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兴通讯让谁为难了:借助国际法开放发展的能力风险抵御

何志鹏 
【法宝引证码】CLI.A.0103576
【学科类别】国际条约与国际组织
【出处】《国家利益维护:国际法的力量》第九章
【写作时间】2018年
【中文摘要】厦门大学蔡从燕教授在《公私关系的认识论重建与国际法发展》一文中(《中国法学》2015年第1期)认为,20世纪中期,尤其是90年代以来,私人(特别是跨国企业)参与或影响国际关系的能力获得实质性提高,国际法的公—私关系认识论得以形成,据此国际法发展应当被理解为包括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的国际公法人与私人进行多维度、多层次、多形式以及多主体之间的互动过程。
【中文关键字】中兴;国际法;公私关系
【全文】

       如果中国借助国际法崛起,面临的主要是技术风险。这种风险,比起其所带来的潜在利益而言,是非系统性的,是可以抵御的。由上面的分析我们还不难看出,国际法是崛起的中国减小上行压力、克服崛起之路上的困难、消除发展进程中的阻碍的重要工具。它不仅为中国参与和引领全球治理提供了制度介质,而且为维护中国利益提供了重要的规则基础。
 
  尤为重要的是,作为一种国家立场与倾向的话语表达,国际法对塑造中国的文明大国形象,提升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的声誉,巩固中国在各国政府及民众中的认可、信任与支持程度起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那么,如何防御和应对此种风险呢?最好的方式是对国际法在当代世界的功能有较为明确的认知。
 
  具体而言,就是看清国际法在确立规则、建构世界体系、形成国际权利义务模式方面所具有的积极作用;在界定是非、正误方面所具有的能力,与此同时也充分看到国际法的局限性,也就是说,国际法并不足以以其全部的力量来支撑起一个国家的利益需求,也不足以通过规则和单纯的法律程序机制来遏制一个国家的利益和主张。
 
  在这种条件下,需要进一步思考的问题就是:这种法治话语体系应当如何形成?具体的方向、领域和路线图在哪里?
 
  这是中国国际法治话语在建构层面必须正视的关键问题。笔者认为,如果期待形成中国法治话语,至少需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努力:
 
  强化国际法意识 完成从“行胜于言”到“言行并重”的转变
 
  虽然中国政府和专业人士在国内和国际法治的问题上做出了很多努力,但是在某些周边国家,甚至在非洲、美洲、欧洲的某些地区,中国威胁论仍然广泛存在。特别是在对外关系中,中国的行动和观点经常被误解和曲解。
 
  这种中国威胁论的具体表现多种多样,其根源可以追溯到上一世纪的黄祸论,其效果则是蒙蔽了人们对于真实的中国的了解和认知,强化了一些外国政府和公众的刻板印象,给中国的发展带来了阻力。从这个意义上讲,在法治的事项上讲好中国故事,仍然是一个非常艰巨的任务。
 
  中国在法治体系中的被动局面,存在着多方面的原因。特别值得关注的是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意识形态方面的差异。
 
  第二,对中国主导的国际关系的畏惧。
 
  第三,中国在法治方面的长期疏离。
 
  第四,前述的各种原因共同构成了中国法治话语薄弱、表达乏力、能力欠缺的问题。
 
  基于这样的背景,我们形成中国法治话语的首要任务就是观念的转变和提升。观念是行动的方向指引和动力源泉,如果没有话语的观念,无论什么样的能力都很难有意识地展现出来;而有了话语的观念,则可以培养人才、提升能力、努力建构、积极表达。
 
  因而,话语观念和表达意识是构建起中国特色法治话语体系的主观基础。在中国传统文化之中,一直有两对非常重要的关系引起思想者的争论:一对是“知”与“行”之间的关系,例如“知难行易”或者“知易行难”。在国际法的问题上,实际上也存在着知与行的关系,那就是究竟是了解国际法的体系更重要,还是在国际法的体系中进行实践更重要。
 
