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暴不是家事私事,最高检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近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6起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这些案件都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比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等,罪名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

“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庭暴力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梳理、选编、发布典型案例,就是为了引导检察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更好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最高检第一检察厅负责人说。

最高人民检察院第一检察厅负责人就《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答记者问

 

问:最高检发布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哪些考虑?
 
答:家庭是社会的基本细胞,是国家发展、民族进步、社会和谐的重要基点。习近平总书记强调指出,家庭和睦则社会安定,家庭幸福则社会祥和,家庭文明则社会文明。时有发生的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不仅侵害了被害人的人格权,破坏了和睦的家庭关系,更影响了社会安定祥和。家庭暴力犯罪案件因为发生在家庭成员内部,具有一些特殊性。为加强引导检察机关依法妥善办理案件,开展反家暴宣传教育,促进平等、和睦、文明的家庭关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最高检此次发布了6起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主要基于以下考虑:
 
一是更好地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以下简称《反家庭暴力法》)。2016年3月1日,《反家庭暴力法》实施,迄今已五年。通过典型案例梳理、选编、发布,促进《反家庭暴力法》深入贯彻实施。同时,引导检察机关落实《民法典》关于人格权保障的规定,回应人民群众的法治需求。
 
二是发挥案例对检察办案的指引作用。对家庭暴力犯罪案件中的部分法律适用问题、政策把握问题通过案例进行阐释,提供办案指导。如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的认定。张某某虐待案中,因张某某的虐待行为,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杀;胡某某虐待案中,被害人的死亡结果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而是介入被害人的合理反应行为,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都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致使被害人死亡”。此外,还涉及家庭暴力犯罪中正当防卫与防卫过当的认定问题,以及延伸检察履职等问题。

 

三是开展典型案例的教育警示和法治宣传。一方面昭示严重的家庭暴力犯罪将受到司法机关从严惩处,警示施暴者要维护文明、和谐家庭关系,如张某某虐待案、胡某某虐待案,都予以依法从严处理;另一方面教育引导家庭暴力中的被害人,要通过合法方式及时维护自身权益,提升自我保护意识,如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中,被告人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施暴者,虽然可以从宽处罚,但仍需承担刑事责任,故对被告人作出了三年至五年不等的刑事处罚。

问: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是如何筛选和考虑的?
 
答:选编案例时,我们主要考虑几个因素:一是检察办案事实认定、证据采信、法律适用要准确,不能因为“家事”引发,采取“和稀泥”办案,要查清事实、理清原委。二是对实施家庭暴力手段残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对因酗酒、赌博等恶习而长期或者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施暴者构成犯罪的,要体现从严打击、依法严惩。三是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的被害人,无法忍受家暴而反抗,对施暴者实施伤害、杀害行为的,要依法体现从宽处理精神。四是检察办案不能局限就案办案,而是能结合家暴案件特点,延伸办案职能,取得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本着上述原则,我们从各地检察机关报送的90多个案例中筛选出6个案例,征求了全国妇联、高检院部分业务厅室、部分省级院和专家学者的意见。这些案件都是发生在家庭成员之间的,有的发生在夫妻之间,如丈夫长期虐待妻子,导致妻子死亡的;妻子对施暴的丈夫实施伤害行为,或者妻子、子女共同对施暴者实施伤害行为,导致施暴者受伤、死亡的。还有的发生在子女与父母之间的,如子女虐待老人的、母亲虐待子女的。罪名上,涉及虐待罪、故意伤害罪和故意杀人罪。案件处理上,检察机关对有的案件依法提起公诉,法院作出了有罪判决;对有的案件,检察机关根据案件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总体而言,这些案件办案效果良好,实现了“三个效果”的统一。
 
问:从检察办案的角度看,这一批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有什么特点?
 
答:这一批案件,主要体现出六个特点:
 
一是检察机关履行主导责任,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并调查走访,查清事实,全面了解情况。在查清事实基础上,依法准确适用法律。如张某某虐待案,虽出现被害人死亡后果,但与张某某的虐待行为没有因果关系,检察机关依法认定为虐待罪的基本犯。对毛某某故意伤害案,则依法认定为防卫过当。
 
二是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依法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对实施家庭暴力,虐待导致他人死亡的,依法从严打击。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无法忍受家暴反抗而实施伤害、杀害施暴者的,依法从宽处理,如对毛某某、杨某某依法作出不起诉处理。
 
三是尊重被害人的意愿,注意听取各方意见作为办案参考。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处理,尤其要注意听取被害人的意见,毕竟当事人双方以后可能还要生活在一起,所选案例体现了尊重被害人及其近亲属的意见。同时,检察机关注重通过公开听证,听取各方意见,保证案件妥善处理。
 
