尤其需要明确的是,律师不仅应当尽其所能维护委托人的利益,还应当维护法律尊严,在守法方面起表率作用。在英国等西方国家,出庭律师被视为“法庭官员”(officer of the court),有义务协助法官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然而在我国,由于经济高速发展、社会急剧转型、法律职业伦理和行业规范尚不完善等原因,少数律师错误地认为可以不择手段“死磕”,钻法律的空子,甚至不惜用编造散布不实消息、煽动舆论影响社会稳定等违法犯罪的方式试探法律底线。更有甚者,自诩“人权律师”,因为违法犯罪活动受到法律制裁,却称“遭受政治迫害”,并试图引起其他一些国家的关注和同情。殊不知,律师职业的专业性体现在对本国法律和已被纳入本国法律体系的国际法规则的尊重和应用上,当某些律师不仅不维护反而是在破坏本国法律秩序时,便失去了职业的根基,其行为在任何法治国家都会遭到禁止和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