  在这两种关系之中,实际上,“行”和“知”同样重要,甚至可以说,“行”比“知”更重要。可以在“行”的过程中去促进“知”的发展,而绝不可能在全“知”之后采取行动,其主要原因是国际法是一个不断变化和发展的体系同时也是一个未定型的体系,人们不可能对于国际法有一个全面的稳妥的深刻的把握。
 
  国际法总是随着国际社会的实践而不断地发展和变化,我们很难指望一个国际法的规则、领域,或者部门在一个时间之内完全确定,而没有任何变化。因而,只有在充分积极参与国际实践的前提下,才能够对于国际法产生真知。另外一对是“言”与“行”的关系。也就是,究竟是更注重“说”还是更注重“做”?是不是“行胜于言”?
 
  在观念上,中国文化以前经常强调“说到不如做到”、“行胜于言”,认为“君子敏于行而讷于言”,判定“巧言令色,鲜仁矣”;这种观念必须改变。如果落实在国际关系与国际法理论与实践上,非常值得关注的就是:“言”就是一种“行”,国际关系中个各行为体的言说就是一种重要的行动。
 
  所以,不太适合用言与行之间的矛盾关系,或者“行胜于言”这样的格言来套到国际法律问题和国际法律关系上。在国际事务领域,要充分注重用国际法来表达一个国家立场的重要意义。在话语具有重要的制度与社会影响的新时期,应当推进到“做好更要说好”,“言行并重”,深刻体会“言而不文,行之不远”的意义。也就是把国际法当成一种语言,充分利用国际法的未定型性、不确定性。在国际事务中,加入自己对国际法的认知和解释,并利用国际法的语言来表达本身的利益和立场。
 
  坚定国际法信心 克服掉“夜郎自大”及“妄自菲薄”的倾向
 
  在积极主动地话语表达观念之下,我们必须形成一种公开透明地进行话语表述的信心。所谓公开透明地表述,就是清晰而明确地阐释我们所理解的法治国家、国际法治的世界图景,毫不隐讳同时也理据充分地展示我们的推崇、赞同、容忍、反对的价值谱系。特别在中国的实践方面,既弘扬我们在法治方面的进步与成就,也洞悉我们在法治进程中的缺陷和不足。
 
  这种信心的基础是实事求是的精神,反对好大喜功的浮夸,也反对自惭形秽的“自黑”。这意味着,在确定表达的态度方面,要防范两种经常存在的误区:
 
  第一,不能夜郎自大,闭门造车,唯我独尊,仿佛世界各国都处于水深火热之中,只有中国在繁荣发展;这种误导和说谎的话语表达是自欺欺人,既不可能取信于世界,有可能形成人民的落差。因此,必须坚决反对文过饰非、粉饰太平、报喜不报忧的作风,倡导踏实、务实、朴实的态度,充分认识和发挥真诚的力量。
 
  第二,不能妄自菲薄,夸张地认为月亮都是外国的圆。学习和借鉴外国好的一面,同时清楚地看到其存在的问题。例如,美国的种族歧视;欧洲社会保障体系的沉重负担,以及社会懒散、缺乏朝气的状况。
 
  展现“文明之邦”风采,“新兴大国”的面貌,“负责任大国”的风范,就必须坚定我们的话语信心,坦诚而坚定地向世界表达。必须以实践的不断完善和提升为基础,而不可能是孤芳自赏,空中楼阁。鲜活而深入地跟踪实践、反映实践,将实践中取得的成就、存在的不足,很好地表达出来。
 
  提升国际法水平 掌握好“法治文明”与“全球治理”的共性
 
  国际法的掌握能力和表达水平是衡量现代文明国家的重要表现和衡量标尺。一个认可和尊崇国际法治的国家会被视为是值得崇敬和信任国家;反之,一个对于国际法规范掌握不全面、对国际法运作机制不了解的国家会被认为是缺乏治理能力、文化实力不足的国家。
 
