。再次,还要符合下列情形之一:(1)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2)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3)致使商业秘密权利人破产的;(4)其他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的情形。
 
  3、犯罪地法院管辖
 
  自诉人应当向犯罪地法院提起自诉,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4、自诉人应当提交足够证据证明犯罪事实清楚
 
  自诉人应当提交足够证据证明下列事实:
 
  (1)被侵害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具有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和采取保密措施三个特征;
 
  (2)被告人实施了以下四类行为之一:第一,通过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第二,披露、使用或者让渡给他人使用以第一项手段获取的商业秘密;第三,违反约定或违反权利人对于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让渡给他人使用行为人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四,明知、应当知道(非应当预见)前三项行为却对此商业秘密进行获取、使用、披露的行为。
 
  (3)被告人的行为给自诉人造成了重大损失超过50万元,“重大损失”应当包括但不限于直接经济损失,“重大损失”仅包含“损失数额”、“违法所得数额”,并没有“非法经营额”,“重大损失”一般情况下并不等同于商业秘密的自身价值。
 
  (4)被告人实施的技术信息与自诉人主张的商业秘密的秘密点具有同一性的司法鉴定,该司法鉴定应当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委托书必须明确鉴定事项、目的、要求,不得对是否构成商业秘密进行鉴定,鉴定材料应当真实、完整、充分且取得方式合法,司法鉴定机构对同一鉴定事项,应当指定或者选择具有该鉴定事项执业资格的二名司法鉴定人进行鉴定。
 
  5、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案应当实行立案登记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对依法应该受理的一审民事起诉、行政起诉和刑事自诉,实行立案登记制。立案登记制是指法院对当事人的起诉不进行实质审查,仅对形式要件进行核对。
 
  6、借助其他司法资源
 
  如该案经过公安侦查,只是因为证据不足或情节轻微等原因,被害人提起自诉时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公安机关在侦查阶段或检察院在审查起诉阶段所获取的证据。另外,还可以向法院申请调取行政执法程序中的相关证据,同时还可以由法院通知行政执法人员出庭作证。
 
  7、如能证明重大损失超过250万,法院有可能将该自诉案件转由公安机关侦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之规定,给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规定的“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应当以侵犯商业秘密罪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法释〔2012〕21号)第一条之规定,人民法院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当告知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或者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8、积极申请人民法院调取证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印发《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1〕3号)之规定:人民法院依法受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自诉案件,对于当事人因客观原因不能取得的证据,在提起自诉时能够提供有关线索,申请人民法院调取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调取。
 
  9、自诉人有可能获得经济赔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贯彻“调解优先、调判结合”工作原则的若干意见》的相关规定,要积极开展刑事自诉案件调解工作,促进双方自行和解。因此,在侵犯商业秘密罪自诉案中,自诉人有可能在法院的调解下获得经济赔偿。

 

【作者简介】
黄斌,知识产权律师,华中科技大学法律硕士(知识产权法方向),专利代理人,江西求正沃德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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