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投资论证阶段,企业并购中的环保核查重点有哪些?

作者:孙亮 郑璐
来源:金杜研究院(KWM_china)
发表时间:2017-11-23 13:47:05

前言

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环保核查是容易疏漏的要点。未对拟收购的目标企业及目标项目进行环保尽职调查,可能会在未来引发一系列问题,例如违反环保法律法规而导致的法律责任,会引发并购交易的各方去重新审视相关的责任切分安排,并进一步考虑追责机制是否存在漏洞、如何确保一方或多方利益不会因此受损等因素,从而扩大了交易风险和成本。

自2015年国家大幅度增加环保执法力度以来,企业并购的环保核查更应引起交易各方的重视。尤其是对于收购方而言,环保核查可以使其了解并控制交易中实际和潜在的环保相关风险。因此,在企业并购的尽职调查中,作为收购方律师应当将环保核查与公司历史沿革、资产、财务等其他方面的核查赋予同等重要性,尤其在涉及房地产、工程建设类项目以及重污染行业企业的并购中,环保核查更应作为尽职调查的重要内容予以考察和分析。

作为法律服务机构,在企业并购环节的环保核查侧重于环保法律风险的审核,即核查目标企业环保相关材料的合法合规性、真实性、完整性及材料之间的一致性,核查企业的各项环境管理是否满足环境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否存在可能被环保部门处以行政处罚、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以及主要责任人被行政拘留或被追究刑事责任的风险。对于并购投资方而言,如需进一步从专业性和技术性角度对目标企业进行环保核查,可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法律服务机构则可提供相应的配合和辅助。

鉴于项目类型不同,就已竣工建设项目而言,一般会经历项目投资论证阶段、立项及建设前阶段、开工建设阶段、生产运营阶段等,每个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有所不同。接下来,我们会分四篇文章分别对这四个阶段予以详细阐述。

在项目论证阶段,尽调中主要核查目标项目的选址和安全距离是否符合所在区域法定规划及相关的环境法律规定,以及目标项目所在场地是否有任何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

项目选址及安全距离是否符合环境法律规定及区域规划

根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53号)第十一条,“建设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作出不予批准的决定:(一)建设项目类型及其选址、布局、规模等不符合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相关法定规划……”

根据《城乡规划法》,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而详细规划又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无论是通过划拨还是出让形式供地的建设项目,都要由项目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定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用途、允许建设的范围和开发强度等规划条件,而这些规划条件是项目建设单位取得土地和进一步进行建设的前提。

此外,在项目投资前,还应注意其是否需要适用相关的卫生防护距离。国家标准委在2017年5月发布了《关于终止和调整强制性国家标准计划项目的通知》(国标委综合〔2017〕50号),将大量原强制性国家标准转化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其中涉及到卫生防护距离的约30项。

根据上述规定,在并购的环保核查中,应注意核查目标项目的建设是否符合所在区域的法定规划及相关的环境法律规定。具体而言,应注意核查:

1. 该目标项目所在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实周边环境是否适合该目标项目的开发建设,例如周边是否规划为风景名胜区、林地、自然保护区、生态敏感区等禁止修建污染环境、破坏景观的建设项目的区域;核实目标项目周边区域是否基于环保考虑正在规划工业项目搬迁。

2. 目标项目当地的规划部门是否出台任何地方性的城乡规划强制性内容,建设项目是否需要根据周边规划进行退界。

3. 核查目标项目是否应适用任何环保相关的推荐性卫生防护距离标准。

目标项目用地是否存在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

一、 从政府部门取得的场地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被污染场地再次进行开发利用的,应进行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近期土壤环境保护和综合治理工作安排的通知》(国办发〔2013〕7号),“已被污染地块改变用途或变更使用权人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开展土壤环境风险评估,并对土壤环境进行治理修复,未开展风险评估或土壤环境质量不能满足建设用地要求的,有关部门不得核发土地使用证和施工许可证。经评估认定对人体健康有严重影响的污染地块,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扩散,治理达标前不得用于住宅开发。”

根据环境保护部《关于加强工业企业关停、搬迁及原址场地再开发利用过程中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发[2014]66号),“地方各级环保部门要积极配合国土、建设部门,对于拟开发利用的关停搬迁企业场地,未按有关规定开展场地环境调查及风险评估的、未明确治理修复责任主体的,禁止进行土地流转;污染场地未经治理修复的,禁止开工建设与治理修复无关的任何项目。”

根据上述规定,针对从政府部门处取得的场地,应注意核查该场地是否有历史遗留的环境污染问题,如该地块属于被污染场地再次开发利用的,应注意核查政府有关部门是否完成了对该场地的环境评估和无害化治理工作。

二、前手交易取得的场地

根据《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企业搬迁过程中环境污染防治工作的通知》(环办[2004]47号),“对遗留污染物造成的环境污染问题,由原生产经营单位负责治理并恢复土壤使用功能。”

实践中如遇到目标项目所在场地系由交易对手在前手交易中取得之情形,在并购交易的尽职调查中,应注意核查交易对手在前手交易中是否进行了环保核查,并要求交易对手移交前手交易尽调中环保核查相关的所有材料。

根据上述规定,理论上,对于历史遗留的污染问题应由原生产经营单位(污染者)承担治理责任和费用。但实践中,鉴于目标项目及场地可能经历了多次交易,认定污染原因及责任方较为困难,且收购方向造成污染的原生产经营单位追责、要求其承担相应责任及环境修复费用可能存在难度,因此,我们建议收购方与交易对手约定目标项目及其所在场地交付前的环保责任均由交易对手承担。收购方可要求交易对手对项目及场地在交付前不存在任何环境污染问题作出陈述与保证,如违反该等陈述与保证,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及场地交付后出现交易前手遗留的环保问题,相应的法律责任均由交易对手承担,因此给收购方带来损失的,交易对手需赔偿所有损失。

三、承租场地

对于承租厂房作为建设及生产经营地点的企业,同样需要核查该场地是否有历史遗留的环境问题,是否配备环保防治设施,且应核查租赁协议中是否有关于出租方及承租方的环境防治责任承担的约定。

Tips:

本文根据现行的环保相关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结合以往项目经验,针对企业并购中,已竣工项目不同阶段的环保核查重点作出分析和阐述。鉴于各地区环保政策及政策落地情况不同,各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的审查及处罚力度也有所不同,建议在尽职调查中,注意核查当地环保相关政策及实践情况,必要时应与当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沟通与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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