四是延伸办案职能,帮助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和社会关系。通过司法救助,努力减少“因案致贫”“因案返贫”;协同各方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教育帮扶、心理疏导等,挽救因犯罪导致破碎的家庭关系,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进行回访、跟进了解,预防犯罪再次发生。
 
五是注重以案释法,通过推动公开庭审,协同妇联等部门共同开展反家暴普法宣传,以“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提升群众法治意识,共同做好反家暴工作。
 
六是源头治理至关重要。这些案件暴露出一个共性问题,虐待作案时间较长,有的甚至是公开暴力,因矛盾、问题迟迟没有解决,导致恶性案件发生。通过人民调解、行政(治安)介入、单位介入等,加强矛盾排查、发现、调处工作,及时提供情感疏导和法律援助,注重从源头预防和减少家庭暴力尤为关键。
 
问:对于反家庭暴力工作,检察机关还有什么好的意见建议?
 
答:一是深刻领会、认真贯彻反家暴相关法律的精神内涵、制度规定。《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五年来,家暴是违法犯罪行为的观念逐渐得到认同,不再被认为是“家事”“私事”。《民法典》颁布实施,强化了公民人格权保护,婚姻家庭编更是明确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间的虐待和遗弃。这对于巩固、发展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保护妇女、儿童、老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各执法司法机关通过贯彻落实反家暴相关法律,真正把这种精神内涵、基本理念融入办案全过程。二是加强优秀传统文化教育和反家庭暴力的宣传教育。尊老爱幼、妻贤夫安、母慈子孝、兄友弟恭,历来是中华民族优秀传统文化。政府相关部门、工会、共青团、妇联、广播、电视、学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通过不断加强、持续组织开展优秀的传统文化和反家庭暴力宣传教育活动,根治家暴滋生的土壤。三是注重培养良好的家风。每一个家庭通过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家庭落地生根。
 
反家暴工作,是一项社会系统工程,是国家、社会和每个家庭的共同责任,只有各方共同努力,才能预防、减少家庭暴力的发生。
 

依法惩治家庭暴力犯罪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499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9年1月出生。
 
被害人李某某,女,殁年41岁。
 
二人2004年底结婚。张某某酗酒后经常因李某某婚前感情问题对其殴打,曾致李某某受伤住院、跳入水塘意图自杀。
 
2020年2月24日凌晨3时左右,张某某酗酒后在家中再次殴打李某某,用手抓住李某某头发,多次打其耳光,用拳头击打其胸部、背部。李某某被打后带着儿子前往其父亲李某华家躲避,将儿子放在父亲家后,在村西侧河道内投河自杀。后村民发现李某某的尸体报警。经鉴定,李某某系溺水致死。
 
山东省平原县公安局于2020年2月24日立案侦查,3月9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20年3月11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虐待罪对张某某决定逮捕,4月9日,对其提起公诉。
 
2020年8月28日,山东省平原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六年。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介入侦查、自行侦查,提升办案质效。发生在家庭成员间的犯罪,往往存在取证难、定性难等问题。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自行侦查,围绕虐待持续时间和次数,虐待手段,造成的后果以及因果关系等取证,从源头提高办案质量。
 
(二)准确适用虐待罪“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情节。“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虐待致使被害人不堪忍受而自残、自杀,导致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刑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
 
(三)延伸检察职能,关爱家暴案件未成年子女。夫妻间发生的虐待案件,一方因虐待致死,一方被定罪服刑,往往造成未成年子女精神创伤、失管失教、生活困难。检察机关办案过程中,注重协同相关部门和社会力量,对未成年人提供心理辅导、家庭教育指导、经济帮扶等,助力未成年人健康成长。
 
案例二 胡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0
 
【基本案情】
 
被告人胡某某,女,1989年11月出生。
 
被害人曹某某,女,殁年6岁,系胡某某次女。
 
曹某某生前主要跟爷爷奶奶生活,后因上学搬来与母亲同住。2019年2月至4月间,胡某某照顾曹某某日常生活、学习中,经常因曹某某“尿裤子”“不听话”“不好好写作业”等以罚跪、“蹲马步”等方式体罚曹某某,并多次使用苍蝇拍把手、衣撑、塑料拖鞋等殴打曹某某。
 
2019年4月2日早7时许,胡某某又因曹某某尿裤子对其责骂,并使用塑料拖鞋对其殴打,后胡某某伸手去拉曹某某,曹某某后退躲避,从二楼楼梯口处摔下,经抢救无效当日死亡。经检验,曹某某头部、面部、背臀部、胸腹部及四肢等多处表皮剥脱、伴皮下出血。其中,右大腿中段前侧两处皮肤缺损,达到轻伤二级程度。
 
河南省淮滨县公安局于2019年4月3日立案侦查,6月17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9月6日,淮滨县人民检察院以胡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
 