  学术界已经意识到、却还未能充分阐发的现象是,法治作为一种政治和公共话语,其伦理正当性得到了广泛而普遍的认可,是一个国家、社会群体在国内获取威信、在国际上取得信任的重要指标。当前,中国走在建设和完善法治的光明大路上。
 
  鉴于人们已经清楚地认识到,由于以西方社会与历史文化为基础的主流法治理论不能完全与中国实践对接,无法很好地阐释中国的观念和立场,因而需要拥有中国自身的法治话语体系,从而解释和解决中国自身的问题。和平崛起的中国需要有效利用已有的国际地位与实力,特别是作为国际法规则的制定者、执行者,制定和维护既有利于世界和平又有利于中国和平崛起的国际法律制度。
 
  在这种情况下,必须建立信心、解放思想,不仅仅要了解国际法各个领域各个方面的知识,更要领会国际法的功能。要想熟练地运用国际法,就要求从国际法的操作角度,去通盘了解国际法的精神,掌握国际法律规范解释的方法,抓住国际法程序中可以利用的机会。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将法律灵活应用,才能够真正利用法律的方式确立本身的地位、维护自身的利益。
 
  在锤炼和表达中国的国际法治话语的进程中,最容易遇到的一个疑问就是作为中国的法治话语,有多少是“中国特色”,有多少应当与其他国家的认知相一致。这也是在形成中国法治话语的进程中最需要把握的一个基础问题。就这个问题而言,法学界的基本理解是,中国的法治目标、法治道路并非一张白纸上的原创构图,并非全新的事物,而是建立在世界上很多国家的理论探索的基础之上的。
 
  换言之,中国法治是世界法治地图的一个部门。从这个意义上说,法治的观念、制度有一些一致的共同话语。换言之,无论是国内层面的法治,还是国际层面的法治,无论是外国的法治,还是中国的法治,既然都叫做法治,就一定具有一些基本的共性。
 
  建立在这样的认同之上,努力建设国内法治、积极参与国际法治的中国应当对法治的共性领域表现出一种积极拥抱的态度,而不宜表达异议甚至提出反对。中国的法治话语势必延续一些法治领域已经形成的优秀传统;势必使用世界各国广泛接受的概念,势必接受各大法律文化共同认可的法治原则。
 
  由此,法治的一系列重要的原则,如罪刑法定、后法优于先法、特别法优于普通法;一些基本理念、核心论断,例如“法治包含着良法与善治两大方面” 、“法治国家首要的是法治政府”、“法治的核心在于赋予人民基本权利”、“法治必须高度重视正常程序”,都应当被理解为当代世界各国的文明共识,而不宜贴上某一个地域、某一种意识形态的标签,予以抵制。
 
  从理论上,中国绝不能视西方的理论为无物,因为这些理论在很大程度上凝聚了先贤的智慧和理性;在实践上,中国也不能置其他国家的经验与教训于不顾,因为这些实践是中国自身法治道路的借鉴,可以供中国参考,找到正确的道路、避免弯路。基本概念与范畴;法治话语先要懂法,不能盲目行动。有的实践者对于法律自身不做研究,对现有规则不了解,“无知无畏”,鲁莽行动,不仅不能达到初衷,而且容易损害中国的法治话语水平。
 
  国际法是一个系统的知识和运作体系。从这个意义上讲,仅仅了解字面上的规则、仅仅对于国际法的文本有充分的认识和把握还是不够的。关键是需要对于国际法规范背后的文化、国际化运作的过程有着较为深刻的把握和较为熟练的操作能力。
 
  比起法律判断的是非善恶,更重要的是充分认识到国际法体系中的灰色地带,通过规范的解释和创造来表达自身的观念,最主要的是,始终用法律的语言表达自身的立场。只有这样才能真正地使用这一规则体制对于国家的利益进行有效的维护。迄今为止,在国际社会利用国际法体制最好的尝试是美国,尽管有很多问题,在未来也有很多不确定性,不过美国长期通过国际法的制度体系和规范尺度为国家的物质利益与形象利益。
 
