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债权转让后抵押权不转移登记4大的法律风险


齐精智

 
【法宝引证码】CLI.A.4106797
【学科类别】债权
【写作时间】2019年
【中文关键字】债权;抵押权;登记;法律风险
【全文】



       在司法实践中,主债权发生转让后,包括抵押权在内的从权利亦发生转移。依据《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不得与债权分离而单独转让或者作为其他债权的担保。债权转让的,担保该债权的抵押权一并转让,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齐精智律师提示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但由于不动产抵押权登记生效的物权属性,导致主债权人已经发生变更,而抵押权人在办理转移登记之前还登记的是主债权转让人名下。由此引发的法律风险分析如下:
 
  一、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行政机关可以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因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的,当事人可以持不动产权属证书、不动产登记证明、被担保主债权的转让协议、债权人已经通知债务人的材料等相关材料,申请抵押权的转移登记。
 
  二、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未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误导情形。
 
  1、受让抵押权后,申请实现(非诉程序)抵押权,应先办抵押登记 。
 
  裁判要旨:抵押权因债权转让而转移,申请债权转让取得不动产抵押权的担保物权实现,需要先行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
 
  案件来源: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2014)金婺商特字第2号“某实业公司与吴某担保纠纷案”,见《不动产抵押权受让需办理转让登记--浙江金华婺城区法院裁定洁豪公司申请吴小健实现担保物权案》(包大进),载《人民法院报?案例精选》(20140925:06)。
 
  2、债权转让,抵押权一并转让(即使未办抵押权变更登记,受让人也享有抵押权)。
 
  裁判要旨:《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了抵押权处分的从属性,抵押权作为从权利应随债权转让而转让。债权受让人取得的抵押权系基于法律的明确规定,并非基于新的抵押合同重新设定抵押权,故不因受让人未及时办理抵押权变更登记手续而消灭。
 
  案件来源:湖南绿兴源糖业有限公司、丁兴耀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民申字第2040号]
 
  3、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抵押权仍可随主债权一并转让。
 
  法院对抵押物查封,既不影响主债权受让人所享有的就抵押财产拍卖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也不影响第三人对抵押物主张普通债权的权利。
 
  1、抵押人因与第三人债权债务纠纷导致抵押物被法院查封之后,法院只是查封得是抵押物的所有权而非抵押权。抵押权因主债权转让而发生转移登记,抵押物的所有权人没有发生变化,只是抵押权人由主债权转让人转移登记为主债权受让人。
 
  2、抵押物被查封后转移登记对第三人的债权不发生任何影响。无论抵押权人是否随着主债权的变更而变更,第三人对抵押人的普通债权均不发生变化,执行顺序以及债权数额均不受抵押权人变化的影响。
 
  4、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不予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的第二十二条,“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对被人民法院依法查封、预查封的土地使用权、房屋,在查封、预查封期间不得办理抵押、转让等权属变更、转移登记手续”。
 
  齐精智律师认为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并没有加重债务人的经济或法律负担,更不会影响抵押权人和债权人的任何权益,故抵押物被法院查封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可以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
 
  综上,主债权转让导致抵押权转让后,主债权受让人应当及时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办理抵押权转移登记。以防止抵押权的名义权利人与实际权利人不一致而导致的法律风险。

 

【作者简介】
齐精智,陕西明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金融、合同、公司纠纷专业律师,转载请在显著位置注明出处及作者,否则诉讼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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