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运恒: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辩护策略概要

赵运恒
发表时间:2018-04-10 
作者:赵运恒
来源:大成辩护(微信号:dachengbianhuren)



作者:赵运恒,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业务专业委员会主任

       本文根据作者2018年3月25日在安徽省律协举办的律师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辩护代理工作培训班上的发言整理而成。

       一、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辩护的总体认识

      1、黑社会案件天生带有反社会性,在刑事政策上随着形势发展变化不断调整,现在打击重点有所侧重,并以依法从严为主。

      2、法律规定和办理案件的指导性意见总体变化不大,没有必要过于对比前后文件,只着重研究最新政策和指导意见就可以了。

      3、坚持依法辩护,坚持正确适用法律,充分运用各种基本辩护方法。

       二、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

       可以形象概括为:有人,有钱,有暴力,有影响。

       贯穿四个特征的一条主线,是“组织性”。

      1、有人

       就是指有稳定的团队,团队呈金字塔形结构。是为组织特征。

      2、有钱

       就是指有通过违法手段或者合法经营、资助等得来的资金,同时又把这些资金的一部分用于违法活动。是为经济特征。

      3、有暴力

       就是指有连续不断的各种违法犯罪活动,但以暴力色彩为主。是为行为特征。

      4、有影响

       就是指通过暴力、威胁等手段,在一定区域或者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是为非法控制特征。

       这四个特征,被一条主线“组织性”贯穿起来,这就是指两高两部指导意见中提到的四个特征之间的“内在联系”:团队的人员数量、稳定性和内部控制性等,凸显与一般团伙不同的组织特点;团队的钱是有组织地得来的,并且用于组织的活动;团队的违法犯罪行为,不是指个体行为,而是指有组织地进行、符合组织利益的行为;非法控制不是指个人影响力,而是指这个组织的影响力。

       三、辩护的思路和策略

       运用大思维、大辩护的概念,根据基本事实、案件背景、社会影响、证据收集程度等要素,决定辩护方向。

       现实中常见把一般恶势力拔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情况,分辨起来比较容易,可以作为辩点,从组织性方面强调仅仅是一般恶势力。但因为普通的犯罪集团也有一定组织性,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时不好区分,易被混同,建议不要把犯罪集团作为辩护方向。

      1、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

       理论上来说,打掉四个特征中的任何一个,都可以达到辩护目的,但在新形势下,要首先注意打掉“组织性”这条线,证明四个特征之间缺乏“内在联系”。这就需要在全案中寻找“组织性”的漏洞。

       对于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的指控,也主要看被告人明知自己帮助的对象是个人还是组织。

      其次,对四个特征的辩护不能平均发力,要确定重点突破对象。一般来说,要把重点放在第一个和第四个特征上,即组织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

      (1)组织特征比较容易打,因为要证明某个团伙是组织,就要求人数众多、 主要成员稳定、至少三级以上的管理架构、具有内部的以人身依附为特点的非法控制等全部要素。常见的是,指控“以公司为依托”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控方通常把公司花名单、公司规章制度等简单拿过来,作为组织特征的依据。这时辩方只要证明不存在公司正常经营管理需要之外的“纪律”、没有人身控制特点、人员可以经常性自由流动等,就可以了。

      (2)非法控制特征也比较容易打,因为控方的好多证据是证人证言等经过选取的主观材料,较少有能证明重大影响的客观材料,甚至经常把企业正常取得的合法资质视为非法垄断,把正常纠纷视为影响相关部门行使职能等情形。辩方在需要时可以主动取证,调查周围群众、社会舆论、被告人同行等,反驳已形成非法控制或者重大影响的指控。

      比较难打的是第二个、第三个特征,即经济特征和行为特征。因为只要是已经指控了的“组织”,都有钱,无论是违法来的,还是合法来的。也都多多少少用于过违法支出,比如常见的资助逃匿、赔偿被害人(常被指为通过谈判、威胁而迫使被害人接受赔偿和同意和解)等。同时,也肯定有暴力违法行为,而且次数较多。所以不宜把这两个特征作为辩护重点,但也可以视情况适当提出几个辩点,配合前面的重点辩护,消弱指控。

      (3)在经济特征方面,可以关注所有经营收入是否合法、总体经济实力与用于违法活动费用的比例、成员主要生活来源是否合法收入,等等。

      (4)在行为特征方面,可以关注违法犯罪活动是否有连年中断、是否个人行为甚至损害组织利益的行为、部分行为是否已经被公安司法机关处理过,等等。

        2、在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情况下的辩护

在判断已经无法进行不构成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辩护时,可以重点考虑以下辩护角度。

      (1)黑社会形成时间的辩护。如果能把指控的形成时间推迟若干年,则对认定组织者领导者和骨干成员的范围、组织人数、违法财产认定范围等,都会产生很大影响。

       过去没有具体标准,现在指导意见已经明确了具体认定标准,即标志性事件的发生时间,或者组织者领导者与组织成员首次共同实施犯罪的时间。这两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并不容易认定,仍有较大辩护空间,比如,何为标志性事件,其是否一战成名、初步形成非法影响?黑老大与成员进行首次共同活动时,是否具备了组织特征所要求的人数较多、骨干成员基本固定等要素?后来违法行为是否长期中断?

      (2)各被告人在组织中的地位。比如,是否组织者、领导者、骨干成员,是否构成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等等。通过个人参与时间、所起作用、紧密程度、主观心态等辩护,把组织者、领导者降为骨干成员(哪么把老大降为老二也是一种成功)、骨干成员减为一般成员,一般成员降为不是成员。

      (3)涉案财产的辩护。通常有,查封冻结扣押程序是否合法,时间是否在虽然有个别罪名立案、但对黑社会罪名尚未立案时,是否有办案中违法变卖、变现的情况;查冻扣的范围是否正确,哪些是与案件无关的合法财产,哪些是案外人财产(如公司股东中尚有多个案外人),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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