  不过,时代在发展,世界在变化,国际法的不定型性和不确定性在很大程度上会给像中国这样的国际法后发展国家带来机会。也就是说,中国有可能在这样一个逐渐发展和变化中的国际法体系之中去寻找其安身立命之处,去确立其观念在这个发展的系统中的位置,促动其所希望的体系逐渐形成,通过各种各样的努力去变革和丰富国际法,使得国际法更能够有效地应答包括中国在内的诸多新兴国家和发展中国家的利益需求及其对国际体制与规则的愿望。
 
  如果中国愿意在知识和能力方面不断努力,就有可能形成国际法治的中国立场,塑造起国际法的中国理论。
 
  国际法是一个国家外交策略中的一种选择,从理想的状态和预期看,一个国家在确立外交策略的时候,应当既注重硬实力领域的外交,也注重包括文化、制度和法律在内的软实力领域外交。也就是“两手都要抓,两手都要硬”。
 
  从中国发展的现实状况看,以硬实力为基础和内容的外交,我们做的已经比较有经验,而软实力为基础和目标的外交,虽然总体上也取得了比较大的进步,但是比起真正高超的外交技术、外交模式还有距离。如果一个国家想脱离非理性的繁荣,脱离仅仅靠实力说话的状态,而试图建立起一个更为受人欢迎的形象,就需要在国际法作为外交手段的领域做出更多的努力。
 
  锤炼国际法特色 寻求到“道德高点”和“法理高点”的尺度
 
  在掌握了较为丰富的国际法知识,为融入作为制度的国际法、强化中国的地位做好知识准备之后,还需要进一步强化能力,善于使用作为规范的国际法,去有效地维护中国的利益。具体而言,当我们充分了解和熟练使用法治的共同话语之后,还必须寻找和锤炼个性。
 
  中国的法治话语应该而且必然是法治共性和中国个性的结合。仅有共性而失去个性则不仅不符合法治文明的发展史,而且也失去其存在的必要性,失去了中国作为世界上日渐重要的大国必然要承担的国际责任、维护的国际权益的意义。个性即是中国话语的特色。这种特色不应当是生搬硬套、刻意摆出来的“标新立异”,更不能是无病呻吟、哗众取宠;而必须是基于实践经验、基于社会需求而提出来的主张。
 
  对于国内、国际法律秩序的建构,对于法律体制的发展,中国政府和学界很可能因为近现代的经历和当前的环境与条件,有着与占据世界法治话语主流的西方国家和学者不同的理解和诉求,所以能够提出具有特色的理念和主张。这都需要充分认识一系列历史与现实问题之后,逐渐完善中国特色的法治理论体系。
 
  这里存在的一个问题是,如果中国的观念主张或利益需求与现行的国际法方向并不一致,我们的主张具有一定程度的特殊性,该怎么办?
 
  我们认为,在这一境况下,必须充分认识到国际法自身的未定型性。也就是说,国际法规则及其解释具有很强的可塑性,很多规则仍然处于发展的进程之中。中国可以充分利用国际法的不完善、不全面、不确定的特征,从规范确立和规范解释的角度来使得国家利益、国家主张、国家依据的国际法相适合。
 
  作为国际法学者,必须时刻铭记的一个论断是,国际法的功能在于对国际关系之中用政治的战略和国家利益的指向已经确定的方向和目标提供技术性的支持和解释。
 
  从这个意义上讲,国际法是一个相对被动的体系。它并不决然是确定的,更不是从一个自动生产的机器:有人想象,法律的过程就是从信息的入口输入相关的事实情况就必然能够经过自身的运行从出口给出一个结论和结果的机制,这显然是过于简单的思考。
 
