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商法| 谈大数据时代人格权的边界 从手机安全卫士软件引发的纠纷

 
  
【出处】微信公众号: 北大法宝(微信号:chinalawinfo)

【全文】

【案情】
       2015年7月,王某在与沈某洽谈业务时拨打沈某电话,电话拨通后,360手机安全卫士标注该电话号码属于“浙江维特网络信息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所有(沈某的手机安装了奇虎科技公司的360手机安全卫士软件)。王某向其手机运营商及奇虎公司了解后得知该号码系奇虎公司主动标注,王某要求奇虎公司撤销该号码标注,但因对申诉流程不满意,产生纠纷。王某认为奇虎公司的标注行为侵害其名誉权及隐私权,遂提起诉讼,要求奇虎公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分歧】
       针对本案原告手机号码被标注的行为是否为侵权,存在两种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我国侵权责任法以及即将实施的民法总则均有对于涉及个人信息的明文规定。手机安全软件主动抓取大数据,加工后固定标注并推送给手机用户行为属于侵犯该手机用户的隐私,如果对其声誉或者商业信誉造成不利影响,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观点认为,原告的手机号码是其主动公开在工商登记以及黄页网站的,是为了工商登记备案并获得商业机会,已经公开的信息不再属于个人隐私,不受相关法律保护。安全软件是使手机用户获得更好的用户体验,主动标注号码属性的行为不属于侵权,不应承担侵权责任。
 
【评析】
       评价公民隐私是否受到侵害及采用何种途径进行救济,应以时代发展背景进行全面分析。我国已经步入分享经济时代,基于传统产业链创造的“独享世界”,以倡导私人财产神圣不可侵犯的观念已被移动社交、“互联网+”的模式打破,国人也乐于接受这一分享模式带来的新体验。分享经济的基础就是社会海量、分散、闲置资源、平台化、协同化集聚、复用与供需匹配,从而实现经济与社会价值创新的新形态。
 
       国产手机安全软件主要是基于安卓平台开发的,具有多项易用功能, 我们日常接触最多的就是识别/标注陌生来电的功能模块,标注功能将陌生来电划分,比如感兴趣的快递、送餐,可选择接听的中介、广告,甚至是需要谨慎接听的骚扰、诈骗以及可能存在犯罪信息伪基站短信。由于有了标注功能,赋予了接听方对来电号码是否接听的选择权,绝大部分手机用户都对号码标识功能持正面评价。
 
       本案原告为了获得商业利益主动提交或备案的信息可视为放弃对手机号码的隐私权益。从软件公司使用信息的目的、手段以及来源分析,不能认为安全软件的标注行为属于侵犯隐私权。
 
       同时,安全软件抓取信息仅是管中窥豹,并不全面。而向不特定用户推送时,是否应给予被标识对象一个选择权?如果手机用户不愿意被标注,或已被标注的用户提出不愿被标注的意见,安全软件能否借用网络侵权中的“避风港”原则,予以及时屏蔽?因此笔者对软件公司提出建议,即在标注前应尽到告知并合理等待回复的义务,这也体现了科技进步的同时对人格权应当具有的尊重。2017年6月1日施行的网络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关于“网络产品、服务具有收集用户信息功能的,其提供者应当向用户明示并取得同意”的规定,说明立法机关对该问题已经给予关注,并制定了明确的规范。
 
       在互联互通的世界,人人参与、人人分享是社会进步的基础,发挥人工智能、大数据优势的同时,适当宽容但有所坚持保护公民人格权,如何界定权利边界和范围,将是民事审判前沿的热点话题。同时,也要充分发挥政府主管部门、行业协会的参与,提高公法管理风向标作用,共同保障新经济模式的健康、有序发展。
 





 

(本文转自北大法宝微信公众号。如有问题,敬请及时联系我们。)

运营单位:北大法宝学堂 客服电话:010-82668266-808 客服手机:15801349397(微信同号)

版权所有 :北京北大英华科技有限公司

免责声明:本网课程中老师的观点,仅代表其个人观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