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六种增资途径的法律税务指引(2019)


齐精智

 

【法宝引证码】CLI.A.4106618
【学科类别】公司法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公司法;增资;税务
【全文】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资信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国务院总理李克强2018年4月25日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从2018年5月1日起,将对纳税人设立的资金账簿按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合计金额征收的印花税减半,即万分之二点五,齐精智律师提示增资后计入实收资本或资本公积的均要缴纳印花税。但企业法人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以及货币增资中均不发生所得税义务;自然人股东只有在以货币增资中不发生所得税的纳税义务。
 
  本文不惴浅陋,分析如下:
 
  一、资本公积金转增资本。
 
  企业会计制度规定,资本公积科目下设7个明细项目:
 
  资本溢价、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接受现金捐赠、股权投资准备、拨款转入、外币资本折算差额、其他资本公积。“接受捐赠非现金资产准备”、“股权投资准备”等准备项目属于所有者权益中的准备项目,是未实现的资本公积,不能用于转增资本:“资本溢价”、“其他资本公积”、“接受现金捐赠”等项目是所有者权益中已实现的资本公积,可按规定程序审批后转增资本。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2、税务依据。
 
  (1)法人股东,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四条规定:“被投资企业将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为股本的,不作为投资方企业的股息、红利收入,投资方企业也不得增加该项长期投资的计税基础”。因此,公司以股权(票)溢价所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居民企业的法人股东税务上不需要确认收入,自然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2)自然人股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二、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
 
  盈余公积金转增资本是指盈余公积金又可分为法定盈
 
  余公积金和任意盈余公积金两种。《公司法》规定,法定盈余公积金按公司税后利润(减弥补亏损)的10%提取,当盈余公积金累计已达注册资本的50%以上时可不再提取;任意盈余公积金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股东会的决议提取和使用。企业提取的盈余公积可用于弥补亏损、扩大生产经营、转增资本
 
  1、法律依据:《公司法》第一百六十八条 公司的
 
  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
 
  2、税务依据。
 
  (1)法人股东,居民企业直接投资于其他居民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不包括连续持有居民企业公开发行并上市流通的股票不足12个月取得的投资收益),为免税收入。居民企业按照投资比例用被投资企业的盈余公积转增股本,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是免征企业所得税的。
 
  (2)自然人股东,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
 
  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非上市及未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其他企业转增股本,应及时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上市公司或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转增股本(不含以股票发行溢价形成的资本公积转增股本),按现行有关股息红利差别化政策执行。
 
  三、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
 
  未分配利润作为转增资本的前提条件是企业应当将未分配利润先行分配给股东,股东再投入到公司的行为。
 
  1、法律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
 
  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1.自2016年1月1日起,全国范围内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并将有关资料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2、税务依据:
 
  (1)股东是自然人的,《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  财税〔2015〕116号》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2)股东是法人公司,被投资企业的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的实质也是先分配后投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法人股东从被投资的居民企业税后利润分得的股息和红利免缴企业所得税。因此,未分配利润转增资本时,法人股东按照投资比例增加的部分注册资本免缴企业所得税。
 
  四、股东或第三人货币增资。
 
  股东或第三人货币增资是指以货币直接增加公司注册
 
  资本的增资形式。
 
  1、法律依据:《公司法》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
 
  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税务依据:增资扩股中原股东的股权有可能被稀释,但不调整原股权的计税基础,对企业增加的实收资本和资本公积属于股东新投入的资本金,对股东的投资款原则上不征收企业或个人所得税。
 
  五、股东或第三人非货币增资。
 
  股东或第三人非货币增资是指以非货币性资产的形式
 
  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形式。
 
  1、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
 
  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十条: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税务依据:
 
  (1)股东是法人公司,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货币性资产投资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财税》〔2014〕116号:居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确认的非货币性资产转让所得,可在不超过5年期限内,分期均匀计入相应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按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
 
  非货币性资产,是指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以及准备持有至到期的债券投资等货币性资产以外的资产。故债转股不属于非货币增资。
 
  (2)股东是自然人,财税〔2015〕41号规定“个人以非货币性资产投资,属于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同时发生。对个人转让非货币性资产的所得,应按照”财产转让所得“项目,依法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
 
  六、债权转股权。
 
  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1、法律依据,《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管理办法》债权转股权,是指债权人以其依法享有的对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统称公司)的债权,转为公司股权,增加公司注册资本的行为。
 
  2、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2号--债务重组》规定,(三)将债务转为资本的,债务人应当将债权人放弃债权而享有股份的面值总额确认为股本(或者实收资本),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与股本(或者实收资本)之间的差额确认为资本公积;债权人应当将享有股份的公允价值确认为对债务人的投资,重组债务(或债权)的账面价值与股份的公允价值总额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债权方也分为一般性税务处理和特殊性税务处理。一般性税务处理:债务重组损失=原债权价值-对应股权份额公允价值,计入当年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特殊性税务处理:暂不确认债务重组损失。债务人确认了债务重组收益,债权人才能确认债务重组损失。
 
  综上,企业法人股东以资本公积金、盈余公积金、未分配利润增资的,不用消耗现金就能完成增资而且只用缴纳印花税,不用缴纳企业所得税。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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