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眼中的正义

闫玉新 
 
       【出处】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 微信号:hprclaw(作者授权中国律师网发表)
       【发表时间】2017-06-28
       【全文】
 
      作者:闫玉新,海普睿诚律所执行主任、高级合伙人

      我至今执业已近二十年,回想当年执着于选择律师作为职业,是受了影视剧中身着法袍、头戴假发、法庭上侃侃而谈、谈笑间拯救无辜女主角于危难之中的律师形象影响。执业之后才发现,原来在我们国家,律师是不戴假发的。在公众眼里,律师的形象也不全都是高大上的。

      有的人眼里律师为正义奋斗,有的人眼里律师“收人钱财、替人消灾”,甚至有人认为律师“为坏人说话”——也不是什么好人。社会舆论中的律师常常有“正义的卫道者”与“邪恶的帮凶”双重角色……公众对律师这个职业或多或少都有些好奇,这次花海中的演讲,主题又是美与好奇,我和大家聊一聊律师眼中的美——正义。

      律师眼中的正义是什么样的呢?

      律师眼中的正义首先是程序正义。

      甚至可以说,没有程序正义,就不会有正义存在。最近,河南驻马店发生了一起车祸,相关的视频在网上广为流传。受害人在斑马线被一辆红色轿车撞倒,在一分多钟的时间内,有多名行人和车辆经过,竟无一人施以援手,直到受害人被第二个车辆再次碰撞碾压致死。这段视频刺痛了每一位观看者的心,在我们指责和震惊于路人冷血的时候,不免联想这可能是一次缺乏程序正义的审判带来的恶果?

      2007年南京市鼓楼区法院审理了一起交通肇事案件,著名的彭宇案。徐寿兰老太太在公交车站被碰倒在地,彭宇声称是他发现老人倒地,将其扶起并送往医院。事后双方发生争执,徐寿兰指出彭宇就是把她碰倒在地的人,彭宇却称自己是见义勇为。为此诉至法院,南京市鼓楼区法院最后判决彭宇对徐寿兰的损失承担40%。

      我们姑且把案件的结果放在一边,来看一看法院认定彭宇应当承担责任的原文:“根据被告自认,其是第一个下车之人,从常理分析,其与原告相撞的可能性较大。如果被告是见义勇为做好事,更符合实际的做法应是抓住撞倒原告的人,而不仅仅是好心相扶;如果被告是做好事,根据社会情理,在原告的家人到达后,其完全可以在言明事实经过并让原告的家人将原告送往医院,然后自行离开,但被告未作此等选择,其行为显然与情理相悖。”

      因为彭宇非但扶住了老人,没有抓住撞人者,还把老人送到医院,垫付了部分治疗费,所以法官就从人性恶的角度认为不符合常理。这是一种可怕的逻辑,它违背了法律上“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而且是一种可怕的“有罪推定”,它使得任何施救者,都面临着如果不能自证清白就可能被索赔的法律风险。

       驻马店事件发生后,最高人民法院发了一个长长的微博,认为彭宇案的真相就是彭宇撞了人,因为彭宇虽然不服一审判决,但是二审双方达成和解彭宇撤诉了,人们不应该再把自己的冷漠推给彭宇案的判决。我个人对彭宇案并无偏见,法院的认定也可能就是真相本身——但这种缺乏程序正义的判决已使真相变得毫无意义——因为其给了善良施救者太高的救助成本。

      在对“如果遇到老人倒地,你的第一反应是什么?”的调查中,有55.6%的人选择直接走开,仅有5.4%的人选择毫不犹豫主动扶起来。培根说“一次不公正的司法判决,其恶果甚于十次犯罪,因为犯罪只是弄脏了一支水流,而错误的司法判决则是污染了整个水源。”所以在律师看来,程序正义是实质正义的前提和保障,没有程序正义就没有正义可言。

      律师眼里的正义必须是个案中的个体正义,而不是社会理解的一般正义。
简单说,这种正义就是穷尽一切合法手段让自己的当事人胜诉。哈佛大学法学院教授德肖维茨说“检察官都倾向于把无罪的人说成是有罪的,律师则相反,倾向于把有罪的人说成是无罪的。律师必须要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利益,只有这样才能形成力的抗衡和平衡。”当辩护律师代表一个哪怕确实有罪的当事人时, 他的职责也是尝试用所有合理合法的手段, 来证明控方指控的事实不成立。

      我们来看一起1994年轰动美国的著名案件——辛普森杀妻案。案件一开始,几乎所有证据都指向辛普森就是凶手,比如现场两处发现辛普森的血迹;提取的毛发与辛普森吻合;现场和辛普森住宅发现的血手套是同一副,两只手套上都有被害人和被告人的血迹。检方证据堪称“血证如山”,辛普森涉嫌杀人似乎已是无法抵赖的事实。