  法律运行的内部具有很多的可塑性方面,这正是在法律领域需要高水平的律师和其他专业人员的必要性基础。好的法律实践者能够利用法律的不确定性和未完成性去最大限度地维护本国的利益。
 
  当然,并不是说在政治上、在实践中已经完全做错的事情法律还依然能够颠倒黑白、颠倒是非,但是,法律确实能够在灰色区域提供一个更白一些或者更黑一些的方案。
 
  故而可以提出其自身的国际法规则主张:塑造何种国际权利义务界定模式?应当形成何种规则体系?即使现有规则已经明确,也仍然可以就该规则的含义,该规则的限度、该规则的例外提出一系列的解释措施和解释思路,这种方式就有助于中国在现行的国际法体制框架之内寻求到自己利益主张的维护可能。
 
  概言之,作为崛起大国的中国,既要善于利用原有的规则和原则来表述自己的利益,也要善于创制新的概念和论断。并且最重要的是用实际行动来表达对其观点和立场的维护,体现出一种立场的持续性。
 
  所以,国家的利益主张与传统的国际法不完全相容并不是一个特别值得忧虑的情况,要义在于明确自己的主张,用法律的语言来阐述它,并且坚定地用实际行动维护自己的主张,就能够逐渐形成一个法律话语。
 
  中国存在着诸多利益可以用国际法的形式进行争取和维护。其中包括边界与海洋利益,例如在陆上边界与印度尚有争端,在海上与日本、越南、菲律宾等国也有不同的主张和声索。包括贸易利益、知识产权利益,特别关注的是越来越多的走向世界的中国公民的利益。
 
  完善国际法表达 建立起“真实可信”并“别开生面”的方式
 
  国际法话语在形成之后,还有一个表达的过程。这里既包括理论家的表达,也包括实践家的表达。从理论家的角度看,要充分重视表达的“通俗化”和“国际化”。前者要求能让平民百姓理解;后者要求能够让世界同行认知。“通俗化”并不是低俗化,也绝不是信口开河,而必须建立在对于事实、规则充分的了解前提之下的简洁朴素的表述,是真知、真信之后的酿蜜、吐丝。
 
  著名国际经济法学者陈安著书通俗地讲述美国霸权的来龙去脉就是一个很好的尝试。而“国际化”意味着用国际同行的通行语言来表述自己的观点,获得国际认同。陈安先生用英文出版著作阐述中国对于国际经济秩序的观念和立场、高之国与贾兵兵发表英文论文说明中国在南海问题上的立场,都是国际化的有效尝试。
 
  想要真正表达出具有民族特色、国家风格、宏大气派的中国法治话语,就必须避免套话、空话和废话,避免重复性的、低水平的研究,此类的研究不仅影响解释力,无力说明和解决问题,而且增加无效的信息,降低了中国表达的总体质量。
 
  在话语表达的形式方面,最需要改革和改进的是媒体。
 
  必须铭记的是,那种缺乏真实的案例、仅仅靠华丽的辞藻就试图取得包括中国在内的世界人民的理解、信任和支持的想法,不仅以前从来没有转化成事实,现在和将来也无法获得真正积极正面的效果。因而,并不是花大钱、做大工程就能取信于世,不能延续以往片面灌输的方式。更主要的是真诚,以真正令人信服的事实和逻辑建立自身的形象,坚定自身和他人的信心,这样的话语表达才能有吸引力,有魅力。
 
  迄今为止,中国尚未形成具有世界影响的媒体。因为图书期刊等出版机构能力的不足,在很大程度上削弱了中国话语国际表达的接受程度。必须承认,过去的数十年间,无论是图书出版,还是其他平面媒体的出版,中国在观念、质量方面都取得了长足进展,但毋庸讳言的是,出版物的标准与世界先进水平之间上有很大差距。
 
  就法律领域的出版水平而言,英国的牛津、剑桥、哈特、劳特利奇(Routledge)、美国的WEST、LexisNexis、德国的Springer、Mohr Siebeck、荷兰的Martinus Nijhoff都已经达到了很高的专业程度。至于销售渠道和国际视野,其差距更难不可以道里计。一个密切关联的问题是,中国出版界在内容上应当更加宽容灵活。
 
