乒球罢赛事件的法律思考

李峻峰 
【法宝引证码】 CLI.A.0100106
  【学科类别】合同法
  【出处】北大法律信息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罢赛;法律;合同
  【全文】
 
       从事大宗货物交易的生产型企业或者贸易公司,在实际开展国内贸易、国际贸易的时候,鉴于交易额巨大,往往都会选择购买贸易信用保险以保障贸易安全,避免因为贸易买方迟延付款,或者贸易买方破产等原因,而遭受巨额损失。然而,由于保险专业性较强,很多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之时无法厘清保险的保障范围,不能合理安排保险合同项下的相关主体。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利用专业和知识的不对等,提出种种“看似合理”的拒赔理由,让投保人/被保险人应接不暇。直到此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才终于意识到,其已经按时支付的高额的保费、购买的保单,在实际风险来临的时候,却并不能保护自己、实现降低经济损失的目的。同时,再加上中国目前理赔难的普遍现状,保险的保障作用更是大打折扣。

       本文结合我们处理的几宗贸易信用险纠纷案件,分析投保人/被保险人在投保以及理赔过程中需要特别关注的若干要点,希望对于投保人/被保险人恰当投保、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有效地主张权利有所借鉴。  
 

 1、厘清保险合同的相关主体   

      财产保险项下基本的主体包括投保人、被保险人和保险人(即保险公司)。投保人是支付保险费的一方,但是真正享有保险合同项下保险金索赔权的却是被保险人(有时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是同一人)。在贸易信用保险中一般还有“限额买方”或者“买方”的概念。限额买方虽然不是在保险合同中享有权利或者承担义务的一方,却与保险合同项下的保障范围息息相关。该主体的存在也经常把一个保险合同复杂化,尤其在买方是一个集团内公司的情况下,参与到实际贸易流程中的企业可能数量众多,集团内不同企业分别负责下单、运输、记账、收汇款、接收发票等,但从法律上又均是独立的实体。投保人此时首先需要厘清自己支付保费、购买保单,到底想保障哪一个交易对手带来的交易风险。   

       为了减少风险,投保人/被保险人首先需要仔细阅读并理解保险合同项下对于限额买方的要求(需要结合对于限额买方的定义以及相关条款),明白符合保险合同项下何种要求和条件的主体可以成为限额买方;然后再结合各个主体在贸易流程中的作用,确定哪一个主体符合保险合同中约定的限额买方。同时,投保人/被保险人最好能与保险公司充分确认,在取得保险公司认可的情况下确认最终的限额买方,如果保险公司乐意配合,需要留存保险公司认可的相关函件。   

 2、明确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   

      在解决了保障“谁”可能带来的风险后,接下来就要解决保障什么样的情况下产生的风险,即保单的承保范围问题。投保人/被保险人在分析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时,除了从肯定的方面“承保范围”看,同时还要结合否定的方面,即保险合同中的“除外责任”部分,以及散见于保险合同其他条款中的责任免除条款的有关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条件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   以贸易信用保险为例,从业务层面来讲,“贸易”可能同时涵盖两种模式:货物贸易模式(表现为被保险人为货物的直接卖方,即买卖关系的形式)和服务贸易模式(表现为被保险人仅为货物的卖方和买方之间的买卖行为发挥中介作用,如提供委托采购等服务,结合约定的情况,可能承担或不承担发货、验货等其他服务内容)。然而,如果被保险人从事“服务贸易”,保险公司很可能会以“服务并非贸易,而直接货物的买卖才是贸易”的理由拒赔。近年来,据我们观察,因此而导致的保险纠纷案件数量也颇多。   

       为避免出险后保险公司以种种不属于保障范围为由拒赔,以下几个方面需要投保人/被保险人特别注意:(1)投保之时仔细审核保险合同的保障范围;(2)虽然保险公司可能并不要求,但是被保险人可以主动与保险公司确认其贸易模式能否被承保,在可能的情况下,进行贸易模式相关方面的充分披露,并留存保险公司回复的书面证据;(3)在开展贸易的过程中,尽可能留存有关物流、仓储、质检等第三方服务机构的凭证,辅助证明贸易的真实性。   
 