2020年1月6日,淮滨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胡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胡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通过引导取证,查清事实准确定性。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在较长一段时期内持续殴打、体罚子女,情节恶劣的,应当依法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检察机关通过介入侦查,引导侦查机关在案发初期及时固定证据,为案件性质认定筑牢事实、证据基础。
 
(二)准确区分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虐待致人死亡、意外事件的界限。根据“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被告人主观上不具有侵害被害人健康或者剥夺被害人生命的故意,而是出于追求被害人肉体和精神上的痛苦,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应以虐待罪定罪处罚。本案被害人的死亡结果虽然不是虐待行为本身所导致,但被害人的后退躲避行为是基于被告人的虐待行为产生的合理反应,死亡结果仍应归责于被告人,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不属于意外事件。
 
(三)注重发挥各方作用,构建联动保护机制。检察机关推动家暴案事件报告制度落实落细,堵塞管理漏洞。加强与相关部门联动,促进完善制度机制,形成司法保护、家庭保护、学校保护、政府保护、社会保护的有效衔接。
 
案例三 张某某虐待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1
 
【基本案情】
 
被告人张某某,男,1981年6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女,殁年65岁,系张某某的母亲。
 
被告人张某某与父母共同居住。2018年5月7日,其母亲王某某因精神疾病发作离家,被张某某及其家人接回家中。同年5月7日至5月10日间,张某某因王某某不睡觉多次持木棒打王某某,致其腿部、头部受伤。同月10日下午,王某某在家中死亡。张某某的父亲张某品报案。经鉴定,王某某额部擦挫伤、四肢软组织挫伤,属轻微伤,死因系肺动脉栓塞死亡。另查,张某某亦曾多次殴打其父亲。
 
贵州省织金县公安局于2018年5月18日立案侦查,6月25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9月5日,贵州省织金县人民检察院以张某某涉嫌虐待罪提起公诉。9月14日,织金县人民法院以虐待罪判处张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一审宣判后,张某某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准确把握虐待行为与被害人死亡之间的因果关系。“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因长期或者多次实施虐待行为,逐渐造成被害人身体损害,过失导致被害人死亡的,属于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被告人虽然实施了虐待行为,但被害人非因上述虐待行为造成死亡,不能认定为因虐待“致使被害人死亡”。
 
(二)运用事实、证据释法说理,提升司法公信。检察机关主动听取被害人近亲属对案件处理的意见,释明检察机关认定事实、适用法律的依据,让其感受到检察办案的客观公正。
 
(三)深入落实“谁执法谁普法”责任制。检察机关推动案件到案发地公开庭审,强化以案释法,通过“看得见”“听得到”的普法形式,促进群众学法知法懂法,弘扬尊老美德,普及反家暴知识,增强公民反家暴意识。
 
案例四 毛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3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毛某某,女,1994年12月出生。
 
被害人王某某,男,1981年10月出生。
 
二人系夫妻,均系聋哑人。王某某酗酒,经常酒后打骂毛某某。
 
2019年6月25日中午,王某某得知毛某某将自己被打的事情告诉了朋友,说晚上回家要砍断毛某某的脚。于是,毛某某买了一把刀,藏在卧室衣柜内。当晚,王某某回家后在客厅一边喝酒一边打毛某某,并将菜刀放到饭桌上。后因孩子哭闹,毛某某回卧室哄孩子。王某某酒后进入房间,继续打毛某某,说要用菜刀砍断毛某某的脚,并走出房间拿菜刀。毛某某从衣柜拿出刀向王某某身上乱砍,分别砍在王某某头顶、手臂、腹部等处。王某某夺下刀后,受伤倒地。毛某某到王某某的二姐王某娟家求助,王某娟的丈夫报警。经鉴定,王某某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毛某某为轻微伤。
 
浙江省江山市公安局于2019年6月26日立案侦查,8月6日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9年12月2日,浙江省江山市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对毛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正确认定因家庭暴力引发的故意伤害犯罪与正当防卫。“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为使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正在进行的家庭暴力采取制止行为,符合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施暴人重伤、死亡的,属于防卫过当,应当负刑事责任,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是否“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应当以足以制止并使防卫人免受家庭暴力不法侵害的需要为标准,根据施暴人正在实施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手段的残忍程度,防卫人所处的环境、面临的危险程度、采取的制止暴力手段、造成施暴人重大损害的程度,以及既往家庭暴力的严重程度等综合判断。
 
(二)妥善把握家庭暴力引发刑事案件的特殊性。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不同于其他案件,有家庭因素牵涉其中,要兼顾维护家庭稳定、修复被损坏的家庭关系、尊重被害人意愿。对犯罪嫌疑人具有防卫性质、自首等法定情节,获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三)依法履行司法救助职能。对符合司法救助条件的,检察机关要积极开展司法救助,彰显司法人文关怀,帮助被救助人解决面临的生活困难、安抚心灵创伤,避免“因案致贫”“因案返贫”,促进家庭、社会和谐稳定。
 