  在音像等流媒体作品、电影、电视等传媒领域,中国的传播内容和手段都大有可提升之处。不得不说,很多西方人认为中国愚昧落后、很多外国人不了解真正的中国,在一定程度上于中国自身的媒体和作品未能敬业、专业地向世界展示真正的中国有关。
 
  一个很大的矛盾在于:很多“主旋律”的、为有关部门所支持的作品缺乏艺术魅力;而一些非主旋律的作品在艺术上很有独立精神,在国际社会也很受追捧,在国内却经常被边缘化,从最初的资金筹措,到最终的发行渠道,都受到很大的局限。
 
  解决这种两极化矛盾的一个途径是,主管部门应当懂艺术,尊重艺术的规律,不宜管的过多、控得过严,艺术家也应当认真考虑艺术作品的使命,不宜为了追求一时的浮名而蓄意曲解中国的进步、无视中国在促进社会法治发展方面的努力、矮化中国的形象,应当展现智慧,表达中国,包括以艺术的手段展示中国在法治领域的实践与成就。新闻媒体的主管部门应当更加宽容,既接受对中国政府和社会的肯定和颂扬,也允许批评和反思。
 
  就网络媒介而言,笔者所见不广,难于总体置评。但新闻、观点类的表达方式总体偏弱应当是公认的事实。不过,就专业学术数据库而言,中国以CNKI为代表的体系已经非常成熟,不仅为国内学者进行学术研究所不能逾越,而且被很多国外的中国研究者所重视。
 
  唯一的问题存在于其内容,由于以中文为主,而中文至今仍不属于法律领域的国际工作语言,所以其接受程度和范围,仍然是非常受限的。相信随着时代的发展,世界各国喜爱中文、应用中文的范围逐渐拓展,类似CNKI的数据库会越来越在全球的范围内受到肯定和普遍应用。
 
  打造国际法能力 培养出“基础扎实”且“高瞻远瞩”的队伍
 
  中国话语的能力建设,本质上就是能够表达中国话语的人的培养,以及需要表达中国话语的人的能力的提升。
 
  如果我们已然相信,用国际法的话语表达中国的希求和立场、利益和方向,是中国公共外交的重要方面,也是外交工作者、国际法学人的重要职责,那么就必须认真考虑中国如何提升法律外交的能力,培养和锻炼起法律外交的优秀队伍,这样才能表达作为话语的国际法,提升中国的形象。
 
  归根结底,这种能力建设植根于人,这种能力的形成和强化,取决于人才培养的机制。迄今为止,已经有不少研究从国际法从业者自身的角度捡视和反思中国学术生产流程中的成就与不足,并力图为中国的哲学社会科学繁荣发展提出建议。其实践价值在于探讨提升中国国际影响力的模式。
 
  正如习近平总书记2016年5月《在哲学社会科学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中谈到的,“哲学社会科学的发展水平反映了一个民族的思维能力、精神品格、文明素质,体现了一个国家的综合国力和国际竞争力。”一个国家的学术发展不仅关乎该国学术水平,也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该国的学术地位、社会建设、国际影响。
 
  本书认为,国际法优秀人才的培养必须从大学或者研究所的国际法教育作为起点,而将中国国际法实践界和理论界的良性互动作为目标。具体而言,为了达到能力建设的目的,形成和锻炼中国国际法的队伍包括有必要在以下几个相互联系的方面进行改革和完善:
 
  第一,良好的大学教育。
 
  当代中国大学的国际法教育总体上是可以接受的。但是,以注重中国实践、强调中国理论为核心导向,更优秀的的教材、更敬业的教师、更切中实践问题的教学内容与形式仍然是非常重要的,在很多教学单位仍然有必要高度重视和显著提升。从服务于中国法治实践的角度,教育界应当注重扎实的知识功底基础上的职业能力训练,也就是采取模拟法庭、模拟谈判、法律诊所等方式给学生沙盘演习甚至真实锻炼的机会。
 
