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妇坠亡的教训——尊重患者的“自决权”

作者:蔡英辉 




【法宝引证码】CLI.A.0101204
【学科类别】法律心理学
【出处】本网首发
【写作时间】2017年
【中文关键字】自决权
【全文】


  前几天孕妇坠亡事件闹得沸沸扬扬,有舆论批评产妇家人,有的矛头指向医院,信息的繁杂让人难以判断孰是孰非。当前医患矛盾较为激烈,尤其涉及生育问题,一旦出现死亡事件就会纠缠不清,如2016年高龄产妇在北医三院不幸去世的事件,就曾引发轩然大波。在剧情经常反转的情境下,我并不想站在道德制高点上指责哪一方,只想说人命关天,要提前规划和未雨绸缪,尽量不要用血的教训来改变法规或陋习。
 
  对华人女子来讲,生儿育女是一道绕不过去的坎儿。个人的体质因人而异,对疼痛的感知也不一样,有的人对生产的描述是腰一酸孩子就生下来了,疼神经敏感的人则显然要遭罪的多。总的说来,个人的情况自己最清楚,由医生与产妇商量最妥当。从西方国家经验来看,只要产妇意识清醒,都是医生直接征求产妇意见,基本无视丈夫或父母的话语,因为患者对自己身体情况最了解,根据医生的专业知识基本可以做出理性判断;其他人的意见可以视作浮云,这是对产妇人格的尊重,也更好的保障了患者权益。
 
  中国医院可能被医患矛盾吓怕了,更多想着怎样规避责任。此案中,医院一直用家属签署的《授权委托书》做挡箭牌,看似有理有据,实则行动僵化和显得缺乏人情味。双方针锋相对的是,到底医院是遵从家属的意愿不剖宫产?还是家属声称的要求剖宫产却遭到医院拒绝?这也是舆论和看客关注的问题。但关键问题是——产妇已经要求剖宫产了,却为何遭到医院的无视,仍然拿着以往签署的授权书说话?产妇意识清醒,多次明白无误的表示要求剖宫产,意愿清晰明确,可视为取消授权。就算是遗嘱也可以变更,且以最新的为准,产妇的授权为何就不能变动呢?从法理角度分析,这解释不过去,从道义上来讲,医院难辞其咎。
 
  或许医院会喊冤枉,说是依据法律行事的。以《侵权责任法》第55条为据,“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另有《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33条“医疗机构施行手术、特殊检查或者特殊治疗时,必须征得患者同意,并应当取得其家属或者关系人同意并签字”,似乎证据很充分。但从法律位阶分析,《侵权责任法》高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应以前者为准。现实操作中,医院往往强制或诱导患者授权家属签字,把患者的生命处置权转移到家属身上,这等于把决定女性生死的权利转移到无血缘关系(可能也并无感情)的丈夫等人身上,此种做法合理性有待商榷,所签署的授权书合法性让人质疑。医院不懂得变通,家属若再坚持顺产,生理上的疼痛,加上心理上的绝望,或许就成为压垮产妇的最后一根稻草,悲剧也就难免了。
 
  风俗习惯同样不利于产妇。明明是不可理喻之事,在有的人眼里就是常态。有次在城乡结合部听到几个外地女人对话,那时北医三院事件炒的正热,一个中年大妈说,“我觉得女儿嫁到人家那边,就是人家的人了,娘家这边就不该干涉了,签字什么的都应该人家来”。另一个女人说,“这都什么年代了,如果是我女儿生孩子,我必须到现场去”。出身于前者的原生家庭,对自己的生命都有些冷漠,怎么可能对女性权益重视。有人认为,生孩子不就是掉一块肉的事情,女人都要经历,没什么大不了,忍忍就过去了;各种婆婆因为医保不报销、影响二胎生育、顺产优于剖腹等各种奇葩理由,对儿媳生育方式横加干涉的,这些都已经见怪不见。
 
  从本质而言,夫妻本是一体,应该彼此关爱、互相负责。但中国的婚姻中掺杂了太多家庭因素,甚至女性被认为是家族的附属物,不过是传宗接代的必需品。尤其是农村妇女,往往随丈夫生活在村子里,独立性普遍较差,有的沦为生育的工具。即便在职场上叱咤风云的女性,抑或是受过高等教育的知识女性,也有生儿育女的时刻,也要把生命选择权交付在他人手中,处于较为弱势的地位,这显然并不公平,也不合理。另一方面,有的男性虽然生理上成年了,但心理上还是妈宝,对母亲的决定无原则的言听计从,指望丈夫显然成为奢望。现实中,碰上渣男或不顾儿媳死活的事儿屡屡发生,人性的丑恶面在生死攸关的时候体现的更淋漓尽致。
 
  言归正传,口口声声喊着女性有生育的权利和不生育的自由,但落实到操作层面,女性却无法决定自己子宫采取何种方式生产,还要不得不授权给他人决定自己的生死,这显然有些不合时宜。自己的命凭什么由别人来决定?万一所托非人,这不等于授予变相谋杀的权力吗?或许有医院规避风险的问题,但更多是懒政和不作为的问题。产妇生产必须由家属签字这种做法,得从源头上彻底改了。女性有决定自己子宫的权利,生产的具体方法应该由女性本体抉择,这样才符合公平正义程序。
 
【作者简介】
蔡英辉,男,东吴大学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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