 3、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但同时控制沟通过程中的风险   

        如前文所述,保险合同颇具知识上的专业性和词语上的晦涩性,再加上保险公司在提供保险安排之时可能也结合了保险行业中的某些行业惯例,使得一般人很难充分理解每一个条款的含义和背后的用意。对于有大额商业保险需求的公司,在投保之时建议这些公司引入专业中介机构,如保险经纪公司,以及专业的律师事务所的帮助,这样可以大大减少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人力投入,并为投保人寻找到更适合的保险产品。   

       然而,在有保险中介机构存在的情况下,投保人一般不需要与保险公司直接沟通。但是,投保人需要保险公司知悉的内容,如果仅告知了保险中介机构,但保险中介机构未能转告给保险公司,是否可以理解为投保人已经向保险公司履行了相应的披露义务,需要结合具体的情况进行判断。如果不幸发生了保险中介机构怠于或疏忽履行职责的情况,投保人/被保险人依然要努力尽到审慎的注意义务,尽量确保保险中介机构将投保人/被保险人的信息及时、准确、全面地传达给保险公司,并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将保险公司的回复转发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留存。另外,保险纠纷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也可以充分寻求保险中介机构的协助,但保险中介结构能在多大程度上协助投保人/被保险人解决纠纷,也要视具体情况而具体对待。  
 
  4、以保险合同条款为基础主张权利,充分利用格式条款的解释原则以及其他保险公司的法定义务应对保险公司的“无理拒赔”

       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格式合同(但批单等除外),根据中国《合同法》以及《保险法》,如果出现对保险合同不同的解释时,应当作出对投保人/被保险人有利的解释。同时,《保险法》中也规定了很多保险公司的义务,如: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补充提交理赔材料时,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告知投保人/被保险人;如理赔的期限的限制;解除合同的权利的限制等。   

       在保险纠纷发生时,投保人/被保险人首先需要充分依据保险合同中的具体约定维护自己的权利,同时利用上述对于保险公司的限制,最大化地实现自己的主张。根据我们对中国保险市场的观察,目前各家保险公司保险产品条款自相矛盾、含糊之处比比皆是;另外,在销售过程中不合规、理赔流程超时限的情况也非常普遍。虽然这些瑕疵的确为投保人/被保险人理赔制造了障碍,但从另一个角度,也不同程度地为投保人/被保险人主张自己的权利,特别是通过法律程序解决纠纷时,提供了抗辩保险公司的机会。   

      基于上述要点,如果发生保险纠纷,从策略上讲,投保人/被保险人可以首先充分地向保险公司列明自己的主张以及该主张的依据,尽量争取不需要通过法律诉讼/仲裁程序即可实现主张的目的;如果保险公司拒赔,并已经没有进一步协商余地的,应当果断选择起诉或者申请仲裁(根据保单对争议解决的方式而定),而不放任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因人事调整引发的中国球员集体罢赛事件无疑成为这两天的舆论焦点,说是丑闻也未为不可。毫无疑问,随后将面临世界乒联的严厉处罚。如何从法律的角度评判这个事件呢?
   
  一、乒协缺乏契约精神

       所谓契约精神,很核心的一条就是条约必须信守。按网上信息,2017年4月刘国梁与中国乒乓球协会(下称乒协)就总教练一职签了两年的合同,2019年4月5日到期。而合同签订才满两月,乒协就解除了与刘国梁的两年合同。乒协是一个行业自治组织,法律性质上属于社会团体法人,那么,双方签订的这份合同属于民事性质,而非行政性质。就民事而言,又存在两种可能,要么这份合同属于聘用性质的劳务合同,要么属于劳动合同。鉴于尚未看到该合同正文,只能一一分析。
 
 1、劳务合同。对劳务合同关系的解除适用于合同法的规定,目前有三种情形:双方协商解除(《合同法》第九十三条)、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请求法院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
  
       而从乒协的官方声明看,有这样的表述:“协会提出他担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希望他在更高的平台上继续发挥队伍管理、训练、比赛等方面的专业特长,同时为协会改革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协会为此专门与刘本人进行了沟通。”但沟通后刘本人的态度呢?就没有下文了。从常理推断(说到常理,就想到南京彭宇案的那个梗),这样的人事安排刘某是不同意的,否则官方声明应该有“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沟通后,刘同意……”之类的表述。因此排除双方协商一致情况。
  