  理论界则应高瞻远瞩,通盘考虑和理性预判中国在法治实践中正在面临和将要面临的全局性问题,既提供解释和解决问题的核心概念,也提供重要的论断和命题,这些概念、论断、命题并不限于对于政策的注释,也包括对于政策的批判和纠偏。
 
  此外,更主要、更急需的是为中国的法治理念和立场提供严谨的论证。所有这些的目的都是使实践界能够有效地应对出现的问题,保持国内、国际法治走在相对理性的轨道上,未雨绸缪,对可能出现的情况准备预案。在大学教育期间,除了国际法的知识、观念、方法与技术之外,还应当注意培养学生的独立精神与自由思想,使之在将来的职业生涯中具有专业的完整人格。
 
  第二,顺畅的人才遴选机制。
 
  在大学毕业生中为“律师的国家队”遴选进入中国国际法专业人才团队时,应当建立更为妥当的标准。片面注重某些基础知识或普遍能力的考试成绩显然不利于筛选出更具有法律专业素养和应用能力的潜在申请者。国际法的宏观认知、应变能力,以及这一领域的工作热情、团队精神可能更是这个高水平团队所需要的素质。所以,在人才遴选的进程中,应当更多强调这些因素,而相对减小普通素质的权重。
 
  第三,理论界与实践界的良性互动。
 
  由于分工差异和目标的区别,国际法领域必须分割为理论界和实践界。从理论界做起,学习最好的、向最高水平看齐,既保持认知前沿的信息,也深刻把握观念的体系。实践界则在理论的战略指引下,能够妥善地表达自身的观点。也就要求实践界保持对理论界的密切联系,理论与实践界充分沟通,使得理论与实践能够相互支撑、良性互动、互相砥砺。
 
  第四,设立更为广阔的旋转门机制。
 
  所谓旋转门,就是为理论研究领域的专家提供进入实践操作第一线的机会;反过来,也为从事实践工作的专家提供进行理论研究或者教育教学的机会。通过此种旋转门的设立,使得原来在实践部门获得的信息为理论和教学服务,也使得在理论层面沉淀的思想与见解进入实践基地进行检验,更主要的是通过工作群体、项目团队的转换提供一种相互交流、拓展思维和更新观念的机会,使得相关专家不至于一直拘泥于原来的视野,从而在思想上有所刷新,在工作领域工作方法上有所拓展,这显然有助于进一步提升中国的国际法理论队伍和实践团队。
 
  结语
 
  大国崛起,不仅犹如逆水行舟、不进则退;而且犹如千帆竞进,机遇难得,稍纵即逝。即使没有很快的行进,也有可能退步;更像是在涌动暗流之中行船,表面平静,实则凶恶,略不谨慎,就有可能招致颠覆性的威胁。
 
  从应对国际、国内问题的方式上看,我们首先必须应答中国是否需要国际法的质疑。
 
  在国家走向繁荣富强的路上,各国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博弈和激烈的角逐。有些博弈和角逐是体现在表面的,有一些则是隐藏在底层的。无论何种情况,大国之间的关系就如同高手对弈。其中最基本的原则是:不求速胜,重在稳妥。也就是说,不能指望本方的某一妙招、高招给本方带来压倒性的极大收益;但却能够等待对方的错判和昏招,使得在对方的失误被本方充分利用,促使本方收益的增加、本方局面的改善。
 
  从这个意义上讲,审慎、稳妥、柔和的外交政策与战略布局更适合于大国发展。在这样一个审慎稳妥的大目标下,试图采用强力的方式进行国际对抗是不那么明智的,更为适合的方式是利用文化力量、制度影响和法律上的正当性去为自身的发展赢得一个又一个的筹码。
 
