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日本刑法立法动向:性犯罪大幅度修改、“共谋罪”7月11日起实施

姚培培 
【法宝引证码】CLI.A.0100247
【学科类别】刑法学
【出处】微信公众号“育灵子Kan刑法”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强制性交等罪;监护人猥亵;性交等罪;抢劫·强制性交等罪;共谋罪
【全文】

        2017年,日本国会分别于6月21日和6月23日通过了《修改<有关组织犯罪的处罚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的法律>等的一部分的法律》(組織的な犯罪の処罰及び犯罪収益の規制等に関する法律等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9年6月21日法律第67号)和《修改<刑法>的一部分的法律》(刑法の一部を改正する法律)(平成29年6月23日法律第72号),对日本刑法典和部分单行刑法进行了修正,以下简单介绍这两次修法。

  一、有关性犯罪修正
  今年6月23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法案,对日本刑法上侵害性自由的犯罪做了较大改动,具体表现为:

  1.将强奸罪该为“强制性交等罪”,将男性也纳入该罪的保护范围之内,并将其法定刑下限由三年提高到五年;

  2.扩大“性交”行为的外延,将肛交、口交行为等广义性交行为也纳入“性交”行为的范畴;

  3.为处罚监护人利用自己的影响力对未满十八岁的人实施猥亵或性交的行为而增设了“监护人猥亵及监护人性交等罪”,加强对未成年人性自主权的保护;

  4.废除了“集团强奸罪”;

  5.全面废除了有关强制猥亵、强制性交等犯罪的亲告罪的规定,使侵害性自由的犯罪全部成为非亲告罪;

  6.修改了有关“抢劫强奸罪”的规定,将抢劫过程中实施强制性交以及强制性交过程中实施抢劫的行为都作为结合犯予以处罚。

  具体内容参见下列新旧对照表:
平成29年6月23日法律第72号
 





       二、增设“共谋罪”
  今年修法最引人关注,同时在日本刑法学界以及民众中引起最大反响的就是所谓“共谋罪”的通过。在日本,“共谋罪”法案最早由小泉内阁于2003年提出,后三度成为废案(时间分别是2003年10月10日、2005年8月8日和2009年7月21日),而在本次修法中,国会在《修正<有关组织犯罪的处罚以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的法律>等的一部分的法律》中,创设了“准备恐怖主义活动等罪”,实质上通过了“共谋罪”并将其规定为《有关组织犯罪的处罚以及犯罪收益规制等的法律》第六条之二。该规定于2017年7月11日也就是今天生效,予以实施。

  该条标题及条文为:
  (伴随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的实行准备行为的实施重大犯罪的计划)
  第六条之二 对于以下各号行为,作为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在团体中,指作为其团体结合基础的共同目的为实行附表三中所列犯罪。以下相同)之团体性活动,二人以上计划通过以实行该行为的组织来实施的,在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一人根据计划实施了筹备资金或物品、预先勘查相关场所等为实行所计划的犯罪的准备行为之时,处以该各号所规定的刑罚。只是,在着手实行前自首的,对其刑罚进行减轻或者免除。

  一、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规定了死刑或无期或者超过十年的长期惩役或者监禁的刑罚的行为,五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二、附表四所列犯罪中,规定了四年以上十年以下的长期惩役或者监禁的刑罚的行为,二年以下惩役或监禁。

  2 对于前项各号所列犯罪的行为,以使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获得不正当权益、或者维持或扩大恐怖主义集团等组织性犯罪集团的不正当权益为目的,二人以上计划该行为的实施的,在参与该计划的任何一人根据计划实施了筹备资金或物品、勘查相关场所等为实行所计划的犯罪的准备行为之时,与前项相同。

  3 有关附表四所列犯罪中未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的犯罪的前二项之罪,未经告诉不得提起公诉。

  4 就有关第一项及第二项犯罪的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昭和二十三年法律第一百三十一号)第一百九十八条第一项的规定进行讯问等调查行为之时,必须充分考虑确保其程序的适正。

  在法律附表三和附表四中,规定在刑法典和各单行刑法、附属刑法中的超过250多个罪名成为该罪的处罚对象。对此,日本刑法学者以及民众对于处罚的过度扩张和侦查权过度介入公民私生活表示了强烈的担忧。本罪在司法实践中如何操作,日本最高裁判所是否会以某个争议案件为契机就本罪表达看法,这些都是值得关注的议题。

【作者简介】
姚培培(1990.11.01~),男,清华大学法学硕士,日本京都大学法学博士候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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