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首次提请审议 法官员额制拟写入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

作者:王亦君
来源:中青在线
 
       中青在线北京8月28日电 (中国青年报·中青在线记者 王亦君)《人民法院组织法(修订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今天首次提请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副主任委员王胜明作草案说明时表示,十二届全国人大以来,全国人大代表共提出了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议案13件,修改人民法院组织法,对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审判权运行机制,巩固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成果,进一步提高司法公信力,具有重要意义。

      
王胜明表示,草案努力体现司法体制改革成果,使党中央重大决策部署通过法定程序成为国家意志,用法律制度巩固司法体制改革成果,草案准确把握人民法院组织法的调整范围,妥善处理与诉讼法、法官法等法律的关系,由于人民法院组织法涉及面广,有些改革还在试点过程中,对一些实践不够、尚未形成共识的问题,只做原则性规定或者暂不作规定。

      
草案在现行人民法院组织法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人民法院的设置和职权。根据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增加规定: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可以设立跨行政区划人民法院,审理跨地区案件。

       
草案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的实践,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可以设巡回法庭,审理跨行政区划重大行政、民商事案件。

       
完善司法人员分类管理制度,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重要举措。草案规定:人民法院的法官、审判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实行分类管理。

      
根据有关部门意见,草案规定:法官实行员额制。法官员额根据人民法院审级、案件数量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人口数量等因素确定。最高人民法院法官员额,由最高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确定。地方各级人民法院法官员额,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施行总量控制,动态管理。

       
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提出,完善主审法官、合议庭办案责任制,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草案将办案责任制具体落实在人民法院的审判组织一章,规定了合议庭、独任庭、人民陪审员、审判委员会的审判范围、组成、议事规则等作出了详细规定。

       
十八大以来,党中央采取一系列措施保障人民法院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草案对此专设一章:人民法院行使职权的保障。

       
关于法官履职保护,草案规定:法官非因法定事由,未经法定程序,不被调离、降职、免职、辞退或者处分;并规定:法官的人格尊严和人身安全受法律保护。对骚扰、谩骂、威胁、暴力侵害法官及其近亲属等违法犯罪行为,有关机关应当及时制止,依法从严惩处。

       
关于职业保障,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商有关部门建立法官单独职务序列和工资制度,完善职业保障体制。人民法院人员编制实行专项管理,人民法院的经费按照事权划分的原则列入财政预算,保障审判工作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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