  在解惑之后,要进一步思考中国抵御与化解形象风险、认同风险的国际法对策与进路。此时,国际法就占据了非常重要的地位,值得国家予以重视并充分利用。
 
  在国际关系中,中国被认可与否决定着中国的合作机会和引领机会,进而也就决定着中国崛起的条件和阻碍。在历史上,包括德国、日本在内的很多国家在崛起之路上遭遇重大危险的事例都充分说明,不能够很好地选择自身的发展道路发展模式,是很有可能对崛起的结果,产生负面影响的。
 
  因而谨慎、冷静、理智的去判断采取的行为方式和方法,对于有效地解决争端、有效地树立本国发展的形象、有效地获得本国所预期的利益是极为关键的。此时,国际法能够起到的作用是正面、而不是负面的,能够很好地利用国际法,这需要顶层设计上的智慧,也需要具体路径上的技术。
 
  从前面的分析可以看出,不采用国际法而试图达到自身崛起的目标,会形成自我认同和公众认同的缺失,这种观念上的风险所可能导致的损失是无法弥补的,是极为严重的。
 
  所以,作为一个理性的国家而言,最好的选择就是改弦易张,不再采用这样的方法,去达至自身强大的目标。如果采用国际法的方式则会导致一种技术层面的风险,无论是知识的全面深入掌握,能力的炼成达标,还是人才的补充充足,都是可以通过不断的学习和培养与改进的。
 
  特别是对于中国这样的国家而言,其学习能力、人员数量,都在世界上占据着极为令人羡慕的地位,在这种情况下,如果能够确立起认真学习、积极研究、深入探讨的观念,则采用国际法的方式进行崛起,并不是一个非常大的困难。
 
  国际法研究是国际法话语的基础,所以必须立足于中国人文社会科学发展的方向与路径,通过分析现有制度和研究者的心态与方式,探讨中国国际法发展与创新的走向。
 
  如果中国在崛起的过程中积极地采用国际法的方式来维护自身的利益、表达自身的立场、确立自身的行为方式,则在国际社会上有可能受到更多的理解和支持,其风险主要存在于技术层面,而这种技术层面是非系统风险,是通过自身的努力可以解决的。
 
  反之,如果中国在崛起的过程中更注重政治、军事、经济实力,强调这些方面的发展而忽视法律方面的建设和话语,采用实力决定收益的方式助推自身发展,择其遇到的风险是形象风险,此种形象风险呈现为危险之后损失会非常巨大,是国家通过多方努力也难以弥补,而且是不可逆转的。
 
  因而形象风险可以被视为中国崛起的系统风险,是中国需要极力避免的。
 
  总之,中国需要尽力地支持、认识、了解和把握国际法,用国际法的语言来表达自身的立场和愿望,用国际法的方式来解决其存在的矛盾和问题,以法治国家的形象去获得其他国家的认可,以国际法治的引领者和维护者的形象矗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从而促进中国发展的积极因素,阻滞中国发展的消极因素。
 
  为了真正提升中国国际法的表达水平,有必要从学术研究的研究者心态、制度、流程、成果流向几个角度,通过规范分析和案例分析,探究在当代中国学术研究的机制,其中存在的积极因素和消极因素,并进而探索促动积极因素、遏制消极因素的方式,对于中国学术发展、话语创新提出意见和建议。如果学术研究的扎实化与深化能够获得有关部门的重视,包括对于学术研究者的发展方向、学术期刊的发展策略方面进行建设性的变革,则中国国际法的发展也会随之完善。

 

      【作者简介】

       何志鹏,法学博士,吉林大学法学教授。中国国际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人权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常务理事、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中国行为法学会软法研究会常务理事。主要研究领域为国际法、人权、法学教育。在国际法领域,其主要研究方式是利用法哲学和国际关系理论解读国际法的基本理论、国际人权、国际人道法、国际经济法的问题。他近期的系列文章主要研讨中国的国际法观念、立场和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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