案例五 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故意杀人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5
 
【基本案情】
 
被告人武某某,女,1971年7月出生,系被害人之妻。
 
被告人陈某某,男,1996年5月出生,系被害人女婿。
 
被告人傅某某,女,案发时17周岁,系被害人之女。
 
被害人傅某明,男,殁年54岁。
 
武某某与傅某明系夫妻,二人生育一女(案发时6周岁)。傅某明与前妻养育一女傅某某。傅某某与陈某某生育一女(案发时3个月)。上述6人共同生活。
 
傅某明酗酒后经常打骂家人。2010年,傅某明和武某某结婚,婚后仍经常酗酒、打骂武某某,社区民警、村干部曾多次前往劝解。
 
2018年7月5日21时许,傅某明在家中酗酒,与武某某、傅某某发生争吵,并欲打傅某某,被陈某某挡下。傅某明到厨房拿起菜刀欲砍傅某某,陈某某在阻拦过程中被傅某明划伤手臂。傅某某、陈某某、武某某合力将傅某明按倒将刀夺下。武某某捡起半截扁担击打傅某明头部,致傅某明昏倒。傅某明清醒后往屋外逃跑,并大声呼救。武某某担心日后被继续施暴,遂提议将傅某明抓住打死。傅某某与陈某某一同追出,将傅某明按倒,武某某从家里拿出尼龙绳套在傅某明脖子上,勒颈后松开,见傅某明未断气,要求陈某某、傅某某帮忙拉绳直至傅某明断气。武某某让傅某某报警,三人在家等待,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经鉴定,傅某明系他人勒颈窒息死亡。
 
2018年7月6日,四川省泸县公安局以武某某、陈某某、傅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2018年11月22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检察院以涉嫌故意杀人罪对三被告人提起公诉。
 
2019年4月1日,四川省泸县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武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判处傅某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一审宣判后,三被告人均未上诉。
 
【典型意义】
 
(一)依法妥善办理家庭暴力引发的刑事案件。“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对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后,在激愤、恐惧状态下为防止再次遭受家庭暴力,或者为摆脱家庭暴力而故意杀害、伤害施暴人,被告人的行为具有防卫因素,施暴人在案件起因上具有明显过错或者直接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
 
(二)注重研究解决案件衍生的社会问题。因家暴引发的刑事案件中,家庭成员或致伤、致死,或入狱服刑,家中多出现需要被抚养、赡养的人失去生活来源或无人照料。检察机关积极与村(居)委会、民政、教育等部门对接,通过司法救助、社会帮扶、心理疏导等,妥善解决涉案家庭生活保障、监护保障、教育保障问题。
 
(三)通过以案释法,增强全民法治观念。检察机关注重在办案中普法,组织旁听庭审,将符合公开条件的庭审作为法治宣传公开课,教育公民尊法、学法、守法、用法,充分发挥“办理一个案件、警示教育一片”的作用。
 
案例六 杨某某故意伤害案
 
【法宝引证码】CLI.C.316533506
 
【基本案情
 
被不起诉人杨某某,女,1973年3月出生。
 
被害人朱某某,男,1970年6月出生。
 
二人1995年结婚后,因朱某某赌博及赡养老人等问题时常吵架,朱某某多次殴打杨某某。杨某某也多次提出离婚,并于2020年7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后经调解撤诉。
 
2019年1月8日23时许,杨某某怀疑朱某某给其他女性发暧昧短信,二人在家中再次发生争执,杨某某用菜刀将朱某某左手手指砍伤,经鉴定为轻伤二级。
 
2020年8月14日,朱某某报案,公安机关对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立案侦查,9月30日将杨某某逮捕。
 
2020年10月19日,云南省会泽县公安局将杨某某故意伤害案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云南省会泽县人民检察院审查后,于2020年11月18日,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杨某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典型意义】
 
(一)对因遭受家暴而实施的伤害犯罪要坚持依法少捕慎诉理念。在犯罪嫌疑人的犯罪行为与其长期遭受家暴的事实密不可分的情况下,检察机关不能简单批捕、起诉,要全面细致审查证据,查清案件事实、起因,充分考虑其长期遭受家暴的因素。
 
(二)注意听取当事人意见。“两高两部”《关于依法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的意见》规定,办理家庭暴力犯罪案件,既要严格依法进行,也要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尊重被害人的意愿。在采取刑事强制措施、提起公诉时,更应充分听取被害人意见,依法作出处理。
 
(三)注重犯罪预防工作。对家庭暴力的施暴者可以运用训诫等措施,责令施暴人保证不再实施家庭暴力。对家暴的受害者可以加强举证引导,告知其必要时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的规定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来源:最高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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