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管婴儿下的家庭财产分割

· 成花丽 郑芬珍   

来源:海普睿诚律师事务所(微信号:hprclaw)

 案情简介

 2003年5月3日,张娜(化名)与王刚(化名)登记结婚。2005年,王刚以15万元全款购90平米房屋一套,登记在自己名下,并办理了房屋产权登记。2008年2月10日,张娜和王刚共同与某医院生殖遗传中心签订了人工授精协议书,对张娜实施了人工授精,后张娜怀孕,并于当年11月26日产下一子,取名王小刚。王刚为客车司机,曾于2009年4月立下自书遗嘱,遗嘱中将房屋及存款10万元赠与其父亲王大刚(化名)及母亲李安华(化名)。2010年7月10日王刚因交通事故死亡,获赔40余万元。张娜无固定收入,王大刚、李安华均有退休工资。2004年,王刚曾向李安华借款1万元未还,2005年3月王刚交付购房款时,其中2万元系向其父母所借,已于2007年1月归还;其中2万元系向张娜父母所借,一直未还。王刚死亡后,张娜多次与其父母协商分割遗产及赔偿款,但未达成一致,后将王大刚及李安华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做出判决,并考虑自己无固定收入,王小刚年幼,在分割遗产时予以照顾。二被告辩称王刚留有遗嘱,应当按照遗嘱继承,不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遗产,王小刚并非王刚的婚生子女,无继承权......

 某房地产估价师事务所受法院委托,于2011年2月对涉案室房屋进行了评估,经评估房产价值为48万元。

 法院裁判

 一审法院判决:涉案房屋归原告张娜所有;张娜给付原告王小刚91666.7元,该款由王小刚的法定代理人张娜保管;给付被告王大刚91666.7元、给付被告李安华101666.7元。交通事故赔偿款,王小刚分得扶养费96354元,其余部分张娜、王小刚及二被告平均参与分配,各分75911.5元,王小刚的96354元及75911.5元由张娜保管。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提出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简析

 本案争议焦点主要有四方面:一是王小刚是否为王刚和张娜的婚生子女?二是王刚的遗嘱效力如何?三是在王刚留有遗嘱的情况下,对房屋及存款应如何析产继承?四是因交通事故的赔偿款应如何分配?

 争议焦点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夫妻离婚后人工授精所生子女的法律地位如何确定的复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权利义务关系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的有关规定。”王刚签字同意医院为其妻子即原告张娜施行人工授精手术,该行为表明王刚具有通过人工授精方法获得其与张娜共同子女的意思表示。只要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同意通过人工授精生育子女,所生子女均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

 争议焦点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8条规定:“遗嘱人以遗嘱处分了属于国家、集体或他人所有的财产,遗嘱的这部分,应认定无效。”登记在被继承人王刚名下的涉案房屋,已查明是王刚与原告张娜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夫妻共同财产。王刚死亡后,该房屋的一半应归张娜所有,另一半才能作为王刚的遗产。王刚在遗嘱中,将全部房产及存款处分归其父母,侵害了张娜的合法权益,遗嘱的这部分应属无效。此外,《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王刚在立遗嘱时,明知其子为未成年人,未为其保留必要的份额,该部分遗嘱内容无效。故在扣除应当归张娜所有的财产和应当为其子保留的继承份额之后,王刚遗产的剩余部分才可以按遗嘱确定的分配原则处理。

 争议焦点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以下简称《继承法》)第五条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王刚死亡后,继承开始。鉴于王刚留有遗嘱,本案应当按照遗嘱继承办理。《继承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夫妻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共同所有的财产,除有约定的以外,如果分割遗产,应当先将共同所有的财产的一半分出为配偶所有,其余的为被继承人的遗产。”王刚与张娜对于财产并无约定,故房产及存款在扣除应当归张娜所有的一半后,其余部分按照遗嘱继承办理。

 争议焦点四。交通事故赔偿款的权利主体应为第一顺位法定继承人,即配偶、父母、子女。在分割时应优先照顾未成年被扶养人及其他被扶养人的利益,在留足各扶养人扶养费后的赔偿款方能在各权利人之间进行合理分割,本案王刚父母有退休工资,不属于被扶养人,故只需留足其子的被扶养人生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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