      但在庭审辩护时,辩护律师提出洛杉矶警察的证物保管方法不当。按照规定新鲜血痕要用专门的塑料袋包装,而警察是用普通的纸袋,这就有可能使血痕受到污染,而DNA检验是很精密的,因此这个鉴定结论可能不可靠。另外,袜子两边的血迹竟然完全相同,根据常识,假如袜子当时穿在脚上并出现在杀人现场,左边外侧的血迹绝不可能穿过脚踝直接浸透到右边内侧。只有当袜子不是穿在脚上,血迹才可能左右浸透,并形成一模一样的血迹。换言之,袜子上的血迹很有可能是被人涂抹上去的。辩方还发现,在血袜子上有一种EDPA的化学物质,而这个物质人体中是没有的,这更说明血不是被害人流出的,而是在保管时染上去的。

      对另一核心证据,沾有被害人血迹的手套,在审理中辩护律师突然要求辛普森在法庭上戴上手套,结果,辛普森在众目睽睽下竟然无法戴上。而负责办案和入屋搜查证据的主要警察证人福尔曼,还被辩护律师指出曾经在一次访谈中41次用黑鬼描述黑人,而辛普森正是黑人。福尔曼有严重的种族歧视倾向,这严重地摧毁了福尔曼证词的可信性。
案件的结果,辛普森被陪审团一致判定无罪。事情并未到此结束,辛普森在多年后出版《假如我做了》一书,以假设的口吻描述了如果是他做的案,他会如何杀人——这等于间接承认了杀妻事实。那么问题出来了,假如辛普森真的杀了人,那场世纪审判判决辛普森无罪到底是否还符合正义?

      可能和社会公众的看法不同,在律师看来,即便辛普森真的杀了人,那场世纪审判的结果依然是正义的。因为没能证明辛普森杀妻,是警方和控方的证据不足,取证程序违法,而不是律师辩护的过错和责任。在控方的证据存在巨大瑕疵的情况下,判决其有罪才非正义,因为不符合个案正义和个体正义的原则。

      习大大说要“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我想这也正是律师的职责所在。指控犯罪事实,是代表国家权力的控方的责任,律师的责任是在每一个人被控有罪的情况下为他辩解。如果做不到这一点,就是律师失职。我们承认,律师对个案正义的追求有可能在某种意义上损害部分的社会正义。但正是这个看似矛盾的逻辑,以及在个案中律师对每个当事人胜诉的不断追求,才最终增加而不是减少了社会正义的实现。

      律师眼里的正义是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公平地站在法律面前接受裁决。
即使当事人是个十恶不赦的罪犯,他依然有权利把他的情况、看法、思想传达出来。而律师,无论他认不认可当事人的立场,都有义务运用自己的专业知识,帮助当事人把诉求清楚、准确地传到法官的耳朵里,接下来就让法官去判断。律师角色存在的意义,就在于给予当事人以法律帮助。将维护社会一般正义理解为律师的职责是不准确的,因为不同的社会、不同的阶级、甚至不同的人都有不同的正义观。正如西谚所说“一百个人眼里就有一百个哈姆雷特”,律师的职责只能是站在法律的角度,使其受到平等的对待,而不是使其屈从于难以捉摸的社会正义。

      雷洋案中其被指控嫖娼,在抓捕过程中,警方称雷洋抗拒执法企图逃跑,被采取强制约束措施后突然身体不适,送医途中抢救无效死亡。雷洋家属和雷洋人大的校友则通过网络持续发帖,要求对雷洋尸体尸检,并坚持认为雷洋是因为遭受暴力执法导致死亡。此后本案受到了极大的社会关注,在舆论压力下,北京市检察院以涉嫌构成玩忽职守罪对五名警察进行了立案。

      那么问题来了,在几乎所有人都已经一边倒地认为涉案警察有罪的情况下,这些警察是不是还配得上一场正义的辩护?他们以非正义的方式对待了雷洋,所以他们也不配被公正的对待?在律师看来,所有的犯罪嫌疑人的辩护权都应当受到同样的尊重与保护,这些警察当然也不例外。

      按照无罪推定的原则,任何一个人在未经法院判决有罪之前都是无辜的。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就意味着不论犯了什么罪行,每个人都应该获得平等的审判和辩护的机会。只有给那些看似有罪的人平等的审判和辩护权,才能避免我们每个人成为下一个“雷洋”。

      西方有句俗语曰:“Good lawyer ,bad man。”(好律师,坏人)。一个好的律师或者一个好人,是否意味着只接受“好人”的委托,而拒绝为“坏人”辩护?我认可田文昌律师的回答“律师既不是天使,也不是魔鬼,不代表正义,也不代表邪恶,律师是法律赋予的一种职责,通过特有的为当事人辩护和代理的一种方式,达到维护法律正义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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