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视软法思维在自然人网店监管中的运用

作者:皮协中
【法宝引证码】CLI.A.0102154
【学科类别】行政法学
【出处】《人民法治》2016年4月号
【写作时间】2016年

    2010年国家工商总局发布《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做出了“自然人网店可以不经工商登记”的特别规定。2014年出台的《网络交易管理办法》,除了要求自然人网店应当向第三方交易平台进行实名登记外,也重申了这一规定。业界普遍认为,这是一项意义重大、影响深远的监管改革创新,极大地鼓励、激活了自然人网络创业,推动了中国互联网经济的崛起和繁荣。阿里总裁金建杭明确提出,“自然人网店准入是一项伟大创新。”近日,工商总局网监司在《中国工商报》发表题为“自然人网店无须办照特殊规定不宜长期延续”的文章,引起不少电商经营者的担忧和媒体、学界的多方关注。
 
  要求自然人网店强制进行工商登记,强调“线上线下规则应当平等”,实际上是将自然人网店纳入传统的监管体制,即传统上以硬法思维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模式,强调政府作为主要甚至是唯一的监管者,以事前审批为主要监管手段。这种监管模式在传统的工商经济形态下已不堪重负、挑战重重。自然人网店是互联网时代的一种新型经济形态,对它的监管必须创新监管思维,重视软法在自然人网店监管中的作用。
 
  首先,应当反思工商登记作为一种硬法监管方式本身的正当性。在经济领域,公权力的介入并不具有天然的正当性。工商登记作为一种公权力部门强制推行的事前监管措施,它的设定和实施应当首先遵守辅助性原则和谦抑性原则。在通过市场机制、社会自治等非国家机制能够实现监管目标时,国家应当审慎介入。在能够通过事中、事后监管方式实现监管目标时,不得通过事前登记或许可的方式进行监管。在面对网络违法乱象时,监管部门应当抑制权力冲动,全面评估市场、社会等非国家力量在监管方面的能力和空间,切忌一遇到问题就想通过增设许可、增加编制等传统方式来解决。
 
  其次,应当全面认识和评估自然人网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原因。不能仅仅看到自然人网店经营中存在的诸多违法乱象,更要看到第三方交易平台在打击违法交易方面所具有的独特优势和取得的成绩。也不能仅仅看到自然人网店未经工商登记可能造成的监管难题,更要看到未强制工商登记在激发市场活力、繁荣市场、满足多元化市场需求等方面产生的巨大绩效。自然人网店经营中产生的假冒伪劣、侵犯知识产权等问题,并非网店经营所独有,也不可能通过事前审批解决。
 
  最后,应当充分顺应互联网经营的信息留痕、开放互动、交易便利等特点和优势,建立软硬并重的多元监管体系。实体领域通过强制工商登记、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手段,都属于依靠国家强制力保障的硬法机制。硬法机制作用的有效发挥,受到执法信息、执法手段、执法规范等多方面的约束,在面临体量庞大、交易方式灵活、交易对象分离等为特征的自然人网店时,这种监管往往难以奏效。相反,第三方平台通过实名认证、开户保证金、信用评级、投诉处理、先行赔付等软法机制,能够最大程度地调动个人创业的积极性,有效平衡经营者与消费者的利益。当然,自然人网店经营中的不少违法乱象,需要进一步创新和完善软法机制,并创新政府监管方式,建立软硬并重的多元监管体系。比如针对网络经营维权困难等问题,除了可以通过行政检查、行政处罚等硬法机制外,还可与第三方交易平台联合,通过提高开户保证金、设立先行赔付基金、多种形式的商业保险等软法机制,切实降低网络消费者的维权成本。
 
  面对中国经济结构的深度转型,工商管理部门应当创新监管思维,尤其要克制以传统硬法手段进行监管的动机,全面分析网店经营中存在的问题与根源,科学评估市场、社会等非国家机制在网店监管方面的实效,建立软硬并重的多元监管体系,引导、培育和鼓励市场、社会等非国家机制发挥作用,推动国家、市场、社会等多元共治格局的形成。

【作者简介】
皮协中,北京市社会科学院副研究员,北京大学法学院软法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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