团贷网2019年3月27日案发,当前在侦查阶段,公安机关一方面在处理追赃挽损的工作,另一方面在加大侦办力度开展调查。
公安机关侦查的要点,也是涉案当事人今后辩护的要点。不同的是,公安机关以入罪为方向,辩护律师以无罪或罪轻为方向。关于“无罪”的问题,由于没有阅读过案卷材料,不敢妄加评论,在此仅就常规的四个侦查要点与诸君讨论。
要点一:追究刑事责任的范围
当前东莞市公安局在《情况通报(一)》中透露了唐某、张某投案,在《情况通报(四)》中透露有44人被刑拘,但并没有罗列名单和职称。根据非法集资案的办理经验,这44人中很可能包括实际控制人、从违法所得中获利的股东、高管、理财产品设计人员、风控人员、财务人员、高业绩的销售。
追责的范围会敲定在44人吗?不一定。因为根据多地公安机关非法集资案的侦办经验,后续还可能继续追究部分员工的责任,由于本起非法集资案还涉及线下问题,当前部分高业绩销售人员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当然如何界定高业绩,标准由公安机关把握。
若相关员工接到公安机关的通知,应准时到案配合调查,避免因为不准时到案而被抓捕,最终丢失自首的减轻情节。
要点二:涉案金额的确定
根据团贷网官网数据,自2012年正式上线运营至今,团贷网累计撮合融资总金额约1307亿,借贷总金额约145亿。但这并非涉案金额,团贷网绝大部分业务是合规的,合规部分的金额不应计算入涉案金额。
如何确定涉案金额?主要是审查团贷网“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的情况。一方面是虚假理财产品的金额。东莞市公安局在《情况通报(四)》中称团贷网设计虚假理财产品并通过线上、线下推广,向不特定投资人销售。另一方面可能是虚构借款标的金额。多则《情况通报》都提到线上投资人的问题,团贷网的违规可能还包括虚构借贷标,即团贷网借中介之名从事资金业务之实,平台方实质上成为借款方。违规表现可能是:虚构借款标自融,自融资金形成资金池,资金被实际控制人或者关联方挪用或占用,之后借新还旧。
涉案金额只能是违规的自融部分,其余的部分属于合法的民间借贷。
东莞市公安局在《情况通报(三)》中称,截止3月30日中午12时,各渠道共接到报案数超过15.47万宗,东莞市公安局已固定团贷网平台电子数据等证据作为投资人报案登记的补充信息。但是,需要指出的是,报案的投资者并不全是本案的涉案集资参与人,《情况通报(八)》中公告“第三方中介机构已协助督促原团贷网催收班子对出借款项开展催收工作”,这部分有真实借款人的金额并不能算入涉案金额。
目前,尚未有关于涉案金额的大致数据,网上关于过百亿的数据缺乏依据。未来,辩护律师将会在涉案金额方面与司法机关进行详实辩论,避免涉案金额被过高认定,因为涉案金额问题将直接影响定罪量刑以及违法所得的退缴。
要点三: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
结合上一个要点的分析,若团贷网大部分业务是合法合规的,全部或者大部分非法集资的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根据2019年两高一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关于“单位犯罪的认定问题”的相关司法解释,应认定为单位犯罪。
在过往的司法判例中,存在检察院认定案件为个人犯罪,但法院最后采信辩护律师观点认定单位犯罪的情况。认定单位犯罪的好处在于,只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刑事责任,辩护律师可以通过证明行为人并非前述所列的两种人员,进而作无罪辩护。另外,单位犯罪的定罪量刑数额标准要轻于个人犯罪,当然本案可能因为犯罪数额过高,这种区别难以凸显出来。
要点四:升格为集资诈骗罪的可能性
集资诈骗罪要比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严重,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是无期徒刑,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最高是十年有期徒刑。认定的区别在于,集资诈骗罪还需要符合“使用诈骗方法”和“非法占有为目的”这两个条件。
当前,已经有“使用诈骗方法”的表征,东莞市公安局在《情况通报(四)》中称团贷网设计虚假理财产品,可见已经有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情况。因此公安在调查方面将会集中于涉案资金的流向,以审查是否符合最高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的肆意挥霍、携带集资款逃匿等情形。
早前,坊间有传闻说实际控制人质押套现计划出境潜逃,当然这个未有任何官方报道证实,而公安机关在通报中提到已查封唐某、张某的股票账户、房产、车辆等,其中涉案房产35套、飞机1架、涉案车辆40辆。质押套现的情况,以及相关资产的购买情况,将可能影响司法机关关于“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认定。
虽然东莞市公安局在4月8日的通告中还是说团贷网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但由于当前还是在初查阶段,尚不能排除本案没有升格为集资诈骗罪的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