 再看单方解除,《合同法》第九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还是按乒协的官方声明,起因是今年5月29日孔令辉因涉讼赌博,乓协决定对国家乒乓球队管理模式进行改革,不再设总、主教练,刘国梁调任中国乒乓球协会副主席。显然孔令辉涉赌事件不符合合同解除的以上情形。 

        第三种情形,请求解除。《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那么乒协是否可以孔令辉涉赌系“形势变更”为由要求解除呢?我认为这个理由是难以被法院认定的。因为在随后举行的东京乒乓球公开赛上,中国乒乓球队依然取得了包揽男单、女单、男双、女双四项冠军的不俗战绩,可见,孔令辉涉赌不构成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情况。

       更何况,孔令辉仅是涉嫌赌博,未经司法审理判决前,其赌博事实尚未确定。以尚未确定的事实作为合同履行的重大变化也是有问题的,如果今后法院审理发现孔令辉系冤案不构成犯罪,那时又如何处理呢?

  2、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解除也有协商一致解除、劳动者单方解除、用人单位单方解除三种情形。协商一致的理由同前,劳动者单方解除也不作分析了,只看用人单位单方解除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鉴于中国乒乓球球队在刘国梁带领下一直稳定的赫赫战绩,也不符合以上任何一条。 
  
 因此,从以上分析可知,乒协解除与刘国梁的两年合同,没有任何法律和事实上的依据,系严重违约。 
  
 二、乒协违约的救济
  1、劳务关系


       根据《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因此刘国梁可以诉请法院要求继续履行与乒协的两年合同。
  
 2、劳动关系 


       与劳务关系类似,只是多一个仲裁前置程序,即刘国梁要先行向乒协所在的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履行与乒协的两年合同。 
  
       同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刘国梁还可以向乒协主张经济赔偿。 
  
 三、球员罢赛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 
 
1、罢赛不符合乒联规则 
 
      根据2016年的《The International Table Tennis Federation Handbook》(《国际乒联手册》)4.1.7.2: In individual events all entrants are accepted as competitors; they shall be bound to do their utmost win the events for which they are entered, irrespective of whether other are entrants from the same.Association have been accepted to take part, and they shall not withdraw except for reasons of illness or injury. 
  
       单项比赛中,所有的参赛者都被视为独立的参赛选手,所以,无论他的对手来自与他同一个协会,还是来自不同的协会,他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除受伤或生病外,不能退出比赛。

 按此规定,只有在生病和受伤情况下,运动员才能退出比赛。本案无上述情形。
 
 2、不存在影响比赛的政治因素

       根据先例,政治因素也可作为罢赛的合理事由,如1980年莫斯科奥运会因苏联入侵阿富汗收到包括中国在内的众多国家抵制,但人事调整显然不属于政治因素。 
  
  3、不构成私力救济 

       私力救济前提是自身利益有损害。本案系教练被撤,对球员的伤害虽然事实存在,但这更多是情感、精神上的伤害,在现行法律体系下,这种精神伤害很难得到法律认同。因此私力救济不成立。同时,刘国梁被撤也不影响比赛公平性,对球员基于比赛可能获得的利益没有损害。
  
        综上,球员罢赛行为不具有正当性与合理性。作为国际乒联的一员,其罢赛行为违反了前述4.1.7.2 “他(运动员)都要尽自己最大的努力赢得所有参加的比赛”规定。因此就法律而言,造成本案的根源是:乒协擅自毁约,引起球员的激愤而非理性罢赛,双方都缺乏应有的契约精神。
  
       事实上,乒协的主要管理者来自国家体育主管机关,他们对于协会的地位缺乏正确的认识,即协会是社会团体,民间组织,是权利主体而不是权力主体,应该按民间规约运行而不是按政府指令。但这些管理者头脑里还是行政管理,绝对服从的那一套,缺乏对球员、教练员自主权的尊重,同时在制定管理规范也缺乏足够的民主性和科学性。在这种环境下训练出的球员也很难想到用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导致他们在权利受损时只能通过另一种同样不当的方式极端宣泄出来。因此要真正解决这个问题,不是靠球员自身深刻检讨、痛心悔改就能避免的,而是如何给协会准确定位以摆脱行政化色彩,如何制定科学的决策机制,如何以制度形式保障球员的权利,唯有如此才能避免兵球变足球的悲剧。

【作者简介】
李峻峰,上海和华利盛(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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