辩护律师要把好涉黑案件“四关”

来源:广州律协
作者:冯全民,广东法拯律师事务所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强调,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必须切实把好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防止冤假错案。在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框架下,辩护律师是控辩审三位一体中不可或缺的一方,对把好涉黑案件“四关”责无旁贷。为此,广大律师要认真学习领会中央的《通知》精神、刑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对涉黑犯罪的规定,准确理解把握“两高两部”《关于办理黑恶势力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和两个《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座谈会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确定的办案准则,依法开展涉黑案件辩护代理,充分发挥辩护职能,与公检法机关一道把好涉黑案件的“四关”,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把好案件事实关   

按照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的规定,黑社会性质的组织应当同时具备组织特征、经济特征、行为特征和非法控制特征这四个特征,如果其中一个特征不具备,涉黑的罪名就不能成立。因此,律师参与把好涉黑案件事实关首先要在“四个特征”能否成立上严审细抠。

在组织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必须是成员之间以非法利益为纽带相连结、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特点,按照刑法关于涉黑组织严密性、稳定性的要求,严格审核涉案人员之间的关系是否具备“组织关系”的特征。在经济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以黑护商”“以商养黑”的特点,严格审核该组织的获利是否通过违法犯罪活动取得,是否用于维持组织的生存、发展壮大或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在行为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的违法犯罪行为具有组织性和暴力性、胁迫性的特点,严格审核涉案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是否代表组织意志、是否使用组织名义、是否为了维护组织利益。在非法控制特征方面,要抓住黑社会性质组织是犯罪集团的高级形态,具有称霸一方、在一定区域或一定行业内形成非法控制或重大影响的特点,客观准确地评价涉黑犯罪对经济和社会生活的影响及危害程度。

要将黑社会性质组织与一般犯罪集团区别开来。对那些从事抢劫、盗窃、诈骗等以纯粹的侵权方式获取财产的违法犯罪活动,不能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

把好案件证据关   

律师参与把好案件证据关必须遵循中央依法扫黑除恶的基调,恪守法治要义,坚持罪刑法定、疑罪从无、证据裁判原则,把所有涉及定罪量刑的正反两方面证据搞扎实。

一是要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法定证明标准。防止借口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情复杂、取证困难,将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证据确实、充分必须符合定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明、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程序查证属实和排除合理怀疑的条件”,降低为仅要求“‘基本’犯罪事实清楚、‘基本’犯罪证据确凿”,以“不纠缠细枝末节”为由,放弃律师在证据把关上的职责。

二是要坚持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三条关于重证据不轻信口供的规定。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的规定,严格甄别被告人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对取证不合法、综合全案证据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可进行无罪辩护或去黑辩护。

三是要特别重视视听资料这一直接证据的作用。按照《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和《纪要》的要求,办理涉黑案件中讯问犯罪嫌疑人以及对重要证据的取证,必须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因此,律师在法庭调查和质证过程中,应坚持要求办案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并仔细审看。对不能提供或拒绝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予采信相关证据的意见。

四是要审查侦查机关办案程序的有关证据。除了要求办案机关提供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外,还要根据看守所条例的规定仔细审查提讯记录。侦查机关将犯罪嫌疑人提出看守所起赃、指认现场和进行辨认都必须有进出所记录、有批准手续、有现场笔录和见证人;嫌犯转换看守所的间隙也必须有详细记录,没有充足的正当理由,侦查机关不得将犯罪嫌疑人从一个看守所随便调到另外一个看守所,否则,应当向法庭提出相关证据排非的意见。

把好案件程序关   

开展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是一项深得民心的正义之举,但实体正义须有程序正义作保障。律师参与把好案件程序关,就是要对涉黑案件侦查、起诉和审理阶段程序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监督,防止使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流于形式。

对侦查阶段办案程序的审查,要以《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为依据,仔细审查侦查机关在立案、采取强制措施和侦查取证各个阶段及各个环节是否遵守法定程序,从而发现非法证据或瑕疵证据。

对审查起诉阶段办案程序的审查,要以《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为依据,着重审查检察机关在审查批捕和起诉阶段是否亲自讯问犯罪嫌疑人、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

律师参加涉黑案件的法庭审理,当然首先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的规定,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做好收案、会见、阅卷、调查取证、出庭辩护等工作。但对庭审中涉及被告人和辩护人合法权益的程序权利,则必须依法争取和坚持,并特别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分案审理问题

对于被告人人数众多,合并审理难以保证庭审质量和庭审效率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可分案进行审理。但对作为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起诉的被告人,以及黑社会性质组织重大犯罪的共同作案人,分案审理很可能影响庭审调查,不利于有效质证、不利于査明案件事实、不利于准确定罪及均衡量刑,对此应当向法庭提出不能分案审理的意见。

2.法庭举证、质证问题

涉黑案件往往事实复杂、证据繁多,在庭审举证、质证过程中,律师除了要坚持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四个特征”单独举证、质证外,对控方提供的与査明案件事实、定罪量刑有关的证据,凡有疑点和瑕疵的都要通过逐一质证和交叉询问去伪存真。对法庭限制辩方就证据问题进行交叉询问、相互辩论权利的做法,要据理力争并采取适当的方式向有关部门反映。

3.要争取辩方证人出庭作证

实践中,有的侦查机关在办理涉黑案件中常依靠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等言词证据定案,实物证据、直接证据薄弱,且不愿收集和提供对犯罪嫌疑人有利的证据。对此,律师在办案过程中要注意收集对被告人有利的证人证言、鉴定意见,请求安排这些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并要求法庭采取与控方证人、鉴定人同等的保护措施。

把好案件法律适用关   

律师参与把好案件法律适用关就是要根据现行刑法和司法解释对涉黑犯罪的规定,“检法议刑”、据法进言,在定罪量刑时严格区分违法与犯罪、此罪与彼罪、轻罪与重罪,提出对被告人有利的辩护意见。

一是在认定黑社会性质组组成员时遵循主客观一致的基本原则,把握好两个《纪要》明确的不应认定为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的范围。

二是在发表对各类组织成员提定罪量刑意见时遵循刑责相当的原则,准确把握法律对组织者、领导者、积极参加者和其他参加者的判处刑罚的尺度,请求法庭做到区别对待,宽严有据,罚当其罪。应当注意,对涉黑犯罪的“从严从重”处罚,必须是在法定量刑范围内的从重,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度而加重处罚;对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情节,不能因为“从严从重”而不予以考虑。

三是注意被告人的产权保护问题。对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并处没收全部或部分财产,必须是其通过违法犯罪活动或其他不正当手段聚敛来的财产,而且对涉黑财产的处置只能在判决生效后由法院进行。为此,律师在办案中应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认真审查司法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财物的权属、来源和性质,提出将犯罪分子本人合法财产与违法犯罪所得区分开来、将涉黑组织的非法所得与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合法财产区分开来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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